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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 2020-11-23 11:28:41

Ⅰ 如何解決行政審批執法執紀等職能部門存在的懶政怠政和為官不為問題

監督舉報渠道的不順暢,導致職能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等懶政和為官不為現象無法遏制。

Ⅱ 政府部門在開展行政審批事項工作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一)行政審批權力轉變為政務服務的理念沒有真正樹立。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一些部門從辦理審批事項的基層工作人員到部門領導,仍然把行政審批當成一種權力,死死抓住不放,甚至千方百計增加或變相增加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環節,想方設法擴大自己的審批職權和范圍。如某市文化體制改革後,原市廣播電視局改革為廣播電視台,由過去的行政部門改為全額事業單位,原行政管理職能劃歸新成立的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但是在「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有線電視安裝設計審批」等審批事項上,廣播電視台仍然行使原審批權,而文廣新局說是自己的又無法審批。再如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燃氣經營企業設立和許可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X建燃熱字【2011】18號)文件中,卻擅自增加規定「明確所建立燃氣經營企業預審和登記程序」,否則,「不予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予注冊登記」。同時還規定:「設區市、縣(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儲罐總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裝液化石油經營企業、CNG加氣母站、LNG生產儲備及LNG加氣站等經營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發證。」這既屬於明顯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又是非法上收行政許可權,擅自剝奪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權的行為,但是作為下級的市、縣住建和工商部門還必須遵守省主管部門的文件。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明確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有的地方擅自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或個人建房,必須先經建房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蓋章同意,然後經所在地的城區街道辦事處蓋章同意後,才能向縣、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樣擅自設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不僅增加了建設單位和個人的負擔,影響了審批效率,也是一種嚴重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再如在城區設置戶外廣告,工商部門說設置廣告審批權歸工商部門;城管部門說在市政設施上設置廣告審批權歸城管部門;公路部門說城區道路是公路部門修建的,在城區道路上設置廣告歸公路部門。特別是一些有審批權的部門,各科室、各分管領導都爭審批職能、爭簽字權。某市國土資源局,為了平衡各科室、各分管領導的審批權,內部10個科室,都規定有行政審批職能,各科科長都有審批簽字權,同時,每名分管領導各分管1—2個科室,並負責簽字審批。許多部門爭審批事項,內部科室爭審批職能,部門領導、分管領導爭審批簽字權,目的不是為了多做工作,多為企業群眾服務,而是為了爭那點審批簽字權力能得到或謀取的好處和私利。

(二)行政審批環節多、辦事效率低。某市為了了解企業反映的行政審批效率低、收費高、辦事難的問題,專門組織了一次調查。發現一些市直主管部門各項審批,從辦事員、到副科長、到科長、到分管局長、再到部門一把手,需逐級逐個匯報,部門的內部審查環節繁多,一個審批事項多的七八個科室、少的三四個科室進行審查,每一個環節都要匯報溝通,花費了申請辦理審批事項的企業很大的人力、物力、精力。有的審批事項,需要一個部門審批完成後,才能交到下一個審批部門受理,一些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審批事項,經常互為前置條件,互相推諉扯皮。例如,要獲得發改委房地產項目立項審批,必須經規劃局審批,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並提供用地規劃條件」;要經國土資源局審批,出具「建設用地規劃預審意見」;要經環保局審批,出具「環保立項意見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要經水利局審批,出具「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要經消防支隊審批,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審查意見」;要經地震局審批,出具「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報告」和「地震監測環境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報告」;要經人防辦審批,出具「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批准文件」;要經國安局審批,出具「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批意見書」;要經文物局審批,出具「大中型基本建設文物調查報告」等等。再加上一些審批事項必須有中介組織的認證、評估等,可以說審批環節繁雜、審批材料眾多、審批時間冗長。從調查的某房地產開發項目粗略統計,從招拍掛拿到土地到各種證件手續齊全,具備開工和預售條件,要經過20多個部門單位層層審批,加蓋36枚269次公章。不少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辦審批手續,從拿地到開工,至少需要一年半以上的時間。

