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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制

發布時間: 2020-11-23 12:57:34

1. 簡述行政制度的概念和特徵

行政制度,是指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體制、許可權、活動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規范和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制度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關系模式的產物,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體制下的中央行政體制、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關系以及地方各級行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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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觀念作知道的,由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產生、職能、許可權、組織結構、領導機制、活動規程等方面的准則體系以及政府體制內各權力主題的關系形式。
行政制度與行政思想、行政主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核心內容是腥味權力機關的法定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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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關於政府制度的分類:可以以「最高治權的執行者」人數的多寡為標准,把政府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三種。
君主制:君主製作為一種政體,是指以君主(國王或皇帝)為國家元首的政權組織形式。
君主立憲制: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是指有些資本主義國家中君主(國王、皇帝、天皇等)為世襲國家之首,但其權力由憲法規定,受到一定限制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多產生於資本主義發展較晚、資產階級還不能取得全部統治權,封建地主階級勢力較大、資產階級需同封建貴族進行妥協的國家中,盛行於19世紀。歷史上的德意志帝國、明治維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的日本等均屬這種類型。它的特點是:君主擁有全部統治權,國家權力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是真正的權力中心,他的行動不受議會約束。立法權屬議會,但君主有解散議會,否決議會決議的權力。議會僅享有在憲法上明確規定所賦予的職能,如果議會的職能同君主的許可權發生抵觸,則以君主的許可權為准。內閣及各部部長都由君主任命,並僅對君主負責。因此,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是一種君主和議會分掌國家政權,君主擁有實際權力,政權只對君主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又稱議會君主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在這種政體形式下,內閣必須從議會中產生,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續。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 ,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 。君主是「虛位元首」,按內閣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權力,主要代表國家進行禮儀活動。但君主仍保留顯赫的地位和象徵國家團結統一的尊嚴,仍是國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國、馬來西亞等。
共和制: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對稱,指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並具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採取這種政體的國家稱為共和國。
單一制:單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單位構成單一主權國家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國家最高統治權集中於一個或一組機關,因此單一制政府又稱中央集權制政府。
影子內閣:在西方國家中有一種形式,稱為「影子內閣」,或稱「預備內閣」、「在野內閣」。它是指實行責任內閣制的議會反對黨按照內閣的組織形式組成一個准備上台的執政班子。20世紀初由英國保守黨首創,後來形成憲法慣例。影子內閣一般由下議院反對黨領袖指定本黨有影響的議員組成,有的由反對黨全體議員選舉產生。其任務是領導下議院中本黨議員的一切活動。
法國式半總統制政府:
它是一種兼有議會制特點的總統制,介於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半總統制」一詞首先是由法國政治家莫里斯•迪米爾熱在他的《政治制度與憲法》中使用的。1958年6月戴高樂上台,建立了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戴高樂為了求得政局的穩定,對憲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憲法一方面擴大總統的權力,另一方面削弱議會的權力,從而使法國成為「半總統制的共和國」,採用過總統制的國家有:1919-1933年德國的魏瑪共和國,當代的奧地利、法國、芬蘭。冰島、愛爾蘭、葡萄牙和斯里蘭卡。
半總統制的特點是:
(1)半總統制政府體制在形式上設有兩個行政首腦,經全民投票當選的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政府還設總理。
(2)政府不對總統負責而對議會負責,議會可以譴責政府,當議會通過譴責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決政府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聲明時,總理必須向國家元首提出政府總辭職。從這一點看,這種政府具有內閣制的特點。
(3)總統掌握實際統治權,成為國家機構的核心,他不對任何機構負責。總統除實際享有召集議會特別會議、簽署法令、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和外交決策等權力外,還享有下列特權:任命總理和政府部長,主持內閣會議,可以不經總理的附屬直接頒布緊急命令,實行非常權力,發布總統咨文,相對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重要法案提交公民復決、解散議會及統率軍隊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國式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的權力比一般總統的權力還大,而議會的權力相對較弱,並受到嚴格限制。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的政體,在總統掌握重要權力這一點上具有總統制的特點,但政府向議會負責這一點又具有議會制特點,所以稱其為介於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的一種政體。
委員會制政府
委員會制又稱合議制,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權不是集中在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一人手中,而是由議會產生的委員會集體行使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這種政府形式以瑞士為典型代表,它是唯一長期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瑞士選擇委員會制的政府制度體現了瑞士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特色,貫穿了民治政府的理想,它是一種比較適合瑞士國情的制度,在西方國家政府制度中佔有不可忽視的地位。
委員會制政府的特點是:
A、政府(即7人委員會)由議會選舉產生,不一定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黨派聯合產生。委員不得兼任議員,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委員會實行4個黨聯合執政(激進黨、基民黨、社會黨各2人,中間民主聯盟1人)。
B、採取合議制。政府一切決定均由7人委員會合議決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所有命令不是以總統名義發布,而是以委員會全體名義發布。7名委員地位平等,權力相當,皆為行政各部部長。委員會主席實際地位和其他委員相等。一切重要政務均由集體討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集體負責的原則。委員會作決定時,至少必須有4名委員同意,方能生效。每個委員雖然分別擔任某一部的部長,但無權對本部的重大問題作出單獨決定,必須經過聯邦委員會指定的三人小組(均需聯邦委員)研究決定。
C、不實行權力分立。不設總統和總理。委員會主席即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由聯邦議會兩院從7名委員中選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一年屆滿後,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同時選出另一名副主席。實際上主席職務由7名委員輪流擔任。主席的職權極其有限,對外作為禮儀上的國家代表,對內負責主持聯邦委員會的會議,不得行使聯邦委員會的職權,無權任命官吏,無權否決議案,無權解散議會。
委員會的委員不是議員,但可以隨時出席議會,參加討論。他們可以向議會提出法律案,並可將他們的政策隨時提交議會討論,但他們不能參加議會表決。凡議會通過的法律案或其他決定,他們不能要求議會復議,必須執行,並對議會負責。他們的任期是固定的,在任期屆滿之前,不能因他們提出的重要議案未被議會採納而辭職,議會也不能投不信任票而促使他們提前解職。委員會無權解散議會,對議會不負連帶責任。這種委員會實際上是議會的一個執行機構。議會可以變更或撤銷委員會的決定和措施,委員會必須服從議會的決定。

