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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11:58:03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的案例各三個

A開車撞倒B,交警C認定A負全部責任,A不服,起訴交警,為行政訴訟。 B起訴A要求賠償,為民事訴訟。 法院處理行政訴訟的同時,發現C在處理事故是有收受賄的行為,涉嫌犯罪,移交檢察院立案,為刑事訴訟

Ⅱ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答: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從合法性看,該市的新舉措不合法 ,違反了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法律優越,即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機關活動應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為前提和基礎。
(1)從法律優越角度看,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導致了多處公民的私權利遭到侵犯,比如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也就是說,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違反了現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權利的聖經,正是由於該市沒有嚴格依法行政,才導致了公民權利遭到了侵犯。
(2)從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不能採取法律沒有規定的手段。根據我國現行法,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並且只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制定的有關交通管理條例進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闢蹊徑。沒有法律依據的所謂新舉錯,是違背依法行政原則的。

二、從合理性看,該市的新舉措不合理,違背了行政合理原則
(1)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和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造成了社會各方面的矛盾,談不上科學合理,且這項舉錯導致了部分公民社會公德的淪喪!
(2)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裁量決定符合並體現法律對裁量許可權的授權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離立法的實質要求。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似乎實現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實際上違背了法律對於管好交通的最終目的——保持正常的社會秩序,維持社會穩定。
(3)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裁量決定建立於對相關因素的正當考慮之上,不得考慮不相關的因素。行政行為作出時涉及到多種因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時,應當全面考慮行為所涉及到或者影響到的因素。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很明顯沒有考慮到這一措施可能帶來社會副面影響。
(4)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裁量決定應當符合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義要求。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放的證據材料應當由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程序收集,並使用;制止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必須與其違法行為相關,而不能影響到與該違法行為無直接關聯的名譽權(因為違章照片、錄像資料在當地電視台播出)。

三、沒有依法行政,就沒有依法治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每一個行政機關都要把依法行政作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基本途徑。只有把依法行政納入到日常具體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不是一個原則性的口號,不能僅僅停留在憲法中,必須落實具體到依法行政實踐當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宏偉目標。(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Ⅲ 行政訴訟案例分析

一般來說,學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行為,不應當視為行政權力,因為學校不是行政機關,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也不是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的,一般來說,也不影響學生的憲法權利或民事權利(人身權、財產權等),即使開除學籍似乎影響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但學生仍可以再次通過考試到該高校或其他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且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學;⑥開除學籍。 可見,開除學籍屬於紀律處分而非行政處罰。

高校開除田某後,田某沒有離校,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而該《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入學前凡是國家或集體企
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安排;沒有勞動指標的,由原單位報主管
部門追加;原單位已並入其他單位的,由並入單位接收;原單位已撤銷的
,由主管部門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同理,高校拒發畢業證也非行政權力。但發給或拒發學位證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根據上述規定,授予學位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權利,高校及科研機構是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來授予學位的,因此應當屬於行政權力。
所以高校拒絕發給畢業證,經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復核已經生效;而不授予學位的行為,雖然田某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法院判決撤銷之前也應當已經生效。

Ⅳ 行政訴訟法案例

(1)法院加重對原告錢某的處罰是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中,錢某與孫革查利害關系人,而且同為原告,所以法院在審理中不受「不得加重」的限制,可以對錢某的處罰予以加重。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2)法院對李某作出予以罰款的判決的做法不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中,公安機關並未給予李某以行政處罰,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能直接給予其行政處罰,否則,便侵犯了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權,也不利於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所以本案法院不應對李某作出任何處罰判決。

Ⅳ 行政訴訟的行政訴訟案例

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徵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徵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准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徵收范圍內,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二)裁判結果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徵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徵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三)典型意義本案典型意義在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於房屋徵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徵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准明顯低於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於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徵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Ⅵ 請高手舉例說明一個可以行政復議但不能行政訴訟的案例

行政復議主要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行政訴訟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若一個行為只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不涉及其合法性(即該行政行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就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只能採取復議。
例如:
一對老年夫婦原有住房拆遷,但是有關部門分配拆遷房的時候為他們分配到頂樓(沒有電梯的住宅),那這個問題就只涉及到合理性。因為法律規定對此類住房的分配沒有限制,所以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是從我們的主觀上來判斷的話,它是不合理的,因此應當提起行政復議,而不是訴訟。這個例子是發生在上海的真實案例,當事人因為沒有提起復議直接起訴了,導致復議機關因為已經走了司法途徑而不受理復議,同時法院也無法因為該合法行政行為不合理而撤消,因此最後沒能解決。
另外,最近關於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好象要開始改革了,據我所知好象上海已經規定了行政訴訟可以處理部分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問題了。你可以關注一下。

Ⅶ 有關行政訴訟的案例

以下回答中引用的法條如未特別註明,均為《行政處罰法》。

1、青山鋼鐵廠附內近歸屬江岸容區的話,江岸區公安分局的執法人員到堤角區執法是合法的。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參照對企業的處罰對劉江處罰不合法。
法律規則的適用必須體現違法主體與被處罰主體一致,即「全有全無」原則。

3、江岸區公安分局無權吊銷劉江的個體收購廢舊物品許可證。
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吊銷由其核發的行政許可證,本案有權吊銷劉江許可證的機關為堤角區公安局(另:題干中提到「在堤角區公安局治安科辦了個廢舊物品收購許可證」,事實上,該科室無權作出行政許可,應以堤角區公安局名義作出)。

4、江岸區公安分局無權沒收劉江的三輪車。
劉江的三輪車既非違法所得又非非法財物,依法不應沒收。

5、未告知劉江有聽證權利,處罰應當依法撤銷。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江岸區公安分局未告知劉江有聽證權利,屬於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按照《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3目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Ⅷ 關於行政訴訟案例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具體行政行為。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因此本案的正確答案為ABE。

Ⅸ 行政訴訟法案例

(1)此案應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是,在本案中,A市公安局對姜某進行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財產的行為不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所乾地的,其真正的目的不是為了刑事偵查,而是為了插手普通的經濟糾紛,是一種名為刑事偵查,實屬干涉經濟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財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B市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A市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自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並管轄。「本案既對原告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又對原告的財產進行扣押,原告對這兩種行為均不服,所以向被告所在地A市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B市或者A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A、B兩地法院對此案件均有管轄權。

Ⅹ 想下載行政訴訟的案例。

推薦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全國各級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在該網站公布裁判文書。
首頁 - 中國裁判文書網
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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