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理性
① 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這是行政法的什麼原則
這是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
② 有誰知道行政處罰說理性的原則是什麼
說理性行政處罰文書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適用的理由要全面充分表述,詳盡解釋和說明自由裁量權最終確定的處罰幅度;二是對當事人提出觀點和理由不予採納的要詳盡說明原因。其總體要求是,內容完整、論證有力、邏輯嚴密、適法准確、說理充分、結構合理、層次清晰、詳略得當、用詞准確、語句流暢,要做到說清「三理」:
一是說清法理。就是運用法理對案件的定性、情節、處罰等問題做透徹的分析說明。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採信與否的理由應敘述清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規定,客觀分析當事人的違法性質,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條文的內容,說明當事人的行為具體違反了該法條的什麼禁止性、義務性規定,構成什麼行為;詳細引用與禁則、義務性規定相對應的罰則條文。
二是說清情理。即對案件的分析判斷要符合主體客觀背景以及案件發生的原因和社情民意,從而使處罰決定合乎情理。在對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圖、手段、社會後果客觀評價的基礎上,對從輕或減輕、從重或加重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理由、法律依據作必要的說明,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法合理。
三是說清文理。每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都是論證違法行為的論說文。要求必須做到觀點明確、論據充分、論證嚴謹、邏輯嚴密、說理透徹。在文字表述上,必須做到用詞准確、文理通順、詳略得當。通過說理能把整個案件的處罰程序交代清楚,使當事人知法、知情、知理,化解矛盾,消除阻力,提高執法滿意度,促進和諧執法,努力減少行政爭議。
③ 電大2010西方行政制度名詞解釋:經濟人
【電大教材西方行政制度經濟人名詞解釋】
微觀經濟學家認為,作為一個人,無論他處在什麼地位,人的本性都是一樣的,都以追求個人利益極大經,個人的滿足程度為最基本的動機,並假定人都具有經濟人特點。
【經濟人基本解釋】
常用作經濟學和某些心理學分析的基本假設。西方古典經濟學中的「經濟人」假設,認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可以做出讓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選擇。197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蒙修正了這一假設,提出了「有限理性」概念,認為人是介於完全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有限理性」狀態。
④ 行政理性的名詞解釋
1、行政理性抄是行政主體在公共行政的過程中對國家和社會進行整合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行政理性作為與現代性密切相關的一種人類理性,是在不斷的「糾錯」中發展的。
2、行政理性推動了公共行政領域的進步,然而公共行政對技術理性的迷戀和對價值理性的忽視,最終導致了行政之惡 行政理性是行政主體在公共行政的過程中對國家和社會進行整合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行政理性作為與現代性密切相關的一種人類理性,是在不斷的「糾錯」中發展的。行政理性推動了公共行政領域的進步,然而公共行政對技術理性的迷戀和對價值理性的忽視,最終導致了行政之惡。
⑤ 按照公共選擇理論,行政官員的「理性經濟人」動機會引起
1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行政官員理性經濟人的前提決定了政府官員的決策總是從個人的利益動機出發,最大程度地探尋自身利益的最優化,導致行政機構的膨脹,效率的下降,公共選擇理論揭示了政府失靈問題。所以該題選1
⑥ 說理性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要書寫辦案程序嗎
說理性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書寫辦案程序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准,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准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准,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准。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⑦ 簡述行政和理性原則的涵義及具體內容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從行政法學研究起步之日開始,學者們對這一命題的爭論就沒有停止過.行政法基本原則應當反映出植根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行政法所有的性格.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歸納起來無外乎下列四種:
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准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
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准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范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准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徵並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志;
四是指貫穿於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准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或規則存在的基礎.
這四種不同的定義體現了學者們對行政法基本原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體現了其所依據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同時,上述四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涵義,即對行政法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中,其"指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藉以建立和展開的基礎.基於此,筆者認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和統一原則.