2. 如何理解行政制度的含義

含義:
行政制度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觀念作指導的,由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產生、職能、許可權、組織結構、領導機制、活動規程等方面的准則體系以及政府體制內各權力主體的關系形式。
它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體制、許可權、活動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規范和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制度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關系模式的產物,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體制下的中央行政體制、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關系以及地方各級行政體制。

3. 行政人員的協調機制是什麼

行政協調,是指協調、調整行政系統與外部環境之間,行政系統內部縱橫向之間的各種關系,使之分工合作、權責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實現行政目標和提高整體效能的行為。
行政協調包括以下三層意思:

(1)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增強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新力。現代行政系統是一個與外部行政環境變化及信息要求相關的開放系統,它必須根據外部環境對自身的要求,調整政府職能體系與行政組織結構,以增強行政系統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

(2)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政府行政系統,為增強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必須協調自身內部的各種縱橫向關系,這種「縱橫向關系」,既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又包括政府機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3)協調內外部、縱橫向的人際關系,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由於行政人員所居職位、所持視角、所具有的價值取向等不同,必然造成人際關系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必須通過有效的行政協調,消除彼此之間的隔閡、分歧,增強相互之間的理解、信任、支持,從而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實現行政運轉協調。
行政協調的類型:

(1)以協調的主客體及其內容為標准,可劃分為三種:與外部環境的行政協調;內部縱橫向的行政協調;內外部、縱橫向人際關系的行政協調。

(2)以協調所解決的中心問題及其具有的性質為標准,可劃分為四種:以解決與外部環境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適應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結構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運作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動態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外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溝通性行政協調。

(3)以協調所涉及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手段為標准,可劃分為七種:高層次協調、中層次協調、基層協調、權責體制協調、規制協調、利益協調與心理協調。

幾種類型的行政協調及其機制:

前述幾種類型的行政協調,在實際運作中是交叉的,易於形成協調網路,但也容易抓不住要害。主要介紹三種行政協調及其機制。

(1)系統環境的協調及其機制。其協調機制主要有三種:①行政反饋。即行政系統把外界輸入的情況,加以轉換分析,通過制定政策或提供服務等方式反作用於外部環境,再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對自己的政策和行為加以調整,以達到行政目標。②職能調整。即行政系統為適應外部環境、社會需求而實行政府職能的增減和轉變。這既增強了行政系統自身的適應力,又增強了社會各主體的活力。③行政參與。由政府召開各種專題調查會、論證會、聽證會,通過吸引公民和各種社會組織,經由各種渠道和形式,直接或間接介入政府行為,來協調分散的社會利益與政府政策之間的不一致,從而實現行政與社會的統一。

