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⑴ 行政案件是什麼意思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 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並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1)行政案件擴展閱讀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
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
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⑵ 行政案件的辦理流程
一、工作程序
1.1現場處罰案件: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准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1.1.1受理范圍
a)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發現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1.1.2表明身份
檢查人員(二人以上)在現場檢查、調查或取證時,應向行政相對人表明身份,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說明檢查或調查的事項、范圍、依據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
1.1.3現場檢查或調查時,應根據需要查明、確認以下內容:
a)營業執照表明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和企業類型;確認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和主管事項等;
b)違法行為實施時間、地點和過程;
c)被查獲涉案物品庫存數量、銷售數量、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
d)原輔材料、生產技術、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e)違法行為後果;
f)其他需查實事項。
針對上述現場檢查的實際及需要,檢查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
1.1.4處罰告知
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1.5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承辦人員應當採納。不得因行政相對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1.6[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送達
使用統一的[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載明被處罰單位(人)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違法事實、違反法律或法規的條文、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不服處罰提出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名稱、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向行政相對人全文宣讀。[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經行政相對人簽字或押印做出當場處罰決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押印需註明情況):
a)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b)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c)由於特殊原因,行政相對人要求當場繳納罰款的;
d)收繳罰款時,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收據。
1.1.7罰款應當按規定及時上繳指定銀行專戶。
1.1.8在法定的或規定的期限內,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提交局案審委研究後,承辦人員負責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9結案
當場處罰執行完畢的案件,在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結案。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結案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股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局長審查批准結案。
1.2立案查處案件:
1.2.1相關職能股室對有下列情形的案件進行查處:
a)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不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的,適用立案查處案件工作程序。
1.2.2立案調查的現場檢查和調查參照1.1.2、1.1.3條款執行。
1.2.3 立案審批
立案辦理的案件,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立案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股室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或經授權人批准立案。[質量技術監督立案審批表]一經批准,即為正式立案,不經審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後24小時由監督稽查股向市局報備。
1.2.4調查取證
a)[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的所有涉嫌違法的事實,進一步調查核實;
b)查明涉案物品的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銷售數量、銷售去向;
c)查明原輔材料、生產技術、生產設備、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d)違法主體主觀故意及客觀事實;
e)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要製作 [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
1.2.4.1承辦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時,應當允許被調查人員作辯解陳述,並將情況記入[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調查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押印,並在最後一頁上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字樣。[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應有兩名以上承辦人員辦理並簽名。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押印的,在筆錄上註明。
1.2.4.2調查詢問時,承辦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對復印的材料,應當提供在復印的材料上簽署「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並由提供人簽名或押印。拒絕簽名或押印的,在材料上註明。
1.2.5案件審理
本局審理案件實行案審委集體審議制度,案件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將相關案卷材料交局法制兼職人員初審後,召開案審委組織討論。討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b)證據是否充分、准確、可靠、客觀,證據取得是否合法,制發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檢驗數據是否准確、有效,檢驗依據是否得當;
d)各類文書使用、製作是否正確、批准、簽字是否齊全;
e)違法行為如何定性,如何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
f)有無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情節;
g)其他需要進一步討論的事項。
1.2.5.1案審委經過審理後,要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a)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的,做出依法給予具體行政處罰決定意見;
b)違法事實清楚,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做出依法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
c)查無實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予以撤消的決定意見;
d)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做出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的決定意見;
e)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做出由案件承辦機構補證或者糾正的決定意見;
f)需要由其他部門做出進一步處理的,做出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的決定意見。
1.2.5.2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審理結果等內容要進行記錄,由案審委指定的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案件審理後,由參加的案審委成員簽名。
1.2.6處罰告知及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1.2.6.1承辦人員在收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後,及時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行
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向行政相對人宣讀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
罰決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1.2.6.2對擬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處罰決定之一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a)責令停產停業的;
b)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c)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罰款二千元以上;對經營性違法行為,罰款三萬元以上的。
