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法規
Ⅰ 行業標準是不是法律法規
行業標准不是法律法規,但有行業協會成員單位共同制定的行業標准對本行業成員單位有一定約束力及外圍單位的附射作用,對專業性比較強的行業,針對某些糾紛法律沒有名文規定的地方,法院會參考行業標准。
Ⅱ 我國保險行業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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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五險一金主要有《中國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Ⅲ 行業標準是不是法律法規
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規定:由我國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內發布,在該部門范圍容內統一使用的標准,稱為行業標准。例如:機械、電子、建築、化工、冶金、輕工、紡織、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業標准。
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當同一內容的國家標准公布後,則該內容的行業標准即行廢止。
行業標准由行業標准歸口部門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歸口部門及其所管理的行業標准范圍,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並公布該行業的行業標准代號。
Ⅳ 國內大宗商品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國家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商務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令2013第3號)
7、《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商電函[2013]911號)
8、《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9、《商務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推動大宗商品市場有序轉型的通知》(商建發[2012]59號)
10、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商信字[2005]8號)
11、《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商務部,2010年11月03日)
1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2005年1月8日)
1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電子商務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05]252號)
14、《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8—2009)
15、《網路交易服務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國家標准GB/T24661.2—2009)
17、《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18、《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2007年6月1日)
19、《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2012年國家工信部發布)
20、《全國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綱要》(商務部:商建發[2004]267號)
21、《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2006年中辦、國辦公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47號令)
23、《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務部等13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建發[2014]60號)
25、《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4月15日)
26、《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3]210號)等。
說明:以上詳文可登錄國務院「各相關部委」官方網站查閱
Ⅳ 清潔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高處作業施工安全,保護作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從事與高處作業安全生產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2米以上周邊臨空狀態下,進行的樓房外牆清潔、粉刷(噴塗),高處廣告、空調的架設(安裝),亮化工程燈具架設等作業。建築施工、電力架設高處作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高處作業施工行為,社會各界應積極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條 高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高處安全生產條件,其高處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作業資格證書」)。
不具備高處作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開展高處作業;未取得「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施工。
第六條 高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是高處作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責任。
第七條 高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三)依法進行必需的安全投入,企業注冊資金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滿足工作需要、依法取得「作業資格證書」的作業人員;
(五)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
(六)依法與高處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七)高處作業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高處作業有關標准、規程的要求,實施高處作業使用的繩具、索具、吊籠、吊籃、座台、安全帶等作業裝置均須購買、使用經技術鑒定質量合格的產品,並可以定期送交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檢驗;
(八)實施高處作業應當制定具體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防範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
(九)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無償為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檢查其按規定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
第八條 登記注冊從事樓房外牆清潔、粉刷(噴塗)和高處廣告、空調架設(安裝)、亮化工程燈具架設等施工作業的單位,經營范圍含高處作業的,其作業人員應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作業資格證書」,並在經營范圍中註明「高處作業」;經營范圍不含高處作業的,應在經營范圍中註明「不含高處作業」。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注冊從事高處作業的,其作業人員應當依法辦理「作業資格證書」,確保達到安全生產要求,並在經營范圍中增加「高處作業」;其作業人員未辦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不得繼續從事高處作業活動。
第九條 發包單位發包實施高處作業時,要認真核實承包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和其作業人員的「作業資格證書」,不得發包給不具備高處作業資質的單位及未取得「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發包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督促承包單位制訂並落實好安全生產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條 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屬地化管理。實施高處作業時,作業單位應當持營業執照、作業合同、作業人員名單及其「作業資格證書」到作業所在地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確保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對高處作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生的高處作業安全生產事故,應當按照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電信行業在業務上涉及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電信行業在業務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劃分電信業務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其中基礎電信業務細分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細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兩種;詳細劃分可參考《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條例》:規定對電信業務分類實施許可制度,並列出企業開展相關電信業務許可的條件及材料,以及許可證辦理後需如續期、年檢、變更等事項。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劃分為非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和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兩種,主要針對B25類信息服務業務。
Ⅶ 什麼行業法規
這要從立法的幾個要素看
法律制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特徵
第四條 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第五條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如果一個行為准則是按以上規定製定出來的,那麼它就是法律、法規。比如「紅燈停,綠燈行」,如果不是,比如「22:30熄燈」就不是法律、法規。
希望你能理解
Ⅷ 印刷行業法律法規
1
一、通用審查義務-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
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
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十一)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如經審查,發現出版物內容具有類似上述情形的,應事先向公司
主管領導通報,暫停承印業務。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26、27、40條)
二、正規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一)與委託單位簽訂印刷合同
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單位印刷出版物的,應依法與印刷單位簽訂合同。……………..…(《出版業管理條例》第33條、《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二)驗證與備案
1、圖書、期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8、16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刷
①
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
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②
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③
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
①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②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③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④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報紙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3、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17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3)驗證並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境外出版物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9條、《印刷品承印管
理規定》第12、16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4條)
(1)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2)驗證印件的著作權證明文件;
