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的批准
❶ 法律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指什麼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也就內是說容,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後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例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❷ 施工動火審批的有關規定,具體是出自什麼法律法規的
施工動火審批的有關規定,具體是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法規的批准擴展閱讀
施工現場動火等級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和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擬訂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4、動火證當日有效,如動火地點發生變化,則需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❸ 法律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指什麼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後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例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❹ 經國務院批准,部委令發布的是行政法規嗎
樓上的同學誤導人了哦。部委發布的東西都要經過國務院批準的,但是,部委制定的叫做「規章」。只有以國務院的名義發布的東西才能叫做「行政法規」。
❺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是指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156號令
第二十五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❻ 哪些法律或法規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也就是說所有基本法律都由全國人大制定,其餘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所有被稱為「法律」的規范性文件都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需報全國人大備案。
❼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手續
這種來情況 在《公司法》和源《土地管理法》都有相關規定。如開辦公司要預先核准公司名稱,如果經營范圍屬於法律規定需要經過相關部門許可的,還需要先辦理該手續。如徵用農村土地,需要先行經過征為國有土地。這些都屬於前置審批手續性質的。
❽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下列哪條法規、規章應由制定機關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說下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第六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所以答案是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
❾ 國務院批准部門發布是行政法規嗎
不是。
部門來的規則制定和頒布的規范自性文件部門、委員會、審計辦公室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在各自的權力范圍內調整行政關系范圍內各自部門不得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形式有命令、指示、規章等。如國家科委制定的《科技保密條例》、勞動部頒布的《技工學校招生條例》等,都是部門規章。
(9)法規的批准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除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外,溯及既往。兩個法律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適用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❿ 法律法規報批准和備案的區別
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的區別是: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中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審核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的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核准制和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者備案一個環節。
(10)法規的批准擴展閱讀:
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項是根據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