(三)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組織缺乏有效規范和監管。在辦理行政審批時,有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要提供中介組織作出的「環評、安評、能評、雷評、震評、水評、圖審」等報告、文書,沒有這些中介組織出具的評估、認證結論、報告,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審批。還有一些掛靠職能部門的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公共服務單位,如自來水、供電、燃氣、供暖、通訊及城建系統一些單位,強制要求使用本單位的施工、測繪隊伍,由於獨家壟斷經營,業務繁忙,企業要排隊等待。據統計,許多行政審批部門都有下屬的事業性質或企業性質的中介組織。如:建設局有下屬的新型牆材與建築節能技術咨詢中心、建築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建設職工培訓中心、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建築設計研究院;規劃局有下屬的城市建設規劃服務中心、城建檔案技術咨詢服務中心、建設工程勘察院、測繪研究院;房管局有下屬的房產交易中心、房地產勘察測繪中心、房屋拆遷服務中心;國土局有下屬的土地測繪隊、土地登記事務所、土地交易中心;水利局有下屬的水利勘測設計院、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水文水資源勘測公司;質監局有下屬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技術監督情報所、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質量技術服務中心;地震局有下屬的地震工程研究院、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氣象局有下屬的雷電防護有限公司、防雷中心;環保局有下屬的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安監局有下屬的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化學品安全評價中心、安全環境設計咨詢公司;消防支隊有下屬的消防技術服務中心、消防安全評估中心;經信委有下屬的節能服務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等。由於這些中介組織要為行政審批提供必需的評估、評價報告、手續,又與行政審批部門有著密切的聯系,致使在中介組織提供服務方面存在著行政審批部門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或變相指定服務對象接受中介服務、行政審批部門將自身工作職能違法轉交中介組織辦理、行政審批部門的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在中介組織兼職或通過其他方式在中介組織領取報酬、行政審批部門將中介組織作為本單位「小金庫」、利用其他資金或借用其賬戶濫發福利以及在中介組織報銷單位或個人費用、行政審批部門故意設置外地中介組織進入當地服務市場的附加條件,干擾阻撓外地中介組織進入當地開展業務等不良現象,從而嚴重影響了行政審批工作公正、公平、規范、有序開展。

Ⅲ 如何解決我國目前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截止目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尚無法治層面的統一程序規定,法治所要求的公正、公開、透明、便民原則無以有效體現,相當一部分行政審批是「抽屜標准」,完全屬於暗箱操作,為審批人員尋租留下可乘之機。法治要求規范的行為,權責的統一,由於缺乏規范的程序,具體行為的不規范在所難免。不規范的行為,必然是權責的不對稱,想怎麼批就怎麼批,想批給誰就批給誰,批完了事,對其後果不聞不問,更無人依法追究,這種行為損害了人民和國家利益,瓦解著行政審批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有序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場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所以,法制建設的完善是行政審批制度建設的直接基礎,法治的機制是行政審批的基本的制度框架。並且,按照建設常規要求,相對於行政審批制度,法制建設應有一定合理的超前度,如此,才能有效發揮法制對於行政審批制度的規范、統御、監督作用,行政審批制度也才能更好體現法治精神和法治機制,最大可能排除人治的負面影響,建立起符合實際需要的先進的行政審批制度。國內國外的經驗表明,這是根治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存在問題的根本之途。剛剛出台的《行政許可法》,將是我國行政審批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式的標記,對於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與建設,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Ⅳ 承接行政審批過程中存在哪些困難和問題

