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
㈠ 同一案件能否同時做兩次行政處罰
可以使用兩個不同的依據分別處罰,比如罰金+警告。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沒有規定一個行政處罰案件不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不同的處罰方式。
㈡ 行政處罰中如何確定當事人
在很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中,事實認定、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都很准確,但由於當事人認定不當,最終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撤銷,下面對一些常見的主體確定進行探討。1、個體工商戶違法的當事人確定。案例:陽光副食店因不在當地煙草公司進貨,某縣煙草專賣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下面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開頭部分 當事人:陽光副食店;地址:湖濱鎮沿河路;經濟性質:個體工商戶,業主:劉勝利;、、、、、、、」分析: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將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認定為當事人,其實這是不對的,涉及個體工商戶違法的,被處罰對象是業主,同時在法律文書上註明字型大小,但不能以字型大小為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型大小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型大小。」按照這一規定,此案的當事人不是「陽光副食店」,而是劉勝利。正確的表述應當是:「當事人:劉勝利,陽光副食店業主;住址:湖濱鎮沿河路。2、承包經營中違法,當事人確定。案例:某市紅星機械廠將食堂承包給職工張某,因該集體食堂在賣飯時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煙草專賣局對食堂進行行政處罰。但該單位食堂承包者張某不服處罰,向上級煙草專賣局申請復議後,又上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行政處罰因主體不當而被撤銷。分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這說明行政處罰的對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相對人是「紅星機械廠食堂」,該食堂非公民、法人,且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的法定條件,因此把「某單位食堂」作為行政處罰相對人,行政處罰主體不適合。 對單位內部的機構進行出租、承包,如學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給個人或其他單位經營,對當事人的認定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承租人租用單位場所或者單位對外承包給他人,並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義經營的,以承租、承包人為當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義經營或者以雙方共同名義經營的,以出租人為當事人;三是內部人員承包,並以發包人的名義經營,而實際是承包人自己經營的,一般情況仍然以發包人作為當事人。本案中考慮到內部承包的性質,應把紅星機械廠作為處罰當事人比較合適。3、法人分支機構違法的主體確定。案例:家家樂超市是一家連鎖型超市,有法人資格,09年在新水鎮設立分店,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但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開業一個月,就因違法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獲,煙草專賣局對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本案中,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屬於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能成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被處罰人,真正的處罰相對人是家家樂超市。如果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領取了營業執照,處罰性相對人就是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4、法人單位違法的主體確定。案例:紅光商店是劉某、張某和王某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煙酒百貨,劉某是經理和法定代表人。該商店因無證批發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處,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一欄填寫的是:紅光商店經理劉某,劉某不服引發爭議。分析:在行政處罰中,被處罰對象要麼為單位,要麼為個人,將單位和個人一並作為被處罰對象明顯不當。本案中紅光商店是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而應將紅光商店作為被處罰主體。5、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當事人確定案例:王某將其經營的煙酒店轉讓給劉某,雙方約定房屋、櫃台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給劉某使用。劉某隨即對外開展經營,後因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處。在被處罰時應以誰作為被處罰主體,內部發生爭議。分析:劉某與王某盡管約定,定房屋、櫃台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給劉某使用,但實際上是一種租賃場地、設施的租賃關系,個體工商戶業主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轉讓他人,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劉某在沒有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情況下,即以王某名義對外開展卷煙零售,屬無證經營行為,王某構成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的行為,雙方都理應受到行政處罰。 問題是,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買品行為的違法主體應該處罰誰。在專賣執法實踐中,由於個體工商戶業主事實上已不經營,一般不會在經營場所,也很難找到他。這給執法人員調查案情,收集證據帶來困難,登記保存通知書、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也無法直接送達,甚至難以執行,這都使處罰工作陷入被動。相反的是,實際經營者則容易找到,把實際經營者作為被處罰主體,有利於案件調查,也容易執行。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民訴意見》第46條第2款:「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在處罰實踐中,將登記業主和實際經營人列為共同當事人。
㈢ 行政執法中行政處罰案件案由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確定和表述不盡一致,有些法院在這方面作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為規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和行政案件的特點,結合行政審判實踐經驗,現就有關行政案件案由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級人民法院試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其確定方法如下:
(一)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范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范圍。行政管理范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一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案由的第一構成要素,分類後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稅務」作為案由第一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范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後的具體管理范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一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范圍+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為公安行政管理范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范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一構成要素。
(二)不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作為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又要體現此類案件的特色,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為例,案由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分為「訴XX(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XX(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訴XX(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行政賠償類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一並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對於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加「及行政賠償」一語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等。對於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案由的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范圍+行政賠償。以稅務工作人員在執法中致人傷亡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為例,如「稅務行政賠償」等。
二、案由適用范圍和確定時間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如果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審理後確定的法律關系性質來確定結案案由。因此,本規定既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於審理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等均應以結案案由為准。
三、難以確定案由情況的處理當出現行政管理范圍和具體行政行為種類難以界定、案由難以確定的情況時,可以作為例外情況酌情確定案由。如起訴鄉鎮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權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案件,就很難確定管理范圍,也很難確定其行政行為的種類,這時,可以用「鄉(鎮)政府行政處理」、「訴鄉(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行政義務」等作為案由。
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時,案由可通過概括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方式來確定。
㈣ 關於行政處罰結案問題。
根據復《行政處罰法》制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責令改正並不包括在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內。
但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所以除了繳納罰款外,還是需要改正違法行為,這個案件方可以結案。
㈤ 行政處罰案件性質指的是什麼結案報告執行情況一欄應該填什麼
這是一份某具體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決定,如圖所示,
