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是
Ⅰ 行政復議應是那個單位受理,它和行政訴訟有區別嗎
行政復議應是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監察,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審查。一個是內部監察,一個是外部審查。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均是行政機關,如某行政處罰案,復議機關可是政府的法制部門;而行政訴訟是法院。
二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審查內容是不同的。行政復議不僅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行為,是准司法行為;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公開的審判行為,是司法行為。
四是行政復議程序較簡,行政訴訟程序較繁。行政復議是不收費的,而行政訴訟是收費的。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3個月。此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當事人不到場;而行政訴訟則是合議庭審,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均需到場。
Ⅱ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依據是什麼
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於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Ⅲ 行政訴訟有效時效是多少年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
Ⅳ 行政訴訟的具體含義是什麼什麼叫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Ⅳ 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一般提起行政訴訟的人,就是原告,都是被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侵害的對象,被告是造成侵害的國家機關。該題的答案是A,而非C,有時答案也存在問題,要相信自己
Ⅵ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Ⅶ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為嗎
行政訴訟不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而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提起的司法訴訟行為。
Ⅷ 行政訴訟中,負責舉證責任的主要是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舉證。
(8)行政訴訟是擴展閱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Ⅸ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是什麼
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圍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類。
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大、復雜程度,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第一審行政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之分。行政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所作的原則規定,為一般地域管轄;對地域管轄所作的特殊規定,為特殊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般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特殊地域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