(2)內部縱橫向的協調及其機制。行政系統為適應外部環境、社會需求,必須協調好內部縱橫向權責關系。①縱向垂直府際關系與部際關系的協調機制。關鍵是解決好事權與財權、人事權與決策權的配置機制。②橫向平行府際關系與部際關系的協調機制。關鍵是解決好既分工又合作的機制。

(3)行政運作過程各環節的協調及其機制。關鍵是逐步解決好「掌舵」與「劃槳」、決策與執行、公共服務的提供與生產等職能與角色的分離機制,甚至包括黨政軍不辦企業、「脫鉤」、「收支兩條線」等機制。

行政溝通是行政協調的前提條件:

(1)行政溝通是行政協調的前提條件,行政協調是行政溝通的結果和產物。

(2)行政溝通,是指行政系統內部縱橫向府際、部際及其人與人之間,憑借一定媒介、渠道傳遞思想、觀點、情感,交流政務信息,實現相互理解、支持、合作和行政協調運轉的行為。

(3)行政溝通的種類。行政溝通按照溝通渠道不同,可以劃分為正式溝通與非正式溝通兩種類型。正式溝通指通過行政組織的正式渠道所進行的溝通。正式溝通按照信息流向的不同,又可劃分為三種:①下行溝通。指按照行政組織層級節制體系自上而下的信息傳遞,其目的是實現「上情下達」,包括下達有關工作指示和決策,它是開展行政工作必不可少的環節。②上行溝通。即自下而上的溝通,亦稱反饋,指按行政組織節制體系由下而上逐級反映情況、意見,其目的是實現「下情上達」,包括對上級工作指示、決策的意見和建議等。③平行溝通。指處於平行關系的府際、部際或者同事之間的橫向溝通,多以協商、協調為本,其目的是實現相互支持、彼此促進,以便和諧同步完成行政組織的大目標。

4. 我國行政機制是什麼

行政區劃就是國家為了進行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國土和政治、行政權力的劃分。具體地內講,就是國家根據容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經濟聯系、地理條件、民族分布、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地區差異、人口密度等客觀因素,將全國的地域劃分為若干層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設置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政區劃以國家或次級地方在特定的區域內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層次唯一性的政權機關為標志。行政區劃因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而不同。行政區劃的層級與一個國家的中央地方關系模式、國土面積的大小、政府與公眾的關系狀況等因素有關。(見網路 行政區劃)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⑴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⑵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⑶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⑷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⑸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⑹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的特別行政區。

5. 什麼是行政運行體制

行政運行體制又稱行政管理體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統內部中行政權力的劃分、政府機構的設置以及運行等各種關系和制度的總和。從國家的層面看,是指行政機關與立法、司法機關的權力的劃分。行政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治體制決定行政體制。
行政運行體製作用:
第一、科學的行政體制能夠提高政府生產力,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科學的行政體制能夠大幅度地全面地促進社會發展,提高國家的競爭力。
第三、科學的行政體制能夠造就大批的優秀的國家各級各類公務員。
第四、科學的行政體制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的保證。
第五、科學的行政體制能夠確保公民的各種權利和生命財產。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_gPwCxA7tTO-aLdz-jyG1F-#7

