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審批制度
Ⅰ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流程
1、由單位主管部門或被審單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方初步接觸,對擬進行審計的單位或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了解;
2、簽訂業務約定書;會計師事務所進場進行現場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3、與被審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交換意見,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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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於: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
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Ⅱ 授權審批制度包括哪些
包括明確審批人員對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回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答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采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對於重要的和技術性較強的采購業務,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2)公司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資金支付授權審批制度》第三條的規定:
用款人應如實反映資金支付內容,在資金申請單、報銷單上簽字,對資金支付結果負直接責任。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資金支付的真實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負責,並在此基礎上審核簽字,對資金支付的結果負部門領導責任。
對資金支付具有最終審批許可權的人員,對資金支付的結果負領導責任。違反本制度的責任人,未對公司造成直接損失者,視情節嚴重予以批評;對公司造成直接損失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Ⅲ 公司加班審批規定是否有效
公司加班審批制度有效。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由此可見,加班由用人單位安排,公司訂立加班審批規定合法有效。
法律保護勞動者健康權和休息權,不提倡加班,因此,對用人單位加班進行諸多限制,不僅要徵得勞動者和工會同意,而且要加付工資報酬,並進行時間限制。
用人單位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對遏制無序加班、避免加班計算爭議,都是有效的措施,法律上提倡且支持的。
Ⅳ 誰有動火審批制度
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結合項目管理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2.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實行三級審批制度。
3.一級動火的作業范圍及審批程序
作業范圍:
(1)禁火區域內的油箱、油罐、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2)各種壓力容器、設備等;
(3)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4)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審批程序:
(1)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3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2)動火作業證由項目安全員負責填寫,經項目經理審核,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分公司工程部審批,批准後方可作業。
4.二級動火的作業范圍及審批程序
作業范圍: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明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
審批程序:
(1)申請應在3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3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2)動火作業證由班組長負責填寫,經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審核,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經理審批,批准後方可作業。
5.三級動火的作業范圍及審批程序
作業范圍: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防水施工及焊、割等明火作業;
審批程序
(1)請應在當天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證當天有效。
(2)動火作業證由班組長負責填寫,附上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後,報項目部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審批,批准後方可作業。
6.所有動火作業必須設看火人,配置相應消防器材。
7.有重大活動時及節假日動火必須升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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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要樣的制度需經董事會審批後才能修改或者下發
基本制度應當由董事會審批同意後發布.
擴展閱讀: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回下列職權:答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Ⅵ 公司 審批制度包括哪些
一、審批范圍
二、審批責任
三、授權審批許可權
四、審批原則
五、審批程序
Ⅶ IPO審核制度具體指什麼
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