案件性質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再舉例就比如「」未經批准進行XX行為「,其實就是法律上說的案由。
執行情況比如圖上的「被撤銷」,也有「已接受處罰」、「對該行政處罰不服以提起行政訴訟」等,其實就是對改行政處罰決定的後期執行情況的陳述,也可說是對執行結果的陳述。
㈥ 行政處罰案件如何合並處罰的探討
在衛生行政處罰工作中,我們時常會遇到一個行政相對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理解,予以合並處罰。
合並處罰的定義
:法理上認為是指一個行政相對人在某一個行政法律關系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何程度的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合並處罰的三個條件:一、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不存在合並處罰的問題。
二、必須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並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含兩種)
違法行為,談不上合並處罰。
三、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系。
合並處罰的四個原則:吸收原則:即將兩種以上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分別定性裁量,然後選擇相同罰種中最重要的一種罰項執行處罰,其餘較輕的罰項被吸收而不予執行。
限制加重原則
:僅限於財產罰中的罰款處罰,在對數種違法行為分別採取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其罰款金額應在各單項罰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給予處罰。
並科原則:在數種違法行為需給予不同罰種的行政處罰(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時,分別裁量後並列給予行政處罰。
綜合並罰原則
:存在數種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需執行上述兩種以上(含兩種)合並處罰的情況。(王鑫鑫)
㈦ 建設行政處罰案件有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建設行政處罰案件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通常是在發現後根據調查情況來決定是否進行處罰和決定使用相應的處罰條款。建設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法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處罰決定確有錯誤需要變更或者修改的,應當由原執法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7)行政處罰案件擴展閱讀: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對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定期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所屬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備案。執法機關作出屬於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逐月統計。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執法統計報表和執法工作總結。
㈧ 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限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拓展資料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二、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
(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下列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執行期限:
(一)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的期間;
(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認定案件相關事項的期間;
(三)聽證的期間;
(四)公告、郵寄送達文書的公告、在途期間;
(五)法定原因、客觀原因經批准中止調查或者執行至恢復調查或者執行的期間;
(六)執法部門與當事人達成行政強制執行協議後,協議執行的期間。
第七條需要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執法部門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7日以前,辦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並明確延長辦案的期限。需要對行政處罰相對人進行調查詢問、核實案情,行政處罰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配合調查取證的,查找、通知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㈨ 行政處罰如何影響刑事責任
審查起訴工作中,我們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前,曾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如因多次盜竊、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之前,公安機關只掌握其中一起違法行為,因不構成犯罪而被處以行政拘留。後該犯罪嫌疑人又被發現有多次進行盜竊、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已構成犯罪,在將其移送審查起訴時,對犯罪嫌疑人受到的行政拘留如何處理直接關繫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我們必須慎重處理。 而在審查刑事案件過程中,我們還會遇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情形。對行政處罰的審查認定,影響到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在審查起訴程序中也必須認真對待。 一、對罰款、行政拘留決定的審查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適用上述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與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系同一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這里所說的同一行為,既可以是判決認定同一性質的全部犯罪行為,也可以是同一性質的部分犯罪行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後又作為犯罪事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認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應予折抵刑期。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與受到行政拘留的行為不是同一行為,則犯罪嫌疑人因該行為受到行政拘留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但仍要將相關材料隨案移送至人民法院,作為法庭在考量被告人主觀惡性及日常表現的情節。 二是行政機關對該行為的行政處罰如果不存在違法和無明顯不適當的情形,也不能撤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主要是因為行政處罰違法和明顯不適當。如盜竊公私財物的,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公安機關只查實犯罪嫌疑人某一起盜竊行為時,在達不到犯罪數額的情況下,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因此也不存在撤銷的理由。但對有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罰款和行政拘留的處罰,而刑法只規定了自由刑,沒有規定罰金刑。如尋釁滋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處罰規定則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於是實踐中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因尋釁滋事受到行政拘留和罰款,後又因同一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罰款卻無法折抵罰金,因為刑法對尋釁滋事罪沒有規定罰金刑。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這屬於行政處罰不適當,應由公安機關變更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將罰款退還被處罰人,否則就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三是應注意對追訴時效的審查。如盜竊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即犯罪嫌疑人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期間的盜竊行為,不再受治安處罰,但要受刑法的追訴;在一年以外的期間因盜竊行為受到罰款或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的,則不應累計盜竊數額,也不折抵罰金和刑期。 二、對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決定的審查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行政機關在對某一違法行為作了沒收、追繳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後,又發現該案已構成犯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應當將處罰決定和相關款物一並移送;對依法不需要移送的,應當移送沒收違法所得的清單。審查起訴中應注意查清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相關款物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案件起訴至法院後,由法院在刑事判決中一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判決。如經審查不屬於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則應由行政機關撤銷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決定,將相關款物退還被處罰人。 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決定的審查 通常情況下,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就不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已經進行了行政處罰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就要進行相應的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罰和經濟罰。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同一種違法行為是可以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如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案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行為移送審查起訴時,還可以對其處以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偷稅、漏稅行為構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責任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彌補刑法在打擊某一犯罪時的不足,由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共同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更有力地打擊犯罪。如果該行政處罰存在錯誤,也不能要求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予以改正。因為該種行政處罰並不屬審查起訴需要審查的范圍,也不涉及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處罰。如果該行政處罰確實存在錯誤,應由犯罪嫌疑人自主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作者單位:天津薊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