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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分類

發布時間: 2020-11-20 23:46:37

❶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

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

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

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稅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稅。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

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

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行政機關不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可分為: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可分為: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

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例外情況下是不要式的,如情況簡單,無需煩瑣的程序,如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輕,情節不嚴重的,可以當場口頭處罰。

(1)行政分類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繫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范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❷ 行政行為的具體分類有哪些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行政行為種類有九種:
1、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准,可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下達的行政命令等。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 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行政立法行為,即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另一類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規範文件的行為,即有權行政機關制定或規定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規范性 文件的行為。
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准,可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 確規定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 具體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 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須相對方的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 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有相對方的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5、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為標准,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為與雙 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指依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徵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6、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 政行為。所謂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為。所謂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為。
7、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所謂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 為。所謂不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消極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
8、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這是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准所作的劃分。所謂行政立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 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不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為另一方。所謂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它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主體 為一方,以被採取措施的相對方為另一方的雙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合同、行政監督等行 為。
9、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託的行為。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准,可以把行政行為劃分為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託的行為。自為的行為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

❸ 公司行政文件分類

公文資料:公司紅頭文件、總公司文件、重要會議紀要、經營決策、人事任免、規章制度、重內要外來文件、容法律法規、合同等等;
人事檔案:履歷表、身份證、學歷證明、資格證明、業績證明、簡歷、聘用合同書、考核記載、重大活動記載、重大獎懲記載、照片、培訓記載等等;
財務檔案:原始憑證、票據管理、各總分類帳、現金帳、報表等等;
技術檔案:企業產品標准體系、工藝文件、技術規范、質量管理文件、各種質量活動記錄、外來標准等等;
設備檔案:設備台帳、設備技術與使用說明書、合格證明、安裝調試記錄、運行記錄、大修記錄、事故記錄、技改記錄、圖紙、計量器具校驗等等;
其它:公司各類證書、榮譽、資質、供方資料、客戶資料等等。

❹ 簡述行政環境的特徵與分類

行政環境的特徵

1、廣泛性:由於公共行政系統極為龐大,作用范圍極為廣泛,與其構成有機聯系的環境因素也因之具有極為廣闊的范圍。公共行政生態是行政系統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外部要素的總和。因此,凡是作用於行政系統的外部條件和要素,從地形分布、山川河流,到氣候特徵、自然資源;從人口數量、民族狀況,到階級狀況、歷史傳統;從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到社會制度、經濟狀況,乃至人際關系、道德水準等,這些自然的、社會的種種因素都屬於(納入到)公共行政生態的范疇。

2、差異性:構成公共行政生態的綜合要素,(各個要素作用的向度、力度和維度是有差別的)對於行政主體來說,沒有一個是完全相同的;行政主體對於公共行政生態的反應也是有差異的。各個地區的自然環境千差萬別,經濟狀況、風土人情以及文化習慣也不相同。各種不同管理體制、管理機制的形成與發展,正是這種差異性的具體表現和產物。

3、復雜性:公共行政生態環境是一個復雜的開放系統,它對公共行政的影響和作用不僅具有廣泛性,更具有復雜性。眾多的外部生態環境條件和要素本身,以及這些要素之間,構成縱橫交織的復雜關系網路。

4、可變性:一方面是公共行政生態自身發生變化,另一方面是公共行政生態在公共行政活動的引導下發生改變。公共行政生態中最活躍的因素是社會環境中人的因素。人是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就是人的組合,而自然環境也會被人為活動在一定程度改變。只要人是活躍的,公共行政生態就會不斷變化。

5、互動性:行政環境各要素通過一定的方式方法途徑作用於行政管理;行政組織通過各種行政管理方式、途徑反作用於外部環境因素,從而改造客觀世界。它們之間呈現出互動性。

行政環境的分類

行政環境的內容廣泛而復雜,從不同角度分類,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

1、根據內容的劃分: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

自然環境:與行政管理發生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的自然條件(生物與非生物)

