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城管執法
做好一個執法隊員同做好其他任何工作一樣,必須具備三方面的內容。 即:有意願、有責任感的工作;有能力和技能完成完成工作任務;並且知道完成什麼任務。三者缺一不可,但我認為有意願、有責任感的去工作最重要。有意願、有責任感的去工作是做好城管執法工作的前提條件。有了主觀能動性,掌握工作技能、明確工作標准方向、完成工作目標就不成為問題。有人認為優秀的執法人員是天生的,有的人怎麼做也做不像。但我認為執法管理首先是一種技術。因為執法管理有具體方法和技巧。就比如語言表達、與人溝通,法律知識的掌握,都是具體的技術細節,只有把這些具體的技術和方法掌握到一定的程度後,能夠將其進行組合了,運用自己的方式去表現他們,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所以執法工作是必須要學習的,必須掌握一些基本的技術和方法,才能通過靈活的運用這些方法和技術來達到執法的目的。城管的工作繁雜、頭緒較多,特別是在階段性的任務急、矛盾多、要求高的時候,無形中放鬆了學習。一是強調客觀,懶的學。客觀上看,是由於平時工作比較繁忙,其根源主要是主觀上對理論學習的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存在懶惰思想,沒有深刻認識到抓好理論學習的重要性。平時自我懈怠,只滿足於一般的讀書、看…… 你還沒注冊?或者沒有登錄?這篇要求至少是高級會員才能閱讀! 如果你還沒注冊,請趕緊點此注冊吧!如果你已經注冊但還沒登錄,請趕緊點此登錄吧!
⑵ 怎樣正確看待城管執法
城市管綜合執法自從開展以來就備受爭議,這種爭議不僅僅來自社會和輿論,甚至法學界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也存在不同的觀點。與此同時,作為承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職能的各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又明顯感覺到,在日常執法中執法難度異常艱巨,暴力抗法事件層出不窮,有些地區的城管執法甚至可以說是舉步維艱。
由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目前還處在一個初級階段,就以法的階位來說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實體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基本上我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在實際執法上都是適用最低階位的法:地方性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但是無論如何,即使最低階位的法也是廣義上的法律。因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就是廣義上的行政執法。
1、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現狀和問題法的指引作用可以使得人們對照法律的規定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導向,繼而產生影響,並以此為依據來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可以實施。筆者通過一線執法研究發現,就目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相對人來說,法的指引作用在他們身上基本失效。例如:對於亂設攤的當事人來說,法律法規明確對這一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范,依據法的指引作用理論上人們應當預見到一旦實施了這一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人們不應當主動去實施這一違法行為。但是事實並非如此,通過筆者對設攤者的研究發現,亂設攤者普遍認為自己的亂設攤行為並非一個違法行為,他們認為只要能夠賺錢「不偷不搶」就不是一個違法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有甚者認為城管執行法律的執法行為是一個非正義法律行為。
筆者通過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對人的研究認為,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法的指引作用在人們的普遍認識上產生了一個偏差,這種偏差不僅僅出現在違法者身上,更為嚴重的是這種偏差更多的是出現在普通大眾之中,這就是為什麼城管執法時極少得到群眾認可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說法的第一大規范作用——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已經失效或者說已經扭曲。
2、評價作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現狀和問題 法的評價作用在法的五大規范作用中有著重要作用,它可以指導人們的是非觀念,讓人們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換而言之,法的評價作用將使人們明確什麼行為是合法行,為什麼行為是違法行為。當發生一個違法行為時,按照法的評價作用理論來說該行為應當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人們應當紛紛指責這一行為,並要求執法機關對這一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然而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這一評價作用顯然失效。筆者通過一線執法研究發現,當城管進行執法時人們對違法行為往往抱有一種贊同的心理,可能這是出於一種盲目的同情心也有可能出於其他原因。但是就法的評價作用來說,它要求人們對他人的行為要有一個合法評價標准,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應當做出一個否定的評價。事實上就目前人們對涉及城管執法的一些違法行為其在評價作用上是產生了一個極大的偏差,可以說這種偏差直接導致了許多相對人敢於進行違法行為,因為人們對於這些違法行為並未給予一個否定的評價。而且在城管進行執法時周圍群眾對這一違法性行為也是根據這一非否定的評價來評價城管的執法行為的正義性和合法性,如此也就導致了城管執法沒有一個較好的執法基礎。正是由於法的評價作用在城管綜合執法中的失效或是偏差,使得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更加堂而皇之,城管執法舉步維艱。
3、預測作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現狀和問題 法的預測作用是人們得以預計他人將為何行為和他人將如何為行為以及他人的行為將有何種後果的根本保證。通常來說,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人們都會自然而然的預先估計他人不會去做,因為一旦他人做了這一禁止性行為其後果是可以在現行法律規范中預見的,也就是說該行為必然會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筆者通過對城管一線執法的研究發現,法的預測作用在城管執法中完全失效。例如亂設攤執法來說,人們根據法律的事先設定應當可以估計到他人不應當進行亂設攤這一行為,一旦這一行為發生必然會遭到國家執法機關的制裁,因為法律規定合法的交易應當在一個合法的場所進行。但是事實恰恰相反,現實是人們對於這一行為的預測是:亂設攤是一個現狀,是他人得以謀生的途徑,只要有人想設攤就可以設攤,至於它的法律後果存在極大地不確定性,有的甚至預測可以通過一些非正常手段來逃避制裁。