(一)行政審批權力轉變為政務服務的理念沒有真正樹立。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一些部門從辦理審批事項的基層工作人員到部門領導,仍然把行政審批當成一種權力,死死抓住不放,甚至千方百計增加或變相增加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環節,想方設法擴大自己的審批職權和范圍。如某市文化體制改革後,原市廣播電視局改革為廣播電視台,由過去的行政部門改為全額事業單位,原行政管理職能劃歸新成立的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但是在「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有線電視安裝設計審批」等審批事項上,廣播電視台仍然行使原審批權,而文廣新局說是自己的又無法審批。再如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燃氣經營企業設立和許可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X建燃熱字【2011】18號)文件中,卻擅自增加規定「明確所建立燃氣經營企業預審和登記程序」,否則,「不予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予注冊登記」。同時還規定:「設區市、縣(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儲罐總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裝液化石油經營企業、CNG加氣母站、LNG生產儲備及LNG加氣站等經營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發證。」這既屬於明顯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又是非法上收行政許可權,擅自剝奪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權的行為,但是作為下級的市、縣住建和工商部門還必須遵守省主管部門的文件。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明確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有的地方擅自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或個人建房,必須先經建房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蓋章同意,然後經所在地的城區街道辦事處蓋章同意後,才能向縣、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樣擅自設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不僅增加了建設單位和個人的負擔,影響了審批效率,也是一種嚴重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再如在城區設置戶外廣告,工商部門說設置廣告審批權歸工商部門;城管部門說在市政設施上設置廣告審批權歸城管部門;公路部門說城區道路是公路部門修建的,在城區道路上設置廣告歸公路部門。特別是一些有審批權的部門,各科室、各分管領導都爭審批職能、爭簽字權。某市國土資源局,為了平衡各科室、各分管領導的審批權,內部10個科室,都規定有行政審批職能,各科科長都有審批簽字權,同時,每名分管領導各分管1—2個科室,並負責簽字審批。許多部門爭審批事項,內部科室爭審批職能,部門領導、分管領導爭審批簽字權,目的不是為了多做工作,多為企業群眾服務,而是為了爭那點審批簽字權力能得到或謀取的好處和私利。

Ⅳ 縣級政府為什麼行政審批存在的問題剖析

一、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行政審批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縣行政許可管委會的直接領導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扎實穩步推進。按照「精減項目、減少環節、規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強化服務」的工作要求,結合建立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縣委政府大膽改革行政審批運行管理機制,對部門行政審批項目、依據、時限、程序進行了多次清理、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得到進一步優化和簡化,辦事效率明顯提高,辦事環境逐步改善。

(一)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程序明確

在推進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中,縣政府明確行政了行政審批的項目管理程序。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取消,及時文件、政府公眾信息網、行政審批網站進行公示,相關行政機關不再審批;對新開辦的審批業務,嚴格審查把關,由行政審批管理和法制部門審查,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查、研究後實施,部門不得隨意增加審批項目。經過清理規范,目前,全縣行政審批項目由2004年的416項變為348項。其中屬行政許可 310項,屬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38項。

Ⅵ 如何解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注重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公眾參與。行政審批事項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性,作為被監管者的企業、組織和一般公眾應當有不容置疑的發言權。行政審批的清理,應當從閉門清理走向開門清理,設置平台,引入充分的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並體現在清理的過程與結果中。
進一步強化法治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引領與保障作用。首先,要把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與法律法規的立改廢緊密結合。各級人大、政府法制機構應積極主動地對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清理,實現法律法規清理與行政審批清理的同步進行。確定削減、下放或者轉移某行政審批事項的,應同步完成相應法律依據的修改,需要地方自行立法的,應當由全國人大作出明確授權,為改革的落實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鼓勵各地依法開展先行先試。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廣東暫時調整、先行先試的授權機制擴展到各地,通過中央授權,逐步允許一些具備條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根據自身經驗對法律、行政法規設置的審批事項、審批程序進行適當調整,激發地方改革活力。同時,對《行政許可法》進行修改,將該法第21條省級政府停止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予以完善和細化。
再次,建立健全嚴苛的違法者懲戒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事前監管改為事中、事後監管,經濟主體、社會主體有了更多的自由後,應擔負更多的責任。對於無視法律規定、缺乏社會責任的經濟、社會主體,應建立更為嚴苛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機制,引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濟手段和高昂的民事賠償機制,讓違法者為自身違法承擔高昂的法律責任;逐步深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讓違法的企業及其實際股東、高管等實際控制者寸步難行。
推進行政審批標准化、信息化。行政審批的標准化對於限縮、規范審批機關的裁量許可權,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從中央到地方正在進行的權力清單編制工作,就是其基本內容。如廣州市將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用地審批、立項(項目核准、備案)、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五個階段,每個階段確定單獨的牽頭部門,各個審批部門之間審批信息資源材料實時共享,申請所需材料、審批條件流程、辦理時限等均確定精確、細致的標准,形成統一標准和流程圖,對於提升審批績效成效明顯。就全國范圍而言,有必要在總結已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各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申請材料、技術規范、審批條件、審批規范、收費標准、辦理時限、審批運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各個要素的標准化。
推動行政審批的信息化是大勢所趨。在此方面,東莞經驗值得借鑒。該市已明確承認電子批文的效力,審批部門實現統一採信電子批文。通過批文共享平台的建成使用,實現「批文入庫、資料共享」,各部門出具的審批文件及辦事結果統一上傳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後續審批需要前置審批批文時,可直接從平台中調取相關批文。東莞還啟動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台,頒發電子營業執照,部門審批可直接從平台中獲取與社會法人或個人相關的電子證照。建議下一步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成果,推行電子化審批和審批信息共享,提升審批效能。