社會環境:指人與人的活動所形成的並對行政管理活動直接或間接產生作用的各種社會因素的總和。(政治、經濟、文化,也叫人文環境)

2、根據地域的劃分:國內環境與國際環境

國內環境:一個國家國內對行政管理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因素之和。

國際環境:一個國家與世界各國家、地區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自然地理環境等方面的關系以及其他國與國之間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國際政治局勢的穩定程度、國際經濟與科技發展狀況、國際文化發展趨勢等等。

3、根據規模和層次程度劃分:宏觀、中觀和微觀三類

宏觀行政環境:主要是指基本國情,廣義地說也包括國際的公共行政生態和國內的公共行政生態。

中觀行政環境:是指行政系統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情況,包括行政組織的結構是否合理,職權劃分是否明確,溝通是否順暢,制度是否健全等。

微觀行政環境:是指一個行政機構內部甚至一個領導班子內部的具體情況,包括結構是否合理,責任是否明確,人際關系是否良好,工作方法技術是否正確有效等。

4、從不同作用上分,可分為良性行政環境和惡性行政環境。

❺ 行政制度的分類

行政級別定義
中國行政級別採用行政五級劃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縣處級、鄉科級,即平常大家所說的「國、部、司、處、科」五級。除國家級以外,其他四級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地方四級行政劃分。 行政級別中是沒有股級的,股級是介於副科級和科員之間的,是一種習慣的稱呼。
編輯本段國家公務員行政級別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的行政級別按,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有如下規定: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編輯本段國家機關幹部行政級別劃分
中國行政級別,基本上分為五套班子,即黨委、政府、政協、人大、紀委。
國家級正職:
包括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等國家頭號人物
國家級副職:
包括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等
省部級正職: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協主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直轄市市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委和司令員等以及國家各部部長等)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新疆兵團司令員)
省部級副職: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副書記、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省人大常委會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直轄市市委副書記以及國家各部副部長等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府副職幹部(如吉林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新疆建設兵團副司令員)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各直轄市下屬副省級新區正職幹部(如浦東新區區委書記)
廳局級正職:
以前叫地廳級,主要是地級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席、市政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廳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 )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部分副職(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國家安監總局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新疆兵團林業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正職幹部(如廣元市市長、新疆兵團農八師師長)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
廳局級副職:
地級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新疆兵團農二師副師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長春市朝陽區區長)
縣處級正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廣元市衛生局副局長、蒼溪縣副縣長) 地級市(新疆兵團各師)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綿陽市勞動局局長、三台縣縣長)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正職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142團團長、政委)
縣處級副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區)副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德陽市民政局副局長、佛山市順德區副區長)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副職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150團副團長、副政委、武裝部長、工會主席、總農藝師、總會計師)
鄉科級正職: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各營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以及鎮級人大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局長等
鄉科級副職: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鄉長、副鎮長、辦事處副主任、以及鎮級人大副主任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等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機關科室科長各營(分場)黨委書記、營長(分場場長)等,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芳草湖農場工交建商科科長、芳草湖農場工會副主席、芳草湖六場書記、六場場長)
鄉科級以下
就是所謂的股級,是中國行政當中最小的,一般是鄉里邊財政所、派出所之類的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連級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連級及副連級,(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1團1連連長、指導員、副連長)
特別說明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行政級別是正省(部)級,故兵團司令員、政委的行政級別均為正省(部)級,下屬各個師的師長、政委的行政級別均為正廳(局)級,下轄的農牧團場的團長、政委為正處級 3、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按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 4、備註: 副省級市有哈爾濱,長春,沈陽,大連,濟南 青島,南京,杭州,寧波,廈門,廣州,深圳,武漢,成都,西安等共15個。 直轄市下屬副省級新區有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重慶兩江新區。 准副省級: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無錫市、淮南市、洛陽市等十個市為「較大的市」。 重慶市曾經一直是副省級城市,1997年2月成為省級的直轄市。 副省級城市、副省級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名,受省(直轄市)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副省級新區的區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最初的十六個副省級城市是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發文(中編[1994]1號)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成為副省級城市的。副省級城市與地級市或地級行政區一起納入各省的直接管轄之下,沒有被單列。
編輯本段軍隊(武警)職務與地方行政級對應關系
軍隊軍銜 軍隊職務 地方行政級別
上 將 軍委副主席、軍委委員、正大軍區職 國務委員、副總理
中 將 正、副大軍區副職、個別正軍職 省、部級
少 將 正軍 職、副軍職 、個別師職 省部級、 副省部級,個別司局(國家部委所轄)
大 校 師 職、副師職、個別副軍職 地級市、廳、司局(國家部委所轄)、個別 副省部級
上 校 正團職、副團職、個別副師職 正縣處級、副縣處級、副司局(國家部委所轄)
中 校 副團職、正團職 副縣、處級、正縣、處級
少 校 正、副營職 正、副科級(或主任科員)
上 尉 正連職、副營職 副科級(或副主任科員)、 股級
中 尉 副連職 科員級
少 尉 排 職 辦事員級