一旦法的預測作用在城管執法中失效就意味著人們不能正確的預先估計人們之間將怎樣相互行為,對禁止性行為的後果不能正確認識,這樣如何才能使得人們對自己的行為作出一個合法、合理的安排呢。當城管執法中這種預測作用喪失或是產生混亂的話,人們的對於城管執法必然不能理解,因為在他們的「預測」中城管執法的內容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行為,而是人們正常的相互行為,更有甚者反而對城管執法不能「預見」到,這樣就使得城管執法更加困難。
⑶ 你對城管的執法方式有何意見或者建議
從我看到的城管執法,我對目前城管執法方式有以下建議:
一.建議城管執法的時候態度隨和一些
我看到地城管,都是一些人高馬大的男人,看起來好凶呀,話都不敢說,搞得很多膽子小點的攤販都害怕,本來擺攤個攤攤都是為了生活,都不容易,有些城管來不來就給人家掀攤攤,大神呵斥,往往會引起大家的反感,更加對著干,也不得聽你的。所以我建議城管執法的時候,態度隨和一些
四.建議加強城管多進行一些理論知識培訓和說話做事方式方法培訓
在我印象中,很多城管執法者都是招聘進去就開始上崗,都沒經過一些專業培訓,工作時候跟人講起道理來很薄弱。只知道一味蠻干,缺少理論支撐,很多被管之人都是口服心不服。所以我建議城管還是要多增加一些理論知識培訓和做事方式方法培訓。比如崗前培訓,定期培訓等等,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教授。經過培訓,我相信城管執法時效果會好很多,大家也更容易接受。
⑷ 如何加強對城管執法的監督
一、創新監督機制,構建嚴密的內部監督體系
內部監督是城管執法監督中最直接、最經常、最主要的監督形式。有效的內部監督是城管公正執法的基石。筆者認為要構建科學嚴密的內部監督體系,應建立完善以下七項機制。
(一)建立執法教育機制,提高執法水平。執法人員素質高低決定其執法水平的高低。要保證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執法權力,必須狠抓教育,著力提高隊員依法行政的能力。一要加強宗旨教育,教育引導廣大執法人員端正執法思想,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和服務觀,摒棄特權思想,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二要加強法制教育,著力解決部分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不強的問題,強化依法行政意識,樹立法律至上理念,努力提高依法執法的自覺性。三要加強執法業務培訓,經常舉辦各類培訓班,認真學習城管執法法律法規知識,積極開展崗位練兵、網上練兵、以案示教和執法業務競賽活動,讓執法人員熟悉法律知識、清楚執法程序、掌握辦案技能,不斷提高執法辦案能力。
(二)建立執法約束機制,規范執法行為。隨著城管綜合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城管隊伍要進一步加大制度建設力度,不斷創新和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規范各項執法活動和隊伍的執法行為。當前,一是要認真梳理現有規章制度,對有明顯缺陷的要抓緊修訂完善,需要細化的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增強制度的針對性、操作性、強制性和權威性。二是要根據形勢變化和任務要求,圍繞保證政令暢通、促進執法公正、實現執法為民這個主題,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執法紀律、財經紀律、廉政紀律和群眾紀律,對不服從上級決議和命令,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關系的人和事,要堅決嚴肅處理,並用制度的形式進行規范,努力形成用制度規范執法行為、靠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的工作機制。
(三)建立權力制衡機制,強化集體決策。必須建立權力制衡機制,通過對權力結構作適當分解和合理調整,實現權力制衡。一是實行決策制衡。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黨委議事規則》、《民主生活會制度》、幹部人事管理等制度,使集體領導原則具體化和制度化,確保重大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二是實行制度制衡。進一步規范各項執法工作的程序,完善操作流程,推行網上辦案,建立健全案件審批許可權、查處分離、會審、備案等制度,提高辦案透明度,規范自由裁量權,分解和制約執法人員的手中權力。三是實行職務制衡。執法工作是城管隊伍的中心工作,應實行黨政領導共同負責制,做到共同審核把關,尤其是對重要案件的審批,黨政主要領導必須共同審批簽認,防止暗箱操作和「個人說了算」的現象發生;在主官配備上應做到職務平衡,防止黨政領導「一身兼」,特別是在基層中隊,要盡量避免正職中隊長配副職教導員的現象,便於開展監督工作。
(四)建立跟蹤監督機制,確保監督到位。要建立完善執法督察制度,強化對隊伍日常執法活動和履行職責、隊容風紀、禮節禮貌、遵章守紀等日常行為的監督檢查,防止權力失控和行為失范。要建立完善執法檢查考核制度,做到每月有檢查、季度有考核、年中有考評、年度有評比;綜合運行各種監督手段,採取提前介入、跟蹤參與、明查暗訪等方法,加大監督檢查頻率,提高監督檢查覆蓋面。要建立完善案前教育、案中監督、案後回訪制度,推進監督關口前移,加強對一線執法、現場取證、立案、辦案程序、案件審批和財物管理等「六個關口」實施跟蹤監督,防止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減輕處罰等問題發生。要建立完善談話制度,採取談話、誡勉、打招呼、亮黃牌等方式,勉勵和警誡執法人員保持清醒頭腦,自覺做到勤政廉潔。
(五)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增強隊伍活力。抓好隊伍建設,搞好執法工作,關鍵在各級領導幹部,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選人用人機制。一是改進幹部考核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幹部考核制度,以考核成果選用幹部,努力形成「以群眾公認論實績,憑群眾滿意用幹部」的用人導向,調動和激發執法人員爭先創優、真抓實乾的創業熱情。二是實行競爭上崗制度,擴大和保障黨員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真正把思想好、作風硬、能力強、想幹事、求上進的同志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三是實行輪崗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層幹部進行交流、對執法熱點和重要崗位的隊員進行輪崗,以便相互交流經驗,相互進行監督。