Ⅶ 政務中心某部門處理問題有疑問

新一屆政府組成以來,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突破口,目前已分批取消下放了6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有效激發了市場和企業的活力,得到了社會的高度評價。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除了繼續取消下放審批事項外,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規范管理、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對於增強改革成效,建設高效廉潔政府,有著重要意義。最近,我們對有審批權的60個國務院部門的審批流程設立情況進行了梳理分析,感到行政審批流程存在一些共性問題,有必要加以統一規范。
一、行政審批流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少明確規范
從整體情況看,現行《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程序作了法律規定,但沒有出台實施條例和細則,現有規定對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流程的規范和制約還不夠明確具體,各部門制定審批流程的情況參差不齊。分析表明,國務院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中,由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的占極少數,絕大多數是部門直接審批或由一個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這些行政審批,都要求地方、企業和法人申報資料;都需要在一個部門內的幾個司局裡分別提出意見,然後報部門領導批准後下達審批文書;其中有些審批需要一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同的,牽頭部門還要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雖然各部門行政審批的流程和需要幾個部門會簽的審批流程有所差異,但基本程序大同小異,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專門的行政審批流程規定。有了這個規定,可以指導各部門制定自己的審批流程,也為部門規范審批流程提供基本依據,還可為社會和公眾監督創造條件。
從部門情況看,目前行政審批流程存在的問題:一是缺少專門的審批流程規定;二是雖然制定了審批流程,但不具體、不清晰,自由裁量的空間太大。還有一個是賦予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審核的權力過大且沒有具體約束。根據國務院各部門網站公布的審批事項統計(截止今年6月),在有行政審批項目的60個部門中,制定了專門行政審批流程規定的部門只有40個,而這40個部門所制定的審批流程僅占整個行政審批事項總數的37.7%,其餘20個部門基本沒有完整的行政審批流程規定(有的行政審批流程散見於相關法律法規中,缺乏可適用性,不能稱其有專門的審批流程),有的部門只有部分審批事項有流程,有的部門一個流程規范適用多個審批事項。在60個部門制定的審批流程中,有25個部門的審批流程不細,對審批流程有詳細解釋說明的只有6.6%;有流程圖的審批事項111個,佔9.0%,有的部門將幾十個審批項目「打包」共用一張審批流程圖。
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審批流程更是缺乏統一規范。一些部門設計的行政審批流程,往往只考慮屬於自己部門的這段流程,沒有與其他部門或地方政府那段流程相銜接;有的部門雖然規定了與其他部門的審批銜接環節,但部門規章規范的流程不一定能得到其他部門的認可和配合。由於對跨部門審批流程缺少整體設計和規范,項目申報單位向多個部門報送或重復報送審批材料的現象,在所有需要部門聯合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中普遍存在。
在內容規范方面,各部門制定的審批流程一般包括審批依據、申報資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時限等規定,但規范程度差別較大,許多部門對在線運行和查詢、告知義務、委託中介評估時限、內部會簽流程、批與不批理由說明、承擔責任主體等重要環節和辦事規則,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的彈性空間較大。例如,國務院要求推行行政審批項目在線運行、查詢和監督,但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可在網上運行的卻不多,有87個行政審批事項可以在網上運行,佔7%。有的行政審批項目只有部分環節可以在網上運行,甚至有的審批事項只是在網上公布審批進程和最終結果,項目單位仍然需要多次往返於政府與企業和多個審批部門之間,這說明是否實行網上審批有很大彈性空間。