備註:
1、軍銜與軍隊職務有一定的對應關系,與地方行政級別並無直接對應關系;而軍隊職務與地方行政級別才有對應關系。 2、軍委委員享受國家領導人待遇,實際是不低於國務委員。這從我們國家的軍委與國務院是平行並列對全國人大負責就可看出。而且軍委委員的工資也是對照國務委員並高20%。 3、兵團級在1989年正式取消。 4、大區級、四總部、軍委委員級大體上可以對應地方國務委員級別。軍委副主席對應副總理。但是,由於軍隊的等級為15級,地方為10等13級。所以,大區級、三總部、軍委級對應地方級別是略微顯得有些不完全對等 人民警察警銜及等級與地方行政級別對應關系:
人民警察警銜: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警銜與地方行政級別: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備註: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編輯本段現代行政級別與清朝對比
正省級幹部 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巡撫與布政使,為從二品
副省級幹部 約略相當於清代之按察使,為正三品
正廳級幹部 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府,為從四品
副廳級幹部 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同知,為正五品
正處級幹部 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縣,為正七品
副處級幹部 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縣丞,為正八品

❻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哪些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二、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兩種: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拓展資料

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事實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第一個法定條件,是判斷行政合法性的第一個條件,也是保證行政職權不濫用的第一個條件。否則就無異於放縱任性的行政職權,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就沒有安全保障。

安全來自於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定的事實條件上。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事實不變,行政決定就不能變。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和證據有約束和穩定行政活動的功能。

❼ 行政工作的分類

主要負責:
1、文件、檔案、資料的整理、分類、歸檔、記錄;
2、電話記錄、列印文件、復印資料;
3、日常報表的收集、整理、匯總、傳遞、上報;
4、遇突發事件,緊急聯系相關負責人,協助解決;
5、收發郵件、信件,及時轉交相關人員;
6、上情下達,下情上傳;
7、保密工作(包括:公司內部信息、資料、文件、人事、檔案、會議內容、計算機信息、財務等)
8、處理各部門人員的報帳事宜,審核、匯總、傳遞工作;
9、協調各部門人事關系,使之工作能順利、高效完成;
10、完成上級管理層交付的臨時工作;
11、保持工作環境整潔、干凈等。

但是根據實際情況會有些差別,因為有的公司化分不是那麼嚴格。

❽ 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1)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2)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

(3)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

(1)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

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

(2)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8)行政分類擴展閱讀:

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主體的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制監督,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

行政法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組織法;

(二)行政行為法;

(三)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

行政法的這三個部分分別調整著不同的行政關系:

行政組織法主要調整內部行政關系; 行政行為法,主要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主要調整行政法制監督關系。

補充定義: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范和控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❾ 行政公文分類及區別

行文雙方隸屬關系不同來決定
上級和下級之間來往文件,對於上級來說就是下行文,對與下級來說就是上行文。
平行文是兩個平行機關、或沒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之間來往文件
上行文:請示;下行文:通知
批復;平行文:函
所有行文都需加蓋本機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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