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審批
1. 建設用地審批應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用地審批是依照法定程序,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回用年度計劃,將農用地和答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過程。具體審批條件如下:
按規定辦理用地預審,並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佔用耕地的,應落實先補後占義務。
被徵收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
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用地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
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准和集約用地標准。
涉及礦產開發、地質環境、林地等問題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2. 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批准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2、由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屬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
3、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拓展資料:
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長春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3. 什麼是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審批
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的一種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一書三方案」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時需要編制的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徵收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簡稱「一書三方案」。
4. 鄉鎮企業用地審批有何規定
1、鄉鎮企業用地,一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土地。
2、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
3、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准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4、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4)用地審批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發布 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25 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准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5. 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建設用地審批之間有何關系
是這樣的:
三者之間的內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實際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聯系,必須在審批程序上予以銜接。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指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使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審批;
徵用土地審批是指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審批;
建設用地審批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審批。
以上就是三者之間的關系。
6. 農村建築用地審批要求
農村建築用地,通常分為四種:農村鄉鎮村企業佔地、農村公益設施佔地、公共建設佔地、農村村民建房佔地。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各省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實施辦法具體細則,不同的省市,會有些微小的差別,但總的原則仍是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的。具體每條我就不羅列了。
1、農村居民申請建房條件
(1)無房居住,需建房的;
(2)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隱患,需搬遷;
(3)多子女家庭、兒女長大結婚後,需分戶居住的;
(4)持鄉(鎮)、村、社證明,申請建房戶所住房屋確屬危房,需改、擴建的;
(5)國家、省、市、縣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移民搬遷需使用集體土地的;
(6)國家公益建設需搬遷農民住房的。
2、農村鄉鎮、村辦企業的用地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
3、農村公益建設、公共建設的用地條件
凡是建設農村公益設施、公共建設的佔地都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四、申報材料:
1、農村村民建房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申報表;
2、鄉(鎮)村企業佔地需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用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憑證和證明;(4)勘測圖;(5)、屬農用地的提供農用地審批文件;(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
3、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佔地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土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的憑證或證明;(4)村、社、鄉出具的意見;(5)勘測定界圖;(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五、辦理程序:
1、農民建房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社、村、鄉及國土資源管理站簽具意見;(4)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5)報縣府審批;(6)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進行農用地轉用;(7)填發批准書
2、農村鄉(鎮)村企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佔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佔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頒發農用地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3、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佔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佔用農用地征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六、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承諾時限15日。
七、收費標准、收費依據:
1、農村村民建房不收取費用(佔用耕地應收取耕地佔用稅)
2、鄉鎮、村企業佔地、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應收取:
(1)土地管理費:未利用地1元/平方米,農用地2元/平方米(見國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
(2)土地開墾費:15元/平方米(見國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
具體規定請參閱當地的土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可以向鄉鎮、村委會咨詢。
7.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審批手續如下: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3、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7、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8、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7)用地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設用地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8. 建設用地審批流程有哪些
一、預審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與項目立項的審批機關級別一致。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或審查意見。
廳預審,由省廳作出預審意見。
二、立項
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向項目立項審批機關申請立項。
三、規劃調整
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規劃調整條件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劃調整。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唯一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部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徵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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