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⑴ 行政訴訟法2017修訂的內容有哪些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做了修改。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具體修正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行政訴訟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並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後的產物。現代國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數國家的許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規定了實體法規范,又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法規范。而在刑法領域和民法領域中,實體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開,形成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中國行政訴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法典中比較集中地規定的一些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和分散規定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⑵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哪些重要修改
第一: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立案,有利於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
《新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內容是《舊法》中不從規定的,它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立案的法定職責。
第二、 登記立案制度及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審理制度的確立,是解決立案難問題的重大舉措
《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起訴狀立案登記制。五十二條規定,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後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
那麼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新法》五十四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