(六)建立監督責任機制,強化監督責任。搞好執法監督工作必須增強監督責任,解決好不願監督、不敢監督的問題。因此,必須建立健全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執法監督責任機制。一要建立完善執法監督組織。支隊和大隊要在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的同時,建立行政執法監督領導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中隊要建立執法監督檢查小組,強化對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二要建立執法監督責任制。既要明確各級領導的執法監督責任,督促各級領導轉變工作作風,主動發現和糾正下屬在執法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又要明確一般隊員的執法監督責任,認真抓好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三個關鍵環節,督促隊員依法辦事、公正執法。三要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既要對失職瀆職或監督不力以及嚴重失察造成下屬嚴重違法違紀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又要實行執法過錯連帶責任制,對應監督而放棄監督或知情不報的一般隊員進行責任追究。
(七)建立獎勵懲戒機制,弘揚隊伍正氣。要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進一步完善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執法能手、文明執法標兵、勤政廉潔先進典型的具體辦法,大力宣揚先進典型事跡,激勵先進,弘揚正氣,努力營造崇尚先進、學習先進、爭當先進的良好氛圍。要建立獎勵機制,完善各項獎勵規定,對認真負責、依法行政、執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作為評先評優、提撥使用的重要依據。要建立懲戒機制,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制定懲戒措施,細化懲戒辦法,對責任心不強、消極應付、監管不到位的要嚴肅批評、限期整改;對玩忽職守、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要通報批評、進行責任追究和黨紀政紀處理;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要依法依紀採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追究有關人員的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總之,通過建立獎勵和懲戒機制,增強隊員責任心和使命感,樹立隊伍正氣,形成有利於推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環境。
二、拓寬監督渠道,構建暢通的社會監督體系
(一)建立執法公示制。公開是監督的前提,知情是監督的保證。為了讓人民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權,便於監督,城管隊伍應建立執法公示制,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採取印製宣傳冊、建立觸摸屏、開設城管網站等方式,將城管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許可權、執法依據、辦案程序、工作時限、處罰標准、服務承諾以及執法人員行為准則、紀律規定、責任追究辦法、投訴方式等內容公布於眾,方便群眾查閱、監督。主動邀請人大、政協、政府相關部門、司法機關、新聞媒介、企事業單位和群眾代表參與執法活動,讓群眾在知曉隊伍建設和執法工作情況的基礎上,更好地進行監督。實行執法人員佩戴工號、出示執法證等措施,自覺把執法活動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對於群眾的投訴情況和處理結果,也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兌現承諾,努力營造群眾熱情參與監督的良好氛圍。
(二)建立社會評議機制。為方便群眾對城管隊伍及執法人員的投訴和監督,各級城管隊伍應設立舉報箱、意見簿、電子信箱和舉報電話,建立信訪舉報工作制度、領導幹部接訪制度,認真辦理信訪和舉報事項,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著落。要廣納民言,建立社會評議機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新聞媒體、服務對象的代表擔任執法監督員,經常開展走訪、座談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採取信函、電話、走訪等形式,定期徵求社會各界對城管隊伍公正執法、服務態度、辦案質量、辦案效率、清正廉潔等方面的評議;同時,應建立案後回訪制度,主動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收集他們對隊員執法情況的反映,及時解決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三)建立監督協調機制。城管執法涉及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工商、市政管理等多個部門,並且存在隊伍內部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要搞好執法監督工作,必須建立監督協調機制,加強上下之間、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出現的問題。一是要建立支隊紀檢監察部門與區大隊紀檢監察部門、支隊紀檢監察部門與市紀委監察局、區大隊紀檢監察部門與區紀委監察局之間的縱向聯系制度,定期分析隊伍形勢,查找薄弱環節,協調研究解決辦法,適時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活動,齊心協力搞好執法監督工作。二是要建立支隊紀檢監察部門與區紀委監察局,城管隊伍與人大、政協、業務主管部門的橫向聯系制度,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消除監盲點,實現對執法活動的全方位監督。
(四)建立輿論監督機制。城管執法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媒體機構對此十分關注,曝光率較高。因此,城管隊伍要高度重視,主動加強與媒體機構的聯系,建立完善輿論監督機制。一要正確對待輿論監督,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大力支持新聞媒體對執法中存在的不文明、不作為、亂作為現象進行揭露,促進隊伍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二要密切與媒體機構的關系,建立聯系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共識,力爭主動。三要建立監督回應機制。對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尤其是批評報道,要反應迅速,處理果斷,客觀公正,給媒體和人民群眾以答復,絕不能漠然處之。對失實或不全面的報道,應及時與媒體溝通,說明真相,澄清事實,消除誤解。
三、強化監督措施,增強監督實效
