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
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等。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也就是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管轄,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擴展閱讀:
一、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復議機關的特徵:
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復議機關
⑵ 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復議的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⑶ 行政復議是怎麼回事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版,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權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對於行政機關來說,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自我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行政復議是對其被侵犯的權益的一種救濟手段或途徑。
⑷ 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行政復議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附則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⑸ 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步驟如下:
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你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5)行政復議的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基本制度: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級復議: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
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
薩爾茨堡法庭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於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並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聽證制度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
委員會模式
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
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於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
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許可權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杜。
調解制度
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涉及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爭議
⑹ 行政復議名詞解釋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6)行政復議的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的特徵: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⑺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