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處罰程序
『壹』 工商行政處罰條例
目前我國無工商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與之最接近的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內政處容罰程序規定》於2007年9月4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根據201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分總則,管轄,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期間、送達,行政處罰的執行,立卷,監督,附則9章90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貳』 工商局罰款怎麼辦
如果覺得工商局不應該罰款,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覺得沒有問題,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
第五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2)工商行政處罰程序擴展閱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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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第60條63條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前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六十三條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伍』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延期不 延期是工商部門他們的事情,但是該處罰決定有沒有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對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進行限定,其理由在於: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應該對辦案期限作出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以便敦促辦案人員及時結案,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也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辦案期限不影響該處罰決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只要履行了告知義務和送達義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
1、關於告知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不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該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2、關於送達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送達。」根據這一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製作完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地受領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由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的住所或營業場所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宣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並在宣讀後當場交付當事人。如果執法人員宣讀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不在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7日內按一般文書的送達規定處理。
根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文書,除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外,應當按下列方式送達:
1.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採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實行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可以在全國性報紙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陸』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概述
第58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的要求,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和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5部規章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將第三十六條中的「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修改為「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將「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修改為「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將第四十條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修改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3.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
『柒』 工商行政處罰有哪些內容
工商行政處罰有哪些內容
(一)事項名稱:
1、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經營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2、對外國(地區)企業未經登記擅自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者所設代表機構從事違反有關代表機構管理規定的行為;
3、對未經登記擅自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為;
4、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5、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對經銷進口商品無合法憑證的行為;
7、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8、對利用合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9、對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10、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1、對自行發布或代行設計、製作、發布違法廣告或者從事其他違法廣告活動的行為;
12、對違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行為;
13、對訂立企業動產抵押合同或者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或者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的行為;
14、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
(二)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程序: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或者給予公民罰款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它組織罰款5萬元以上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權利義務:
(1)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書》後,要求聽證的,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應當在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
(2)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②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聽證告知書》。
『捌』 請求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學習輔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學習輔導提綱
一、立法背景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58號令)自1996年10月17日實施以來(除2000年12月對其中個別章節進行修訂外,一直沿用至今),對於規范工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提高工商機關行政執法水平和行政處罰辦案質量,促進工商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修訂該規定的必要性日漸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確定和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行政執法日益面臨新的更高的要求,而58號令的一些規定不能滿足這些要求。二是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相繼出台,而58號令中的一些規定與這些法律法規不夠銜接。三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需要。國家工商總局十分重視規范執法辦案工作,曾多次提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的要求。周伯華局長2007年年初又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實現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的統一」的工作目標和要求。要實現這些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需要對58號令進行完善。四是促進廉政建設的需要。2005年12月8日,總局下發了《關於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制和預防腐敗實施綱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點的通知》,其中把修訂58號令作為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創新,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確定下來。五是從工商機關的執法實際看,通過多年的執法辦案實踐,各地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不斷從制度層面上完善地方執法辦案制度,已經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辦法,其中有些辦法可以上升為全系統共同遵循的辦案規則。2005年底,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啟動58號令的修訂工作,在反復徵求地方工商局意見和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幾易其稿,經國家工商總局局務會討論通過,易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總局第28號令公布實施(以下簡稱28號令)。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亮點
28號令分為9章,共90條。與58號令相比,刪除了原有的「行政復議」和「備案」兩章,增加了「監督」一章。其中的亮點主要有:(一)關於工商所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問題工商所的行政處罰許可權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隨著工商系統執法體制改革,工商所的職能不斷調整,各省相繼規定了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但都希望總局統一規范。經過認真研究,考慮到各地工商所的實際現狀,總局作出統一規定反而不利於各地工商所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因此,為了更充分地發揮省級工商局垂直管理的優勢和作用,28號令授權省級工商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二)關於告知投訴人、舉報人、申訴人的問題投訴、申訴、舉報是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權利,權利的內容包括進行投訴、申訴、舉報和獲知投訴、申訴、舉報結果兩部分。但在實踐中,公民的這些權利往往因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不告知處理結果而落空。同時,在實踐中,已經開始出現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以不作為為由,就工商局不告知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工商局因此而敗訴。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的這項權利,28號令中增加了告知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的規定。規定分為兩個部分,對於不予立案的,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告知;對於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終結後應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三)進一步完善調查取證程序的具體規則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此次修訂根據執法實踐反映出的問題,在證據制度部分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如規定了調查取證應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增加規定了計算機數據、域外證據的證據形式,抽樣取證、鑒定的規則,並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要求。(四)確立符合執法實際的核審制度核審制度是一項內部程序制度。多年來,核審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鑒於目前執法實際的變化,似無必要對行政處罰案件全面核審,但也不宜全面廢止,而應著重對一些重大、復雜的案件進行核審把關。因此,28號令規定由各省級工商局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范圍。(五)關於行政處罰期限的問題《行政處罰法》並未規定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期限。一直以來,工商機關的程序規定中也未對行政處罰的期限進行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案件久辦不決等問題,損害了投訴人、舉報人、申訴人和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全國人大代表也幾次提出這方面的立法建議。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處罰的辦案效率,28號令中增加了關於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六)關於涉案財物處理問題涉案財物的處理,既關繫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又關繫到廉潔執法的問題。針對基層執法存在的問題,28號令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同時在第76條對無人認領財物的處理方式規定嚴格的程序,防止隨意處理當事人的財物,侵犯當事人的財產。(七)規范行政處罰案卷的製作「案卷評查」是國務院確定的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形式。歷年總局進行的執法檢查中,抽查行政處罰案卷也是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次修訂中,針對案卷對內、對外不同的需要,28號令進一步明確了正卷、副卷應包括的材料內容及裝訂順序,使行政處罰文書更加完善。(八)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為了解決行政處罰中錯案的復查和糾正問題,28號令在總則第4條規定了加強對行政處罰行為監督的內容,以突出加強監督的重要性。更為重要的是,此次修訂專門設置了第八章「監督」,規定對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不應處罰而進行處罰,以及處罰不當等所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問題,通過本機關負責人和上級機關的決定,可以啟動監督程序,並明確了具體的糾正程序,特別強調了對於上級機關的糾正決定,下級機關應當堅決執行。
『玖』 關於工商行政處罰的問題
原則上按照法律處罰肯定沒有大問題,即使行政訴訟的話也是按照法律法規處理的,規章只能參考。但當地小氣候,具體按哪個處罰,要看當地局長大還是市長大。
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拾』 工商行政處罰已過辦案期限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回件應答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一,可以延期三十日,這雖然有案情復雜的要求,但一般決定權在行政機關手中。
第二,聽證期限不在辦案期內計算,所以從6月6日到8月1日近兩個月的時間是不算在內的。所以總的來看,行政機關沒有違反法定辦案期限的。行政機關在170多天的時候作出處罰肯定是算過時間的,至少從表面上來看沒有違法。
所以最好不要在期限的問題上糾結,最好通過復議或訴訟的方式在處罰內容和處罰程序上推翻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