6. 如何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
摘要: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但仍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和不足: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在監督范圍上過窄、監督對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監督手段和監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針對這些問題,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設我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若干對策。
關鍵詞:行政法制 監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已經寫入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成為全國人民為之奮斗和追求的目標。要實現以法治國這一宏偉目標,關鍵在依法行政,重點在依法行政,難點也在依法行政。這是因為:一方面,行政機關擔負著依法管理國家事物、經濟和
文化
事業、社會事物的繁重任務,是國家權利中最活躍、最普遍的權利。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擁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難以控制的權利。因此,要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的法制監督,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
一、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第一、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的權力配置整體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間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或推諉謙讓或重復監督,使監督工作難以真正落實,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權利機關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比不合理,不協調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在體制設計上有所欠缺。無論是人大監督、政黨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監督等,由於分散的監督,主體在隸屬關繫上自然是受多重領導的制約。權力機關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配套監督制,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
第二,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權力機關的監督表面看獨立性
雖然很強,但實際上還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獨立行使監督權力,僅能靠人大會議及人大常委會的事後監督。對行政機關的真正的彈劾,罷免、質詢等權力行使不夠,由於實行的集體領導制,因而監督工作不能落實到人而切實可行。司法監督還需完善,雖然憲法和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機,不受任何干涉。但實際上司法獨立未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沒有獨立於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為社會最後的救濟權力和公平正義象徵的司法權也未得到人們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督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體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規范如《國家公務員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監督法》、《人民監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無所適從;二是既有的一些監督規則措辭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標准和可供操作的細則,使監督主體難以准確裁量和及時查糾被監督對象的越軌、違法行為。而且公開的程度也不夠,往往採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一)構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
法制化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權力的確立及行使,都應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這也是行政法制監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個重要前提。
第二,
公開性原則。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監督是可笑的。歷史經驗昭示我們,沒有公開性或者公開性不強,只能給專制政治和干擾監督活動者有隙可乘。盡快完善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和稽核制度,強制規定公職人員定期將財產向指定的國家機關申報,如有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給予相應的制裁;強化對政府重點部門、重點行業的監督,實行招標公開、項目公開、決策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採取切實措施,大力推進社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開化進程等等。
第三,
科學高效原則。行政法制監督的機制設施應體現科學原則,具體表現在機制合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統一協調,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動態連貫,機制精簡節約。同時,行政法制監督也應體現高效原則,既是說監督主體要根據得到的有關信息,及時組織調查研究,發現並查明可能導致或已經導致違法失職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不失時機地實施監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條件,避免和糾正因此而產生的違法失職行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首先,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需要從體制上重新進行調整設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在監督體制中的領頭羊作用,根據我國憲法,權力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根本的監督,應該在人大內部設立一個專門行使監督職能的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社會各監督主體的工作。鑒於我國目前權力機關的監督缺乏具體操作手段,而且權力機關監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顯,借鑒國外成功的監察專員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設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
第二,實行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在美國還獨立於立法機關)而存在,並自主地開展工作;二是司法機關極其司法官員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所發表的言論及其所作出的行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權的行使。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侓准則。可以說,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司法機關在行使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時,更需要司法的獨立。當然,這有待於我國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監督主體在人、財、物等方面相對獨立於行政系統。

第三,擴大監督范圍。有必要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創制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達到監督均衡。當然這只是個相對的概念,不可能有絕對的均衡,在不同的時期也應突出監督重點,不能平均用力,但與此同時也不能忽視非重點對象的日常監督。

第四、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為了加強上級政府的監督,應加強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行政失察責任制,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第五、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發展,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案件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鑒於我國的情況,可以將審計機關移交人大設立,只對人大負責,才能真正做到審計獨立,充分發揮審計在防止官員為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應明確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這是監督主體內部自我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對監督主體,我們在賦予其權力時,應明確其應有的職責,使權責統一。而且也應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監督的程序。監督工作的實施應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監督,越出職權范圍監督。監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依法進行,但並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驟相連的做法。

第六,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社會對新聞立法早有提議,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第七,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地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總之,健全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還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監督工作極為重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已出台了《黨內監督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正在制定實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監督法以及行政監督法規。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必將進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潔的政府也一定會實現。

7. 如何搭建人事行政部門的管理機制

人事行政部門作為公司的一個集後勤管理與後備力量於一體的部門,在整個公司管理中擔任潤滑和保障的作用,不僅為公司的正常運轉提供了服務平台,而且為公司的所有活動提供各種有效的支持和服務。人事行政部門管理體系的完善對一個公司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企業行政管理體系的構建:

1、明確目標

企業行政管理的目標,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服務、協調和管理)所決定的,應包括

①更加有效地整合企業的整個行政架構,理順企業的內外部關系,使企業快速高效地運轉。

②更好地為企業的使命服務,為企業的各項活動提供最優的人力、財務、後勤保障、交往關系的支持。

2、行政管理體系技術體系

這部分主要通過制度和程序等手段,規定企業行政管理中如何有效的領導與管理、如何溝通與協調、如何控制與監督,以實現企業管理的高效。整個企業行政管理新體系追求企業內部管理活動的制度化建設、模式化運作和規范化行為,包括行政架構設計、各種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與革新,以及行政行為的實施以及行政文化的推廣等。但是,整個行政管理的設計基礎、理念、方法、以及設計的目的都必須適應與配合企業的願景、使命和戰略,根據流程再造的要求不斷革新行政管理流程,不斷採納各種新穎與科學的管理方式來實現企業目的、持續性地追求穩定與變革的協調,探求規范化革新的道路。

3、企業行政管理中的事務體系。

清華領導力開設的「行政總監領導力再造高級研修班」從職位的實際需求出發,精選相關課程,在內容設置上既有理論框架的系統化講授,又有實務操作的詳細解析,還包括豐富的實戰案例分析,力求使學員能在行政管理的理論素養和專業的行政管理能力方面獲得全面提升,從而為企業注入全新的行政管理理念和先進的行政工作方法,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8. 行政法運行機制是什麼