(3)妥善留存驗證的批准文件和印件著作權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三)出版物樣式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0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29、35條)
1、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
項;
2、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四)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1、22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盜印出版物;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 3、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4、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
5、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6、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
三、商業類產品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一)商標標識印刷 1、審查商標圖樣不得有下列情形……………..(《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6條、
《商標法》第10條)
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⑵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⑷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⑸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⑺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⑻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4條、《印刷
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條、《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5條》)
①商標注冊人委託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
樣相同;
d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2年,以備查驗。 ②商標使用人委託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且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d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標識的內容;
e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
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4、建立相關制度…………………………(《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第8、9、10條) ⑴商標印製檔案制度
①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
②《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③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 ④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復印件等一並造冊存檔。
⑤商標印製檔案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⑵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制度
①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 ②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台帳
③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⑶廢次標識銷毀制度
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5、禁止行為
⑴印製未注冊商標的,所印製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 使用注冊標記;………………………………(《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第6條)
(二)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印刷 1、審查廣告宣傳品不得有下列情形…………………….(《廣告法》第7條) ①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②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④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⑥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⑦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⑧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5、26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16條)
(1)廣告經營者(廣告公司、廣告代理人等)委託
①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③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2)其他單位或個人委託
①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承印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
1、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2、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4條) (1)驗證並收存委託方的委託印刷證明;
(2)印刷前將委託印刷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印; (3)驗證並保存委印單位的注冊商標圖樣; (4)驗證並保存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5)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6)妥善留存上述驗證的證明、書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
部門查驗。
(三)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3條)
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四、內部資料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一)內部票證、專用證件
1、審查內部票證范疇……………………….(《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29條、《印
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條)
(1)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
票證;
(2)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
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 (3)其他專用證件。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16條) (1)驗證委印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 (2)驗證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3)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
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樣本、樣張保留………………………….(《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20條) (1)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 (2)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 (3)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1、審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范疇………….(《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2條) (1)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
非賣性成冊、折頁或散頁印刷品; (2)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備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9條) (1)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內
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並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准印證。
(2)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將承接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樣本及時送
交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
(三)境外資料………………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1、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四)禁止行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5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擅自保留樣本、樣張; 2、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4、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等字樣; 6、印刷時,應在明顯位置完整地印出「內部資料准印證」編號,不得省 略或假冒、偽造。
五、宗教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一)與委託印刷單位簽訂印刷合同……………(《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二)驗證與留存
1、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8
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1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③妥善留存驗證的委託印刷證明、批准文件和准印證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④驗證《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
2、宗教用品印刷…………………………..(《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30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②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3、境外資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①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三)禁止行為
1、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六、委託包裝、裝潢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1、 對正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印
刷委託書、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原則上可以在外包裝上標注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
2、 對非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委
托印刷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客戶要求在外包裝上標注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的,應當事先參照前述規定進行審查,確定無誤後方可受理。
法律依據如下: 1、《印刷管理條例》 2、《出版管理條例》 3、《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4、《商標印製管理辦法》5、《廣告法》 6、《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7、《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Ⅸ 咨詢行業的法律法規
你好!就目前市場來看,我國咨詢行業處於高度發展階段,在這個階段,顯然是很混亂的,國家勢必會出台一些法律政策去規范它。但是,至今還沒有專門調控該行業的法規出現,但它依然受我國公司法等民、商、經濟法的調整。同時國內很多城市也涌現出一些咨詢行業協會,這都會對這個行業帶來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