承辦人應詢問其是否要求聽證,並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中記明行政相對人對是否聽證的意見;如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案件承辦人員負責將行政相對人聽證書面材料提交局案審委。
1.2.6.3行政相對人提出較大異議的案件,承辦人員在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後,將有關情況報送局案審委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再次進行審理。
1.2.7製作簽發[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經復核或放棄申辯權放棄聽證權的,由承辦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文件書寫應:內容必須完整,要求寫明被處罰單位(人)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地址(住址)、違法事實和證據、違反法律、處罰依據、處罰內容、處罰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請復議的部門或提出訴訟的法院及期限。申請復議的部門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執行;提出訴訟的法院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1.2.7.1違法事實應填寫清楚、准確、嚴密、簡練,包括:違法時間、地點、違法物品數量,以及經查證的違法行為性質。
1.2.7.2處罰依據要求寫明處罰依據的名稱及處罰依據的具體條款、項,處罰內容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條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
1.2.7.3載明的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和案件是審理委員會最終審理的處罰決定意見保持一致。
1.2.7.4應經局長批准並加蓋局長法人代表章和局行政公章。
1.2.7.5[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有關規定送達。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1.2.7.6[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無權擅自變更或者撤消行政處罰決定。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不得自行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期限或時間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也不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強制執行申請書》,經局長批准後簽發。對依法沒收的物品,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他物品,必須依法責令改正、明示銷售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
1.2.8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結案:
a)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b)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執行完畢的;
c)免於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1.2.9立卷歸檔
a)辦理結束的案件,其材料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案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案件由承辦人員立卷歸檔。相關職能股室編制歸檔清冊,在每年的3月向局檔案室交上一年度的案卷和附卷證物。立案查處的案件,案卷應當在案件結案後一個月內立卷歸檔。
b)當場處罰的案件,根據實際辦案情況,每二至三個月立卷一次。
二、相關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7《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8《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2.9《福建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
2.10《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
2.1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
2.12《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2.13其他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章,省、市局規范性文件。
⑶ 行政案件流程
1.1現場處罰案件: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准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1.1.1受理范圍
a)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發現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1.1.2表明身份
檢查人員(二人以上)在現場檢查、調查或取證時,應向行政相對人表明身份,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說明檢查或調查的事項、范圍、依據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
1.1.3現場檢查或調查時,應根據需要查明、確認以下內容:
a)營業執照表明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和企業類型;確認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和主管事項等;
b)違法行為實施時間、地點和過程;
c)被查獲涉案物品庫存數量、銷售數量、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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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什麼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4)行政案件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⑸ 什麼叫治安行政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兩者不可混合一體。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5)行政案件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案件
⑹ 什麼是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就是被告是政府或者政府機關的,並且案件內容涉及行政機關運用公權力的具體的案件, 一審案件簡單理解就是第一次開庭審理的案件(未經過上訴和再審的案件)
⑺ 行政案件的種類
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一般專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稱為行政復議案件。在我國行政爭議的立案處理中,除司法程序外,還有一種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本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的決定而申請復議的,依《行政復議條例》受理復議申請的程序。有學者認為這也是行政案件。
執行是在原有行政爭議解決後或失去解決途徑後,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而開始的實現權利義務的程序。這種程序的運作,也應列為一種案件。行政執行案件是行政案件范疇中的一種特殊類型。
未經復議或起訴且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予履行的,根據有些法律、法規如(《價格法》、《稅收征管法》)規定,也可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由此,行政執行案件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另一類是行政機關直接承辦的執行案件。
盡管行政執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某些要件,但考慮到我國法院審執分立的框架已經形成,目前程序法合一的現狀體制以及法制建設發展的趨勢,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執行案件,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行政案件。
⑻ 什麼是行政案件
被告是政府、行政機關,公檢法司一類的
⑼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區別
第一,針對的行為不同。
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
性質相同的行為,由於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第二,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第三,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
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後交給執行機關
第四,處罰種類不同。
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9)行政案件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龍華法院對公訴機關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殷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據悉,這是龍華法院全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以來公開審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
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⑽ 行政案件證據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
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10)行政案件擴展閱讀:
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⑴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⑵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⑶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