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行政處罰
『壹』 不予、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
不予處罰: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七十五條)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免予處罰(不執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貳』 如何寫免於處罰的情況說明
行政處罰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條款(可以摘錄),省市有免於處罰的規定也可以寫,寫清該案件的原因、處理經過和造成的後果,最後,寫「同意免於(行政)處罰」或「免除(行政)處罰」。
『叄』 在行政處罰中如何運用和理解免予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
正確把握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在行政執法辦案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難免遇到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應在行政處罰時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現實問題,這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的一條原則。
那麼,辦案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如何正確把握該原則呢? 首先,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含義。
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較輕的處罰。
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數種處罰方式所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低限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適用行政處罰。
其次,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隨意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
拓展資料: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
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比如生產廠家在得知其出廠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後,主動採取相應的追回等措施,及時回收了該批不合格產品,盡可能避免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及損失的;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機關檢舉或揭發其他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銷售者銷售屬於《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且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等等,都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另外,對已滿14 周歲不滿18 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應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要掌握好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尺度。行政機關適用從輕處罰時,並非一定要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而應根據案件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後果等具體情況予以裁量。一般來講,如行政相對人主觀故意不明顯、屬初次違法、能主動糾正或減輕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的,可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
『肆』 治安行政處罰中免於處罰和不予處罰的區別,及哪些情況免予處罰,哪些情況不予處罰
不予處罰: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七十五條)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免予處罰(不執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伍』 治安行政處罰中免於處罰和不予處罰的區別是什麼哪些情況免予處罰哪些情況不予處罰
一、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免予處罰
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執法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為。
『陸』 不予處罰和免予處罰、應當處罰和可以處罰、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之間的區別和適用
不予處罰:客觀事實不能處罰,例如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因為主體不符合所以不能處罰。
免予處罰:年滿14不滿16周歲 盜竊10000元。因為不滿16周歲不符合盜竊罪起訴要求 所以免除處罰。
應當處罰和可以處罰:加入人的主觀因素 應當處罰傾向罰 可以處罰傾向不罰。
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從輕是從法定部分取決輕 減輕是加於人的因素。(6)免於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減輕處罰是指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一是減輕處罰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低一格減輕,不能在低一格之下一量刑幅度中量刑。
如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刑有三個量刑幅度,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犯罪分子論罪該處死刑,但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應減輕處罰的,只能在低於死刑下一格,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一幅度內量刑,不能低於十年判刑。
二是減輕處罰後選擇的刑罰只限於刑法分則為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的刑種或刑期,不能在此之外選擇刑罰。
仍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為例,減輕處罰後最低刑罰只能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絕不允許低於五年量刑。三是對於犯罪分子適用罰金等附加刑時,不考慮減輕處罰情節的因素。
對於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上述有關減輕處罰情節適用的現象,認為都有悖於刑法及刑法理論關於減輕處罰的精神及內涵的,是對減輕處罰的片面理解。
『柒』 免於行政處罰後會否進行強制戒毒
吸毒,必須給予處罰。
對於免於處罰的,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如果已經免於處罰,原因就不再進行強制隔離戒毒了,但會要求社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