此外,中介組織前期評估評審時間過長,行政審批的「體外梗阻」嚴重。隨著行政審批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部門審批時限也大幅縮短,但法律法規對中介組織的評估時限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國務院部門的審批流程對中介組織的評審時限也缺乏明確規定,且不計入審批機關的辦理時限。在實際工作中,過長的中介組織評估評審時間已成為行政審批流程的「體外梗阻」,致使企業和地方總體感覺是政府審批時間過長,效率很低。例如,一個建設項目落地涉及到環境、規劃、安全、交通等各種各樣的專項評估評審,每個環節都需要由第三方出具評審報告後,後續審批才能啟動。多了這些專項評估項目,不僅審批時間大大延長,而且少則幾萬、多則幾百萬元的咨詢費,給企業增添了負擔。
二、規范優化政府部門審批流程建議重點抓四個問題
1.建議由國務院出台行政審批流程的統一規范。這一規范可包括以下內容:審批流程的原則和基本要求;對國務院各部門制定專門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審批流程的要求;專有的行政審批流程應包括各環節的辦事場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清單和示範文本、辦事步驟、辦事時限,工作人員的任務清單、責任清單、職務關系、行為標准和投訴渠道等具體事項;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定;編制行政審批流程圖的規定,包括形象化、簡明化、可視化等規定。
2.試建中央政府政務服務大廳並在部門建立政務服務中心。目前國務院部門大多採取逐一申請、自行受理、多頭串聯審批的做法開展行政審批工作,不利於提高審批服務效率。可考慮借鑒地方的經驗,由國務院牽頭試建中央政府專項服務大廳(可依託某一部門政務服務中心),把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集中到一起辦理。中央政府專項政務大廳設立中介組織服務區,引進服務規范、效率高收費低的中介組織,既方便申請項目的評估評審,也有利於監督。同時,行政審批事項多的部門,如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可在部內建立自己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大廳,把部門內有關司局集中於大廳,統一受理和辦結相關審批事項,實現一個窗口對外和一站式服務。
3.探索「一口受理、全國通辦」的審批「雲」服務方式。國務院部門可推進「網上審批」,加快建設行政審批的物理平台和電子政務平台,規范技術標准,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行政審批網上操作平台。按照先簡單後復雜、先共性後個性順序,逐步推進除涉密的所有審批事項依託網路平台運行,實現全國行政審批資源共享,「一口受理,全國通辦」,全程網上辦理。通過信息技術手段,整合各類審批事項辦事專線,建立網站「雲」,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在一台電腦上,通過網站「雲」,窗口工作人員可以查閱和採集各審批事項辦事專線中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同時以「政務代理」的方式,由通辦專員去「跑腿」,代申請人將需要蓋章簽字的申請材料交給審批事項服務中心。這樣,只要申請人在一體化運行的行政審批網上操作平台的任意一個窗口提出申請,其他包括國務院部門在內的各地各級行政審批機構都應依據職權給予及時辦理,從而有效突破審批服務對戶籍、地域、層級和部門的限制。
4.重在減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具體措施可包括:通過加強培訓,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審批時間,改5個工作日內為當場告知項目申請人需要一次性遞交的申請材料,將投資項目的政府核准時限由20個工作日調整到10-15個工作日(據企業和地方反映,將政府核准投資項目時間再壓縮1/3是可以做到的);完善行政審批各節點間的「連接環」,實現審批各環節的無縫銜接,防止審批時間浪費在兩個審批環節之間;改進公開公示平台和方式,推行網路公示和點對點公開,縮短徵求公眾意見、專家評議和社會公示的時間;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對中介組織的評估評審時間做出明確限定,減少審批事項的體外運轉時間;審批服務前移,讓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為審批項目申請人提供超前咨詢服務,減少項目申請人准備材料的時間。