(一)強化監督意識,端正監督思想。當前,在城管隊伍內部仍然存在著監督意識不強、監督氛圍不濃的問題。因此,必須進一步強化全體隊員的監督意識,切實解決不願監督、不敢監督的問題。一要樹立正確的監督觀念。教育大家城管執法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權力與責任、權力與監督是相互統一的關系,權力越大責任越重,有權力就必須受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背離行使執法權力的宗旨,喪失權力的基礎。加強執法監督是確保隊伍正確行使執法權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的重要保證;是預防職務犯罪,關心、愛護幹部的有效措施。切實增強監督意識,樹立正確的監督觀念,使開展監督與接受監督成為全體隊員的自覺行動。二要擺正監督工作位置。監督工作是執法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監督本身也是一種執法活動,與執法工作處於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要教育大家克服重執法、輕監督的思想,自覺把監督工作與執法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落實。三要端正監督思想。實踐表明,敢於正視問題,勇於揭露矛盾既是贏得反腐倡廉工作主動權的前提,也是確保執法工作順利進行、提高執法效益,促進隊伍發展、提升隊伍形象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須克服監督影響執法效率、揭露矛盾損害隊伍形象的錯誤認識,樹立監督出效益、監督出形象的思想,積極開展監督工作,大膽揭露矛盾,在不斷解決問題中求發展、樹形象。
(二)理清監督思路,突出重點難點。城管執法工作范圍寬、內容多、任務重、點多面廣、權力分散,監管難度大。因此,必須突出重點,抓住難點,盯住關鍵環節,切實加大監督力度,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一要突出監督重點。近年來城管隊伍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從執法人員看,大多發生在大隊長、執法科長和中隊領導身上,而且職務越高,違紀金額越大;從執法內容看,主要發生在查控「兩違」和建築工地管理執法方面。因此,必須把大隊長、執法科長和中隊領導作為重點監督對象,把查控「兩違」和建築工地管理執法工作作為重點監督內容。二要盯住關鍵環節。城管執法工作從發現案情到結案包括多個環節,而現場取證、立案、審批和暫扣罰沒物品是容易發生問題的關鍵環節。為有效預防有案不查、有案不立、大案變小案、中途撤案和隨意減輕處罰等問題發生,必須緊緊盯住現場取證、立案、審批和暫扣罰沒物品四個關鍵環節。三要抓住監督難點。當前,城管執法監督工作的難點主要表現在個別執法人員為了謀取私利,故意逃避監督,存在著有案不查、有案不立的問題。從已查處的幾起案件看,大多沒有進入立案程序,而是濫用職權,進行私下交易。因此,必須抓住這個難點,圍繞這個難點下功夫,找對策,切實堵塞「放水」源頭。
(三)理順管理體制,整合監督力量。一要理順城管隊伍管理體制。目前城管隊伍管理體制不順,市、區都具有執法主體,區大隊接受支隊和區委區政府雙重領導,區委區政府管人事、管經費。這種管理體制,必然造成執法監督工作協調難、落實難等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區大隊受制於區委區政府,在處理一些信訪案件、督辦案件中,存在著能拖則拖、能推則推的現象。因此,理順城管體制,顯得尤為重要。二要完善內部監督機構。當前部分區大隊沒有設立監察部門,紀檢監察工作由政工科兼管。但由於政工科人員少,完成自身業務工作尚有困難,難以承擔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急需成立監察科(室)。三要搞好內部監督力量的協調與整合。引入反腐倡廉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確立由紀委牽頭組織協調,紀檢監察以人為主、法規部門以事為主、執法部門以履行職責為主、信訪部門以信訪舉報為主、督察大隊(中隊)以現場執法檢查為主的監督職責和工作模式,切實解決監督職責不清、工作內容交叉、監督對象疏漏、綜合效能不佳的問題。
(四)搞好執法保障,營造良好環境。當前困擾城管依法執法、規范執法的因素很多,既有法律法規滯後、執法范圍、職責、許可權不清的問題,又有政治地位不高、人員編制不足、經費保障困難、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較差的問題;既有執法任務重、工作強度大、隊員身心疲憊的問題,又有執法環境差、暴力抗法事件多、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等問題。因此,需要進一步搞好執法保障工作,盡快解決上述問題,為城管隊員創造一個安心執法、放心執法、規范執法、廉潔執法的良好環境。
(五)提高科技含量,增強監督效果。城管執法點多面廣、突擊性、臨時性任務多,監督管理難度大。因此,應藉助高科技手段,加快建立城管執法網路系統,實行網上辦案,使執法行為在城管內部全面公開,監督部門可在網上對基層執法辦案情況進行全程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督促隊伍公正、廉潔、高效執法。同時,在城管網站上,開通網上投訴信箱,拓寬監督渠道,提高監督效率。
⑸ 試論現階段如何加強城管執法隊伍建設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隨著城管執法工作領域的拓寬,城管執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這就對我們的城管執法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我們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的根本途徑之一。要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我們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強化思想建設。強化思想建設是打造高素質執法隊伍的前提。當前存在的普遍現象是:由於執法工作量大、任務重、人員少,造成對執法人員進行思想教育的次數普遍偏少,有的單位基本處於空白狀態。而加強思想建設可以統一思想,形成合力,提升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是打造一支覺悟高、業務硬、服務意識強的高素質執法隊伍的基礎。 思想建設應該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正確理會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與時俱進,培養執法人員深入扎實的工作作風,要以構建和諧社會,以維護黨和政府形象,以為人民服務為工作出發點,深入踏實的開展思想建設工作。 二、轉變執法作風。實踐證明,只有轉變作風,才能有效地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只有轉變作風,才能保證城管執法事業健康發展;只有轉變作風,才能把執法隊伍建設推上一個新台階。當前的城管執法工作普遍存在一個誤區,就是為了執法而執法,這往往得不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我們需要把執法行為與服務緊密結合起來,以取得良好的執法效果和社會效益。