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的規范
⑴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沒聽說格式上有什麼區別。只聽說法律效力上的差別。
法律,是由人大頒布的。法規是司法機關的解釋或者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由政府,部門頒布的。其實,這樣劃分,也不怎麼對。每個法學家的觀點是不一樣的。
⑵ 請教 法規與條例、辦法、要求、規定、規范有何區別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要求可由不同的相關方提出。很多時候還表示是建立在自己意願基礎上來強烈指導別人的決定。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產品的質量標准 | 不得超過~的日期等。
規范是指群體所確立的行為標准。它們可以由組織正式規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物流企業組織為了做到別具特色,需要規范自己的行為,影響組織的決策與行動。
⑶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應如何區分
區別: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制定者不一樣: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在其許可權內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章」。
2、效力不一樣:
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其次是法規,然後再到部門規章。
3、含義概念不一樣: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3)法規的規范擴展閱讀:
三者發布:
1、國家行政法規的制發主體是國務院。
2、部門規章的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
3、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
以上這些單位或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可用「公布令」來發布。而其他一些地區和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不屬於法規、規章的「類規章性文件」,不能用「公布令」發布,只能用「通知」予以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法律
網路--法規
網路--規章
⑷ 簡述法律規范的分類
法律規范的種類
1.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
這是根據法律規范為主體提供行為模式的不同方式進行的區分。其中,義務性規范可分為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
(1)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可以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可以……」、「有權……」、「享有……權利」等。
(2)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規定主體應當或者必須作出一定積極行為的規范。命令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應當……」、「必須……」、「有……義務」等。
(3)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禁止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不得……」、「禁止……」等。
這是根據法律規范是否允許當事人進行自主調整,及按照自己的意願設定權利和義務的標准進行的區分。
(1)強行性規范是指所規定的義務具有確定的性質,不允許任意變動和伸縮的法律規范。通常,禁止性規范和命令性規范都是強行性規范,違反強行性規范的協議可能被確認為無效,如《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任意性規范是指在法定范圍內允許行為人自行確定其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的法律規范,它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者協商確定作為與不作為、作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
3.確定性規范和非確定性規范
這是根據法律規范內容的確定性程度進行的區分。
⑸ 法律與法律規范的概念區別
1、表述的具體程度不同。從規范的內容和文字的表述來看,法律規范是明確具體的,並且有著較為嚴格的內部邏輯結構;而法律往往比較抽象,不具備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它不預先設定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只對人的行為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准。
2、適用的范圍和模式不同。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而法律的適用范圍則相對要廣泛得多。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法律規范的適用表現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無」的模式。而法律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兩個甚至多個原則可以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適用而不構成沖突和矛盾。
3、穩定程度不同。從法律內容的性質和穩定性方面來看,法律規范主要是規范性的,是針對具體的事項提出具體要求,是特定時期立法者調整社會關系的意圖的體現,較容易為立法者設計或改變;而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5)法規的規范擴展閱讀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技術規范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在當前技術發展極端復雜的情況下,沒有技術規范就不可能進行生產,違反技術規范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如導致生產者殘廢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災和其他災害等。
因此,國家往往把遵守技術規范確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成為法律規范。對違反技術規范造成的嚴重危害,要求承擔法律責任。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工廠、 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技術規范與作為社會規范之一的法律規范既有區別又有密切的關系,法律規范可以規定有關人員負有遵守和執行技術規范的義務,並確定違反技術規范的法律責任,技術規范則成為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義務的具體內容。
⑹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制定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都是當代中國法律淵源。
1、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⑺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