從行政處罰
⑴ 行政處罰從立案到做出決定的時限
法律對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作出的特別規定,主要有以下情況:(1)有的違法行為較其他行為輕微,但依法又不能完全免除行政處罰,為體現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在確定追究時效方面不宜整齊劃一,而應當通過單行法律有所例外,即根據具體情況採用較短的追究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理。」這樣,凡是治安管理處罰領域的時效問題,就要適用六個月的時效期間,而不是二年。(2)有的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比較嚴重,單行法律採用較長的追究時效,以更好地震懾違法行為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3年以內可以追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在3年以後發現的,免予處罰」。
行政處罰時效從何時起計算,涉及追究時間的長短。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兩種計算方法:(1)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由於法律、法規對各種形態的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因而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准也不相同。對只要實施了規定的行為即構成違法,而不需要某種危害後果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行為,以及「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不聽勸阻強行通行」的行為,應當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對需要有某種危害後果發生才構成違法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行為,則應當從該危害後果發生之日起計算。(2)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而觸犯同一個法條的情況。如在相隔不太長的時間里多次販賣盜版激光視盤,或者多次製造假酒等情況,就屬於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對於有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盡管可以按獨立存在的具體行為的個數將其分解為若干相應的違法行為,但由於它們在性質上完全相同,處理中並不對各個獨立行為分別適用行政處罰,而是以一行為依法從重論處。公安部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規定,對連續行為的處罰,不適用「分別裁決,合並執行」的方法。所謂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是指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後,該行為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如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以及在城鎮違反規定使用高量過大的音響器材,不聽勸阻,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行為,在其結束以前,都是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雖然經過的時間可能較長,但實質上只是一個行為,因此只能適用一次行政處罰。鑒於有連續狀態違法行為和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都存在一定的延續時間,為了使這兩類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其追究時效均應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⑵ 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限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拓展資料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二、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
(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下列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執行期限:
(一)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的期間;
(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認定案件相關事項的期間;
(三)聽證的期間;
(四)公告、郵寄送達文書的公告、在途期間;
(五)法定原因、客觀原因經批准中止調查或者執行至恢復調查或者執行的期間;
(六)執法部門與當事人達成行政強制執行協議後,協議執行的期間。
第七條需要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執法部門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7日以前,辦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並明確延長辦案的期限。需要對行政處罰相對人進行調查詢問、核實案情,行政處罰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配合調查取證的,查找、通知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⑶ 行政處罰如何正確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正確把握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在行政執法辦案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難免遇到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應在行政處罰時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現實問題,這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的一條原則。
那麼,辦案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如何正確把握該原則呢? 首先,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含義。
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較輕的處罰。
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數種處罰方式所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低限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適用行政處罰。
其次,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隨意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
拓展資料: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
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比如生產廠家在得知其出廠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後,主動採取相應的追回等措施,及時回收了該批不合格產品,盡可能避免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及損失的;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機關檢舉或揭發其他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銷售者銷售屬於《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且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等等,都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另外,對已滿14 周歲不滿18 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應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要掌握好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尺度。行政機關適用從輕處罰時,並非一定要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而應根據案件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後果等具體情況予以裁量。一般來講,如行政相對人主觀故意不明顯、屬初次違法、能主動糾正或減輕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的,可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
⑷ 什麼是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行政相對人違法的基礎上,依照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原則和具體方法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行政處罰,將行政法律規范運用到各種具體行政違法案件中的一種行政執法活動。
(一)應受處罰的構成要件,指某種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是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加以確認的。具體的構成要件是:
(1)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
(2)違法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范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二)不予處罰的規定,指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給予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處罰的下限給予處罰,但不能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以下情況: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指對違法行為人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兩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一違法行為,都不能給予行政處罰。時效的計算,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如果法律對追訴時效有特別規定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