這里特別需要解決一個「文明執法」與「疏堵結合」的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執法者和被執法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是平等的,這就要求執法者在執法中一定要文明執法,在執法過程中,說話要和氣,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要把握住「有理、有力、有禮」的原則,嚴格執法程序,依法執法。做到公平、公正、廉潔,切忌以情代法,以罰代法,時刻注意樹立執法形象。要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協調,確實做活「疏堵結合」這盤棋,既達到執法效果,又替政府解憂,替群眾解難。此外,在執法中要堅持「教育為重」的原則。以往執法中,多以處罰了事,沒有更多的進行思想教育,久而久之,被執法者與執法者形成了一種對抗的局面,有的違法者甚至一犯再犯,形成惡性循環。因此,在執法中,既要嚴格執法,該處罰的要處罰,又要注意思想教育,多給違法者講清道理,使他們懂得哪些做法違法,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爭取他們少違法、不違法。 三、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有針對性的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是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的有效途徑。從增強隊伍執法能力出發,開展爭做執法模範、執法標兵等活動,大力宣傳先進人物的典型事跡,在各單位之間、執法人員之間形成互幫互學、爭先創優的向上氛圍,促進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不斷發展;從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出發,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樹立隊伍的團隊精神,增強愛崗敬業意識,使執法人員樹立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從為群眾辦實事出發,開展扶危助困、送溫暖獻愛心等活動,積極幫助群眾解決困難,密切執法隊伍和群眾的關系,樹立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從增強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出發,開展法律知識競賽、主題演講等活動,使廣大執法人員積極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推動執法工作不斷發展。 隊伍建設的出發點,應該是適應和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大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努力構建和諧社會,正確履行執法工作職能,處理好社會經濟發展大局和部門發展小局的關系,實現執法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有機融合;加強隊伍建設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創造優良的經濟發展環境的客觀要求;加強隊伍建設的宗旨是使城管執法人員進一步明確執法理念,提升服務水平,改進紀律作風,提高執法能力;加強隊伍建設是我們依法執法的基本保障,必須常抓不懈。市南城管執法局湛山中隊
⑹ 當前社會對城管執法的輿論導向是什麼樣的
近年來,涉及城管執法的社會輿論「一邊倒」現象突出。從宣傳角度看,主要存在個問題:一是一些媒體報道存在價值偏差。甚至部分網路媒體使用未經證實的社交媒體消息,進行「標題黨」式報道,誤導公眾。二是城管系統缺乏整體宣傳規劃和策略。各地的宣傳努力蒼白無力並且分散,沒能形成強有力輿論引導。三是缺乏公關技巧,應對輿情失當。不僅沒有增進公眾理解,反而遭到輿論圍觀、調侃。
為此建議:
一、全面客觀宣傳城管工作。建議宣傳部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法治理念,不斷提升城鎮化進程中的市民素質,全面介紹為民、便民、服務於民的城管工作宗旨,解讀發展中的難點,爭取公眾理解支持。
二、主動作為,引導輿論,重塑正面形象。重視宣傳工作。主動設置議題,動態、持續、正面發布信息。選樹先進典型。建立與媒體良好互動關系,在加強與傳統媒體溝通合作的同時,重視新媒體。積極製作、傳播公益廣告、影視作品等文化產品。
三、建立輿情快速處置機制。一是健全預警機制。成立城管和宣傳等部門構成的小組,對輿情進行預警監測,對可能發生的涉城管事件類型、影響程度、處置措施做好預案,遇事應有效聯動。二是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面對輿情第一時間發聲,優先佔領傳播高地。主動發布真相,及時說明調查進展。同時依法打擊網路謠言。三是加強城管執法中的視聽材料取證,增強自我保護,倒逼城管執法公開化。四是聯絡一批網路意見領袖,發揮影響力引導網民理性和冷靜;組織一批網宣員,以不同身份參與引導,形成有優勢的正面言論。五是面對問題不護短不遮掩,堅決處理當事責任人,強化政府公信力。
網路輿情監測要求達到實時性、全面性和准確性。多瑞科輿情數據分析站能滿足系統輿情信息服務市場三個要素,實時性:輿情獲得越早,給應對和處置留下的餘地就越大,而網路輿情的發展往往是爆發式的,機會稍縱即逝,一旦錯失最佳時機將追悔莫及;全面性:網路輿情容易攻其一點,不及其餘,信息量大,容易使很多重要信息被忽略;准確性:海量信息條件下,如何准確地掌握問題核心,不為紛擾所困,是得出正確判斷的關鍵。
⑺ 如何加強城管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群眾工作,歷來是我們黨高度重視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當前,在全黨自上而下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面對城管執法整體形象尚需加強,社會對城管隊伍的評價還不高,在隊伍建設模式還有待完善的現狀,如何適應新形勢下的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轉變理念,牢記「為人民管理城市」。 城市的主體是市民,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每個市民創造更加優美的城市環境。工作中,我們要牢固樹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資源和公共服務應由全民共享的理念,樹立城市管理要貼近市民、服務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使城市管理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順應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城市首要的是一種服務,就是為市民服務,而不是一種景觀,市容的美觀只有在方便人們生活的尺度內才是可取的,只有二者有機統一才能相互促進、共同提高。要變單純執法為「執法+管理+服務」三位一體。單純的執法、管理往往只注重了執法效果而忽視了社會效果。工作中,我們要牢記城管執法就是服務、城管執法就要服務、城管執法必須服務的宗旨,堅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執法形象」、「剛性管理,柔性執法」的執法理念。
