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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發布時間: 2020-11-23 13:02:04

『壹』 行政訴訟中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專院有效地指揮訴訟屬,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貳』 什麼是行政訴訟

目錄 概念 特徵 基本原則 效力范圍 受案范圍 概念 行政訴訟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其具體包括以下涵義: 1、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的原、被告具有恆定性; 4、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5、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特徵 行政訴訟的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這一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從屬性行政管理關系。但是,雙方發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後,他們之間就由原來的從屬性行政管理關系,轉變為平等性的行政訴訟關系,成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規定。 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的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具體體現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代民主訴訟制度的象徵。 7、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

『叄』 行政訴訟有哪幾種方式,其過程是什麼

行政訴訟的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肆』 行政訴訟法中,怎樣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被告主體的確認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委託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行政訴訟擴展閱讀:

如果派出機構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原則上,派出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為被告。但是在越權方面要分兩種情況:

①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幅度,以派出機構為被告。

②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種類,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以派出所為例,其職權為5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決定,派出所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決定,公安局為被告。

『伍』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陸』 行政訴訟的具體含義是什麼什麼叫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柒』 行政訴訟的法定種類

學者們通常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受理范圍,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行政訴訟的種類劃分為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等幾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最新司法解釋)又增加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判決形式。

『捌』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舉例區別

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整個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因而具有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行為的特徵。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屬於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則既有行政違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當案件。也就是說,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以提起行政復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如法律規定行政復議終局決定的,當事人即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查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實行不告不理原則,行政復議則實施有錯必糾原則,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於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於行政訴訟。
5.審理程序規則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而行政復議由於是行政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故二者在審理程序規則方面存在許多差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制度;行政復議則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制度,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較之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比較靈活、簡便。
二、舉例說明
舉例一、縣政府為汪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楊某認為該行業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解釋: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行政主體為行政機關縣政府;行為性質為具體行政行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行為內容為確認士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確認汪某享有使用權;行為後果是侵犯了當事人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在權或使用權侵犯了楊某的權利。
舉例二、高某因為偷稅被某稅務機關處罰,高某不服。
解釋:只有對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案件才適用復議前置。納稅爭議是指相對人與稅收機關在納與不納、納稅數額多少方面產生的爭議,而此項是稅務機關對偷稅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並不是納稅爭議,所以不適用復議前置。
舉例三、派出所因顧某打架對其作了處罰,顧某認為處罰在重。
解釋:打架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法》並沒有規定對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復議前置,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見對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玖』 行政訴訟的類型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專行政行為不服屬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答案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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