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資格
『壹』 派出機構中,為什麼有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一、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有:
1、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e、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1)行政主體資格擴展閱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關。派出機關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派出機構是政府職能部門派出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
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另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也屬於派出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系統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一個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規范授權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內部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派出機關是一級人民政府根據業務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規定在所管轄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機關。
派出機關不能構成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其權利是派委機關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
行政資格首先,派出機關具有行政法上的主體資格,是由一級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的批准下設立行政公署。縣,自治縣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批准下設立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在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設立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規規章有授權。
『貳』 行政主體應具備什麼資格
一、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並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由此分解出三個標准:1、權,即獨立的擁有並行使行政權力;
2、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外採取行政行為;
3、責,承擔由其採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訴訟做被告、復議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等。這其中最終確立的標準是責,有權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機關,有責則一定是行政機關。
『叄』 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行政機關一定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行政主體資格還包括其他的如:委託機關,派出機關、派出機構等
『肆』 學校的行政主體資格
1.被告只能是當地教育局.因為行政訴訟的主體之一必須是行政機關.學校不是行政機關版,學校雖然具有向權畢業生發放畢業證或者學位證的資格,但是實際上學校是受其上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的委託才頒發的,所以學校不具有行政訴訟的被告資格.
2.如果王某以學校為被告法院不予受理(主體不適格),但是王某若以當地教育局為被告,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法院應該受理.
『伍』 交警支隊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您好,根據我國行政法的規定,交警隊的下屬大隊是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
『陸』 1,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高校行政主體地位小析
教育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根本。憲法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科教興國,然而有些人的受教育權卻得不到切實的保護。由於高校的行政主體資格的模糊與不確定,無論是法律的確認還是在現實中的重要性,學生的受教育權與其他相關的重要權利都無法保證不受到侵犯。因此,必要的司法救濟是相當重要的。但學校主體性質的模糊性,往往導致了救濟得不到正確切實的實施。因此,有必要探討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
一、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的前提條件
一般而言,行政依據其目的和對象可以分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指以公益為目的而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活動。傳統行政學及行政法學認為公行政就是國家行政。人類進入二十世紀之後,隨著社會的發展,貧富差距、經濟危機、環境污染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也相繼出現。傳統的國家行政已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社會急需政府行政權力對各類事務進行管理協調,以促進社會發展,實現公平與正義。現代社會急需國家行政范圍的擴大,形成「從搖籃到墳墓」全社會、全方位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但是這種無所不包的行政模式同樣也帶來了諸如公共政策失誤、政府內部組織龐雜、政府工作機構低效率、政府權力擴張及政府尋私等諸多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些人提出,政府並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權力得到了公眾的認可就都可能成為在各個不同層次上的權力中心。因此,行政不應當由國家所壟斷,行政不是國家行政,而應當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包括傳統的國家行政之外,還包括社會行政,即由社會主體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行使部分行政權力。
在行政法學中,行政主體是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能獨立地對自己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從立法可以看出,國家已經成認了行政主體的多元性與社會化,行政主體已不限於國家機關,還包括各類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因此,在國家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體僅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而在公共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體除國家行政機關之外,還包括各類享有並行使行政權力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共組織和私人組織)。行政主體范圍的擴大為公立高等學校成為行政主體提供了理論前提。
二、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的確定
高學作為一類重要的組織,法學界對其法律地位的探究從未停止過。首先,根據國務院於1998年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顯然,高學符合事業單位的特徵,屬於事業單位。其次,高學是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或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見,高等學校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屬於法人范疇。
單從以上看只能得出高校是法人,是具有公益性質的組織,是民事主體。但是,學校與學生不是一種簡單的民事關系。比如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時要服從學校管理規定,學籍學分及學位授予等,學校和學生是一種不對等的關系。因此,高校與學生不單單是民事法律關系,應該還有行政法律關系。
從行政主體的構成要件來看,包括以下幾點: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管理工作;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能承擔其依法實施行政活動所生產的效果和責任。首先,高校是一個獨立的組織,是公益事業單位。他有其獨立的財政支持,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從行政的特徵來看,根據教育法的規定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權利,這些權利符合行政權力的主要特徵,即具有典型的單方性和強制性,學生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因此,學校符合行政主體的基本特徵,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性質。
『柒』 行政主體資格取得需要哪些條件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捌』 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派出所具有復行政主體資格制
我們知道行政機構包括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他們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服務,對外不能以自己名義活動,其行為的一切法律後果都歸於其所屬行政機關,行政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派出所是政府工作部門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派出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授權,就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玖』 如何確認行政主體資格
不獨立承擔責任並不意味著沒有責任主體。只要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一定存在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情形有三:
一、行政主體自己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法律義務;
二、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建立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建立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
三、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撤銷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撤銷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
因此你的問題的答案是有這樣的行政機關,其行政法律責任由建立或撤銷它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承擔。
『拾』 關於行政主體資格
一、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並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由此分解出三個標准:1、權,即獨立的擁有並行使行政權力;2、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採取行政行為;3、責,承擔由其採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訴訟做被告、復議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等。這其中最終確立的標準是責,有權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機關,有責則一定是行政機關。具體說來,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
1、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直屬單位分為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直屬機構就是我們常見的直屬局,如工商總局、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局等,直屬事業機構,總共有30多個,但是只有幾個根據法律授權或國務院授權的,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考試中常考的是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特設機構只有一個,就是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我們稱之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國家糧食局,問他屬於哪個部門?他就是一個部管局,有國務院下屬的農業部來管理,類似的還有中醫葯管理局,屬於衛生局管理,外匯管理局,屬於中國人民銀行,他們都不直接屬於國務院,而屬於國務院下屬的一個組成部門。
e,經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去年議事協調機構考到了學位委員會,它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是根據學位條例的授權,這里注意學位條例是法律,雖然他不叫做什麼什麼法,同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他們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麼法,這樣的法還有很多,我們只需要注意這兩個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里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麼部門,地方也有什麼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三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經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被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被授權的事業單位。
c,被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被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里必須是授權,僅僅委託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二、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與機構
這里要注意的是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委行署)的設增減並須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決定,其他部門和機構的設增減並,可以由國務院自主決定。地方人民政府的設增減並要報上一級政府批准,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派出機關的設立,省級政府設地區行署須經國務院批准,縣級政府設區公所須經省批准,市轄區或縣級市設街道辦事處須經上一級政府批准。
三、行政授權與行政委託的區別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託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託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託可以通過實際委託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託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託。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託被委託的機構並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