2、群管群治,請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件件關系百姓,事事關系民生,要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搭建多種形式的與市民溝通的平台,喚起全社會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視、理解和支持。一是要搭建與市民群眾交流的平台,適時組建城管志願者隊伍,開展城管志願者活動。二是對城市管理中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實施,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提高社會參與度。三是建立群眾意見征詢制度,定期深入管理對象等征詢意見建議,讓群眾知曉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和法律法規,應當遵守什麼樣的規定,什麼樣的行為將受到處罰,對群眾不滿意的事列表建檔、逐一排查解決。
3、優化隊伍,填補隊伍素質「短板」。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是制約城管執法的最大短板。城管執法隊伍成分復雜,有公務員、事業人員,不少地方聘用協管員佔了多數。特別是聘用的協管人員普遍文化素質低,自律意識不強,隊容風紀和組織紀律性不好,往往被社會各界詬病。協管人員業務素質低,沒有掌握應知應會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執法辦案技能,面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無從下手,不能履行懲戒、教育職責,難以樹立執法權威。要根全面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實際需要,把不斷提升城管隊伍素質、培育現代化城管隊伍、提高城管執法能力,放在隊伍建設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要嚴把城管隊員進門關,在統一招錄城管執法人員時,對高素質的專業性人才給予優先考慮,努力引進一批學歷層次高、業務技能強的優秀人才,優化城管隊伍知識結構。
4、為民無限,把工作做到群眾的心坎上。現代城市管理的綜合性,決定了城管執法的集中性。城市的小商販問題,不僅僅是市場監管方面的問題,它牽涉就業、附近農村經濟發展階段及發展模式、市場准入門檻、商業服務布局、供求關系以及居民生活習慣等諸多方面,牽一發而動全身。要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事,為群眾辦實事。因此,無論是城管執法的立法標准,還是城管執法更為細化的規則等,都應當是「官」和「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官方」強加給廣大市民的標准。例如,對的「馬路市場」整治問題,不能只講秩序,也要講方便居民生活。要開辟適當臨時市場和建立必要基礎設施,如「地方特色一條街」、季節性農副產品臨時銷售點和在次要街巷設季節性市場,著力解決弱勢群體之需、群眾關注之切問題。最大限度地密切執法者與市民的關系,充分贏得群眾理解和支持,把矛盾化解於執法過程、解決在萌芽狀態。
5、外塑形象,注意培育城管執法文化。一是加強宣傳。城市管理件件關系百姓,事事關系民生,因此,要深化城管部門宣傳工作,及時報道城管工作動態,反映城管的真實工作情況。二要培育獨特的城管執法文化。要加強城管人職業榮譽感、認同感和歸屬感的培育,把城市管理作為一項可以為之無私奉獻、不懈奮斗的光榮事業。三是抓隊容風紀,全力打造新城管、新面貌、新形象。
⑻ 作為一名城管執法人 我該怎麼辦 論文 謝謝
論城管執法
現實當中城管與無證商販之間就如同貓鼠關系。在筆者調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論是城管還是無證商販都出現了傷亡。按照波斯納的新經濟法學方法分析,這樣戰斗對社會來說非常不劃算。因為即便城管打贏了,國家很可能按照國家賠償法來救濟相對人;而相對人打贏了,國家可能要按照公務員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為城管隊員定為公傷。不管怎麼樣都要這些納稅人來為這個結果埋單。對此,人們不禁要問城管執法難道就是兩種方式———要麼打人,要麼被打,要理清這個問題就必須對沖突雙方分別進行利益分析。
一、 城市小商販存在的意義與問題
城管執法的主要對象是小商販。其經營項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簡單日用品以及其他簡單的手工業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網蟲的夜宵、價廉的農副產品等。這些生活必需品極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緩解了就業壓力。即便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國際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販的足跡。所以說城市小商販的頑強生命力本身就說明了其符合城市發展的現實需要。
小商販這個群體主要由下崗職工、城市無生活保障人、進城農民等構成。他們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額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須在城市尋找出路的弱勢群體。有些商販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經常會做一些缺斤短兩、摻雜摻假、佔道經營、亂拋垃圾等等違法行為。農葯超標的蔬菜、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豬肉基本上都是從這些流動商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狹隘的利益觀、較低的文化水平、還有不良的生活習慣讓很多人根本無視公共利益。我們經常能看到人行天橋上,三米寬的路上,兩排商販各佔一米,有時候中間還要放上一個招徠顧客的音響;一些賣瓜果的商販溜進小區,用高音喇叭不分時段的叫賣,並且隨手亂拋果皮廢棄物;還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區內亂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東西之後,扔下一片狼藉揚長而去等等,這樣案例數不勝數。如果不對其加以約束,城市的環境保護工作永遠也趕不上他們破壞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況