三、規范行政審批流程還需要強有力的配套措施
1.精減審批內容和申報資料。目前,國務院部門審批流程中的各個環節需要提交的申報資料都比較多,其中有些材料是沒有必要的,例如在平原地區上投資項目就沒必要進行以山體滑坡為主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還有些材料屬多環節、多層次重復申報,如投資審批項目的立項批件、土地批件、效果圖等重復要件接近50個,既給申請人帶來麻煩,也降低了審批速度。具有審批權的部門應取消那些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或者雖有法律法規規定、但隨著情況變化現在已沒有必要繼續審查的審批內容和材料。以建設項目為例,應從項目投資後的作用和效果出發進行逆向思維,主要審查該項目的產業風險、市場秩序風險、社會風險和生態環境風險,據此確定審批內容及相應的申請材料,除此之外都不必審批。同時,盡量實行一次性提交申請資料,前期要求提供的材料,後期不應再要求提供;提供給一個部門的材料,其他部門不能再要求提供。
2.改革中介組織專項評估評審。對於已完成區域性評估地塊內的建設項目和符合專業管理標準的建設項目,應取消或簡化建設項目的專項評估評審。開展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的試點改革,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歸口審查制度」,將原來由政府開展的規劃、消防、衛生、交通、氣象等技術性審查從行政審批中分離出來,全部由第三部門審查,政府部門只承擔檢查、抽查等監管工作。從長遠看,應做好中介組織的脫鉤、培育和監管工作,抓緊出台規范中介組織的行政法規,推動中介組織繁榮發展;同時要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監管和績效考評,建立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督促中介組織規范開展活動。
3.公開行政審批流程。國務院審改辦和各部門已向社會公開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權力清單」,與此相配套,國務院部門應將每個審批事項的專項審批流程在辦公場所、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以方便審批項目申請者辦事,也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
4.加強內外監督問責。應建立著眼整體流程的首問責任制和著眼各個環節的崗位責任制,將行政審批每個環節的責任細化到崗位,落實到人,並明確違反流程規定的具體情形,為加強監督和責任追究打牢制度基礎。同時要加強內外監督。各審批機關主管領導要加強對審批行為的監督檢察,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對於在線運行的審批項目,可建立電子監察系統和「紅綠燈」制度,藉助網路和電子信息技術強化對行政審批權實時運行狀況的監督。要拓寬和暢通服務對象監督投訴的渠道和方式,讓企業、公眾和專家評價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此外,建議對有行政審批事項的60個國務院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項績效考評,並將審批流程規范化作為一項考評內容,定期公布改革績效清單,以激勵先進,鞭策後進。

Ⅷ 關於行政審批系統中網上審批的幾個問題

我縣的審批中來心實行的是全市統一的自網上審批系統。
工作流程一般是受理——審核——審批等步驟,這是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那如果是便民服務項目,是直接受理辦結就可以。
審批項目的話一般都是適合的,但是我們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多需要別的部門和科室配合的工作,這就有可能拖延工作時間,那麼,在設定期限的時候最好不要扣太短。
至於優缺點,我想你肯定能查到很多,我就說兩點自身的體會吧:一是該系統和本部門的審批系統一起,需要二次輸入,增加工作量;二是該系統確實增強了辦事的緊迫感,電子監控辦件速度。
在我們浙江來說,好像基本上都實行了網上審批系統,都差不多吧,海鹽、樂清、江山等地都不錯。

快放假了,今天很空,啰嗦了那麼多,希望對你有幫助,哈。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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