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有權立法的政府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依靠國家強制力執行法律(廣義的)。
發生糾紛,相對人可以在對應級別的法院起訴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法院對糾紛進行裁判(定紛止爭的作用)。
因此,行政法的運行機制也是立法--執法--司法,這幾個方面。

9. 行政人員的協調機制有哪些

行政協調,是指協調、調整行政系統與外部環境之間,行政系統內部縱橫向之間的各種關系,使之分工合作、權責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實現行政目標和提高整體效能的行為。

行政協調包括以下三層意思:

(1)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增強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新力。現代行政系統是一個與外部行政環境變化及信息要求相關的開放系統,它必須根據外部環境對自身的要求,調整政府職能體系與行政組織結構,以增強行政系統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

(2)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政府行政系統,為增強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必須協調自身內部的各種縱橫向關系,這種「縱橫向關系」,既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又包括政府機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3)協調內外部、縱橫向的人際關系,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由於行政人員所居職位、所持視角、所具有的價值取向等不同,必然造成人際關系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必須通過有效的行政協調,消除彼此之間的隔閡、分歧,增強相互之間的理解、信任、支持,從而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實現行政運轉協調。

行政協調的類型:

(1)以協調的主客體及其內容為標准,可劃分為三種:與外部環境的行政協調;內部縱橫向的行政協調;內外部、縱橫向人際關系的行政協調。

(2)以協調所解決的中心問題及其具有的性質為標准,可劃分為四種:以解決與外部環境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適應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結構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運作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動態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外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溝通性行政協調。

(3)以協調所涉及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手段為標准,可劃分為七種:高層次協調、中層次協調、基層協調、權責體制協調、規制協調、利益協調與心理協調。

幾種類型的行政協調及其機制:

前述幾種類型的行政協調,在實際運作中是交叉的,易於形成協調網路,但也容易抓不住要害。主要介紹三種行政協調及其機制。

(1)系統環境的協調及其機制。其協調機制主要有三種:①行政反饋。即行政系統把外界輸入的情況,加以轉換分析,通過制定政策或提供服務等方式反作用於外部環境,再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對自己的政策和行為加以調整,以達到行政目標。②職能調整。即行政系統為適應外部環境、社會需求而實行政府職能的增減和轉變。這既增強了行政系統自身的適應力,又增強了社會各主體的活力。③行政參與。由政府召開各種專題調查會、論證會、聽證會,通過吸引公民和各種社會組織,經由各種渠道和形式,直接或間接介入政府行為,來協調分散的社會利益與政府政策之間的不一致,從而實現行政與社會的統一。

(2)內部縱橫向的協調及其機制。行政系統為適應外部環境、社會需求,必須協調好內部縱橫向權責關系。①縱向垂直府際關系與部際關系的協調機制。關鍵是解決好事權與財權、人事權與決策權的配置機制。②橫向平行府際關系與部際關系的協調機制。關鍵是解決好既分工又合作的機制。

(3)行政運作過程各環節的協調及其機制。關鍵是逐步解決好「掌舵」與「劃槳」、決策與執行、公共服務的提供與生產等職能與角色的分離機制,甚至包括黨政軍不辦企業、「脫鉤」、「收支兩條線」等機制。

行政溝通是行政協調的前提條件:

(1)行政溝通是行政協調的前提條件,行政協調是行政溝通的結果和產物。

(2)行政溝通,是指行政系統內部縱橫向府際、部際及其人與人之間,憑借一定媒介、渠道傳遞思想、觀點、情感,交流政務信息,實現相互理解、支持、合作和行政協調運轉的行為。

(3)行政溝通的種類。行政溝通按照溝通渠道不同,可以劃分為正式溝通與非正式溝通兩種類型。正式溝通指通過行政組織的正式渠道所進行的溝通。正式溝通按照信息流向的不同,又可劃分為三種:①下行溝通。指按照行政組織層級節制體系自上而下的信息傳遞,其目的是實現「上情下達」,包括下達有關工作指示和決策,它是開展行政工作必不可少的環節。②上行溝通。即自下而上的溝通,亦稱反饋,指按行政組織節制體系由下而上逐級反映情況、意見,其目的是實現「下情上達」,包括對上級工作指示、決策的意見和建議等。③平行溝通。指處於平行關系的府際、部際或者同事之間的橫向溝通,多以協商、協調為本,其目的是實現相互支持、彼此促進,以便和諧同步完成行政組織的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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