(一)城管的發展歷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實屬於環衛部門。中國的城市發展歷史源遠流長。元初,義大利人馬可•波羅在《馬可•波羅行記》中,曾經將臨安(今杭州)稱譽為「世界最富麗華貴的城市」。而那個時候,古臨安因為城市人口聚居而產生大量的垃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官府就開始招募專人進行清除;清末,警察機關負責對城市清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清理街道、收運垃圾、整頓廁所等。近代(1929年前後),當時的各地政府還頒布了有關清潔衛生的管理條例,並開始設立專門的城市環衛機構。新中國成立後,各城市即建立環衛管理機構。此後,環衛部門的隸屬發生頻繁變動,分別歸屬過公安、衛生、供銷等部門。1980年起,城市的環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設系統管理。改革開放之後,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環境破壞嚴重。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勢必嚴重影響城市公用設施功能的正常發揮。但當時的政府相關部門執法權力重疊,職責邊界不清,執法過程中經常出現重復處罰與執法疲軟的弊病。要盡快扭轉「一群大蓋帽管不了一個破草帽」的局面,還市民一個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就必須設置一個及時高效的新職能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消除了達成這個目標的法律障礙。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區最早啟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點。之後,經國務院批准,全國相繼成立城管部門。
我們必須客觀的承認,由於執法力量的集中,增強了執法威力,市民投訴和媒體關注的很多老大難問題得到了及時解決,市容市貌日新月異。可見,從發展歷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為什麼善花有時會結出惡果?兩個必要的城市發展主體為什麼會產生如此大的沖突?要解開這個迷,必須從矛盾關繫上進行分析。
(二)城管執法的困境
1.綜合執法權缺乏法律依據
城管經常要與綜合執法聯系在一起,但我國法律一直沒有正式界定綜合執法權。綜合執法的許可權到底有多大,通過對各個地方情況的統計,大致可以鎖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二是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依法處罰破壞園林設施即苗木行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處罰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外的違法佔道行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處罰違法佔道行為;五是城市規劃管理方面,依法強制拆除與處罰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處罰佔用道路的無照經營行為或未在指定地點經營並影響市容等違法行為;七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可見,綜合執法權涉及環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個工作部門,基本上集中了一個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執法權。
但是,由於綜合執法權不但范圍大而且還沒有相關的程序法規定,這樣就導致綜合執法變成城管部門的「自留地」。在處罰的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為主流,而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後,又缺乏有力的救濟途徑,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為的罪魁禍首。試想一下,沒有約束的龐大權力,就相當於一個沒有方向盤的重型卡車在市區中高速橫行。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深圳市城管部門的一輛執法車,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執法車卡死。兩名市執法隊員當場亮出執法證,對方稱他們假冒。言語不和之間,後者對前者拳打腳踢。事發後相關領導趕到派出所協調處理,連連聲稱:「這完全是一場誤會」。如此的囂張,城管連自己人都打,那麼還有誰來管城管。
2.城管的組織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職權是多元的,這就必然牽扯到一個實務的問題———行政主體在實施職權的過程中以什麼樣的身份出現。目前我國憲法和行政組織法根本沒有對城管部門的地位加以確認。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組織模式十分混亂,通常為以下幾種: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屬領導的獨立工作部門;二是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領導和協調的獨立執法主體;三是與環衛管理部門合署辦公同屬市和區兩級政府領導。
實際上全國范圍的城管組織方式遠不止這些。例如從決定主體上看,省級政府、甚至市或縣級政府都可以自行設立城管;在級別上看,鄉、縣、區、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則沒有);從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組織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有的則屬於地方政府工作機構。組織上的混亂導致監管和救濟方面的困難,自然會滋生暴力性的執法方式。
三、 城管執法背後的矛盾分析
表面風光,可實際城管的日子並不好過。對於城市的市容環境衛生,領導指示必須要搞好,那麼城管就必須要執行到位,否則就要失業;城市居民說要搞好,也必須搞好,否則被人家曝光會被人家罵。可是,城管的管理對象多數都是城市生活邊緣人,在城裡活下去是其底線,對他們進行處罰或強制,不但「執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險性高。同時,因為其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只要小商販問城管一句:「哪條法律規定你可以罰我」,這就足以對城管構成毀滅性的打擊,因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導致城管處在這樣一個理不直氣不壯的尷尬狀況。一旦遇到阻力怎麼辦?那就只能訴諸暴力。在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上,執行會長、秘書長羅亞蒙說「全國幾十萬城管人員大體分為兩派」。一邊是崇拜權力威力的鷹派,一邊是強調溫和執法的「鴿派」。「鷹派」往往認為:相對人不老實,對批評教育不是態度蠻橫就是陽奉陰違,不用強硬手段無法執法。為了強化執法威力,鷹派不但提高「硬體」采購———開始裝備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裝備,還從「軟體」上進行升級。