⑧ 行政合理原則的相關爭議
英國的學者認為正面界定「合理原則是相當困難的,於是從反面角度規定了『什麼是不合理』,並認為」不合理「之外就是」合理的「。格林法官認為:」如此荒謬以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能想像行政機關在正當行使權力時能有這種標志。「丹寧法官認為:」如此錯誤以致有理性的人會明智地不贊同那個觀點。」迪普洛克大法官認為:「如此無視邏輯和公認的道德標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於認真考慮此問題的正常人都不會同意它。「位大法官對」不合理「的表述形式上不同,但他們的分析的角度是相似的:首先,他們都將對行政行為「不合理」的判斷視為一個價值判斷,而非事實判斷。其次,都將該判斷的主體視為處在理智時期的「理性人」,即為格林法官眼中的「一般理智的人」,丹寧法官認為的「有理性的人」和「明智地」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認為的「認真考慮此問題的正常人」。再則,判斷的標准即包括「質」的認識又包括「量」的說明,格林法官認為的「如此」「荒謬」,丹寧法官認為的「如此」「錯誤」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認為的「如此」「無視邏輯和公認的道德標准」、「令人不能容忍」。最後就是判斷的客體是行政行為或為支配此行政行為的主觀的意識和意志。
在英國的司法事務中,將「不合理」具體化為以下類型:
作出決定的程序存在實體上的缺陷
此大類下又可繼續細分為三小類。(1)受到虛假動機、惡意或者個人私利的支配的行政行為。「虛假動機」是指行政行為的實際目的和行政權設置的初衷不一致,或有偏差或是完全的背離。「惡意」是出於個人或政治敵意而對當事人訴諸極端的偏見和刁難。這是從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動機和目的的角度分析。(2)沒有平衡考量相關因素。相關因素的考量必須置於具體的個案中才能將其明確化。這是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各種利益權衡的角度分析的。(3)嚴格的「非理性」,即行政決定明顯的有悖於邏輯、常情或不充分語氣和理由支持的。這是從」理「的角度去分析的。
違背普通法和憲法確立的權力行使的原則
對一切權力的規范毫無例外的應適用於行政自由裁量權。例如,法律的確定性、實體的合法預見以及平等對待等。這是從現行法律規定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約束的角度分析。
壓迫性決定
即為使受害者身處極度痛苦或公民的權利和權益因而承受不必要或過於沉重的損失。這是從行政行為結果對行政相對人影響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承受力的角度分析的。
可見,當一種理論思想需要被作為構建一種現實制度的理論基礎時,為了實現制度的可操作性的「優秀品質」,那麼必須在對此種思想深入認識的基礎之上,結合現實的需要在不同的領域以不同的角度將其細化為具體的原則,依據相同的思維方式進而將原則在具體化為規則。
中國學者對行政合理原則則是從正面作出界定。行政合理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當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符合情理。還有學者認為除以上外,還應再加上「行政行為的程序正當」。
行政合理原則是行政法的立法者、執法者、對行政權監督的司法者在立法、執法、司法各自行為的領域中,對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行行為、行政監督行為)在理性認識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為法律基礎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規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規律,是否符合歷史主體需求的抽象的判斷標准。
區別
中國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掌握它們之間的關系,對於我們具體適用和貫徹這兩項原則是極為重要的。要准確地把握它們之間的關系,必須注意理解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兩項基本原則,兩者不可偏廢。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為均是不許可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則是主要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補充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必須以合法性原則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圍內的合理,任何違法的所有「合理性」概不允許。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則既適用羈束行政行為,又適用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而行政合理性原則僅適用自由裁量行為。行政合理性原則只適用自由裁量許可權范圍內的行為,但自由裁量權並不全是合理性問題。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則既適用行政管理,又適用行政訴訟,而行政合理性原則不適用行政訴訟。
第五,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構成行政違法,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構成行政不當。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合稱為行政瑕疵。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為。控制和糾正行政瑕疵是中國行政法的重要任務。
實例舉例
央行只是少量發行了奧運紀念鈔,只有極少數人兌換到了奧運紀念鈔。
律師崔武認為:這次央行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數量少,二是程序不公平。這說明人民銀行沒有考慮到社會公眾對奧運紀念鈔的迫切需求。而且因奧運紀念鈔供需比例嚴重失衡而造成各地出現「搶兌風潮」,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銀行營業秩序,表現出央行行使行政職權時沒有進行全面考慮。央行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行政合理原則。按照一般訴訟原則,訴訟書遞交法院後,一旦法院受理,案件就將進入一審程序。央行會在15天內提供證據進行書面答辯,如果不答辯舉證,法院就會判他們敗訴了。
⑨ 是衡量公共行政人員是否具有行政理性的一個重要標准
1、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的宗旨.
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活動的起點,也是落腳點.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各個方面的公共事務,都必須講投入產出和成本效益,都必須講效率.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活動一開始,就作為重要的因素來指導公共行政活動.高效率就是低成本,高產出,是實現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2、行政效率是檢查和衡量公共組織和公共行政管理活動的有效性的一個重要標准.
公共行政的高效化,是公共行政現代化的重要方面.通過行政效率,可以檢查和衡量公共行政的各個要素,各個環節,各種管理制度和各種手段是否現代化,科學化和法制化;也可以檢驗和衡量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隊伍素質是否較高,能力是否較強,工作態度是否積極,人際關系是否協調;還可以檢驗和衡量行政體制是否科學合理,公共組織的設置,權責劃分是否合理,分工是否明確,層次是否得當,幅度是否適宜;還可以檢驗和衡量行政運行的每個環節是否科學合理,行政程序是否精簡實用,這些都是影響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最後,通過行政效率可以檢驗和衡量行政制度的合理性和行政方法的有效性.
3、行政效率關繫到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
只有大幅度地提高行政效率,才能夠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才能夠大幅度地提高我國的生產力,加快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步伐.高效的公共行政是國家和社會全面發展的必要保證,直接影響到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直接影響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制約整個社會的發展速度,關繫到國計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