一本真名為《城管執法操作實務》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為某些城市城管執法的培訓教材,此書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備,其中列舉了怎樣巧用、妙用暴力來對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對人的臉上不見血,身上不見傷,周圍不見人」;鴿派則認為,打罵不能解決問題,只能激化矛盾,要從人心入手,要盡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執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寧市一位女城管勸告亂停車的人,不料這人從車上下來後就給了女城管一記耳光。女城管隊員始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實際上鷹派也好鴿派也罷,這種單純的執法方式區分只是掩蓋了更深層次的矛盾。「打人、掀攤、罰款、沒收」到底能不能解決問題。2008年昆明市西山區城管清理佔道經營,發現一名中年女販佔道經營,立即沒收了其全部用具。該婦女立刻倒在機動車道上,不說不動長達一小時,城管人員見狀只好送還三輪車。可在烈日下,該婦女還是不為所動。無奈之下,城管人員只好撐傘為她遮陽。可見,暴力執法的後果不是激起相對人的「硬」反抗就是向這位大姐一樣的「軟」反抗。「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也不能解決問題。重慶市出現所謂的媽媽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歲左右的婦女對違法商販苦勸。她們頂風冒雨,挨罵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飯。結果怎樣?不但執法效果並不明顯,反倒是執法隊員由幾十個人變成一個。這樣的執法,尊嚴何在?實踐結果說明,僅從執法方式上變化,不論是媽媽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癢。暴力執法的根本問題不是在於執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沒有城管也一樣可以保證整潔城市環境。它們的訣竅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於1958年專門制訂了《輕犯罪法》,並於1983年修正,其中規定了34項輕犯罪行為,例如公共場所對人動粗和惡語相向,破壞公共照明燈,妨礙水上交通,丟棄對人有危險的動物,插隊,妨礙安靜,暴露身體,學位、職務、資格等弄虛作假,乞討,偷窺,吐痰和隨地大小便,隨便丟棄鳥獸死屍和污染物,妨礙別人通行等,以上觸犯者可被拘留並被處以罰款。既然是犯罪行為自然由警察處理。日本警察根本不會暴力執法,因為相關的行政法律足以約束其行為。一旦升格為犯罪行為,就意味一旦受到處罰就要留有案底,違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們頭疼城市「牛皮癬」也曾經在日本泛濫。但是日本政府並沒有採取圍剿游擊隊方式,而是,一方面通過《輕犯罪法》絕對禁止亂貼亂畫,另一方面定期通過免費公告粘貼牌和小廣告裝訂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區發布。這么做既滿足小業主的需求、也保護了城市環境、還保證了資源集中回收,可以說一舉三得。可見,不文明行為本來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過令人信服的法律強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導,「一手硬,一手軟」讓日本國民的素質堪稱楷模。
既然立法能夠實現執法主體地位明確、職責清晰、監督有力、救濟有效,那麼我國法律為什麼不對綜合執法權和城管地位加以規制呢?其原因在於各方主體間存在巨大的利益鴻溝。這種矛盾與其說是小商販與城管間的矛盾不如說是城市外來人與城市居民間的矛盾,或者更進一步說是生存權與發展權間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販為代表的城市邊緣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發達階段前進;一方面,是外來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當整個社會處於轉型期,城鄉發展差距會不斷拉大,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涌進城市,於是兩種利益訴求發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決城管與小商販的矛盾,就必須要明確一個基本問題———如何定位城市的屬性,即城市的歸屬。如果承認城裡人作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麼城管作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須充當城裡人利益的保衛者。如果城市所有權歸屬於城市現存的人,那麼城管就必須變成不同群體間利益的平衡者。從法理與憲法上分析,答案很明顯,生存權當然是優位的,一個人不論來自哪裡都是中華人共和國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階層的專有物,外來人當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問題是城鄉經濟發展極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資源不可能為每個外來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例如,建立免收攤位費的農貿市場完全能夠緩解城管執法壓力。但同一個城市地塊,如果建設大寫字樓、大飯店、大商場等能夠提升城市硬體設施,從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質量,同時還可以增加稅收。反之,如果我們真的建立免費農貿市場還會產生多米諾效應———即城市周邊的農村人口甚至臨近城市周邊的農村人口會大量湧入這個城市(因為很顯然城裡的生活要比農村優越)。到那時,有多少城市地塊能夠滿足這么多外來人口?正是這種生存和發展尖銳的沖突直接影響了立法。立法機關遲遲不對城管進行法律定位,實際上也就是默許了城市的優先發展策略。所以,從根本上說,造成今天這種局面,不單單是城管一個部門的過錯,各級人大、各級政府、外來人、城裡人都有責任。
和諧的綜合執法,需要的是城市當中兩種利益的代表坐下來,尋找雙贏的方法,然後通過權力機關將這種利益劃分進行法定化。不解決這個問題,即便換做哪一個部門行使綜合執法權,其表現也會如同城管一樣。至於執法環節,不論是城管還其他執法機關,都應該是「軟硬」兼施。所謂「硬」,即執法的目標是剛性的,不能隨意妥協或更改。同時,針對小商販的不同行為區別對待:對於嚴重違法、屢教不改的要依據相關法律從嚴處罰決不姑息;所謂「軟」,即對於初次違法、輕微違法的相對人要批評教育為主財產處罰為輔。執法的「軟」與「硬」要相輔相承,「軟」以「硬」為前提,「硬」以「軟」為表現,才能達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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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論城管女性執法的缺點 希望大家給出不同的論點論句 和例子 謝謝大家
不需要城管
⑽ 城管執法論文
大哥,網路上一搜城管論文一大堆,拼湊就好了!復制黏貼的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