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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3 11:25:32

A. 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有哪些? (1)孕情、環情監測; (2)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3)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4)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5)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2、農業人口夫妻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農業人口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1)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3)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4)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學生減收雜費; (5)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6)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3、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實行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4、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以下的少數民族的; (2)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確診為非遺傳性疾病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 (4)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8)女方是農業人口,男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 (9)女方是農業人口,定居在靠國境線5公里以內的鄉村,持有邊境居民證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後不育,並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專家鑒定並確診為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 (1 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餘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1 2)夫妻雙方屬農業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1 3)獨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項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農業戶口遷入農村落戶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內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2)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3)已領取《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夫婦如何辦理《二孩生育證》? 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夫婦應當在懷孕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領取《二孩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屬農業人口,哪些情況下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 (1)已脫離農業生產,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五年以上,並有固定的住所和經濟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證》,尚未懷孕,自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之日起滿三年的。 8、哪些情況應徵收社會撫養費? (1)不符合規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2)以收養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條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會撫養費應如何繳納?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決定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徵收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周年,第一次繳納應當不低於應徵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40%。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 10、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准及計征方法是什麼? 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1)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徵收; (2)違法生育二個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徵收; (3)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徵收; (4)違法生育第四個子女以上(含第四個)的,按上述標准計征倍數類推。 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1 1、對違法生育者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有哪些其他處理措施? 對違法生育者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年內不得被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等等。 違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體經濟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 2、對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怎樣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聚眾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 (2)侮辱、誹謗、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3)虐待生女嬰的婦女或者不生育的婦女的; (4)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1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原則和規定有哪些? 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管轄區域誰清理」的原則,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由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管理; (2)城鎮住宅小區由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3)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14、流動人口的生育證由哪裡簽發? 流動人口的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 15、流動人口違法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怎麼實施處罰?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由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將徵收情況通報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法生育已依法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 16、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

B.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我國關於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專劃生育法》屬, 於2001年12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57 號 現公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條。
3、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C. 中國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有哪些

現今社會,有社會政府的扶持,每個人都能得到免費的義務教育,但大多數人學會是為社會做貢獻的嗎?他們只不過是為了找到好的工作,有好的工資,可以為自己謀福利,現在的父母,誰又願意讓自己的獨生子女受苦,能讀書的盡量讀,不能讀的就憑關系找一個工資高又輕松的工作,到處玩,而自己老了又能給他們留下一大筆遺產,除非遇到一個敗家子(女),社會政府的關照下,他們又為社會做了什麼呢? 看別的國家,多少年來誰還為了錢財而相互欺騙,自相欺壓,要欺騙就騙別的國家,現在多少的外地廠在中國建起了工廠,而中國員工都有一個普遍的意識,別的國家給的工資大方一起,而都願意進入外企工作,那不就是拿中國人百年建人才,而為他人之用嗎?對中國的現狀又有何用,外國人的品牌,由中國廉價工人做起,到頭來又高價賣給中國人,而中國人的品牌卻很多很難做起來遠銷國外,現在城鎮是建起來了,人人都衣食無悠,但農村一些偏遠地區呢,沒人管,又交不起養老金,醫療金,老了,照樣還不是眼睜睜地等死,沒有別人的幫助,關懷,社會關照了那麼多的人,為什麼就最低層的人卻沒人管,不良分子利用人們自己麻木不堪的心理,把小孩拐騙,活生生的弄殘疾乞討,難道是小孩子自己願意的嗎,但社會又有誰管,自己國家的事不幫,卻擠尖了腦袋往國外跑?國內造好了,難道會比國外差嗎?國家辛辛苦苦地製造人才,難道就是為了別的國家做嫁衣嗎,中國那麼廣擴的空間,地理優勢,美好資源,隨便修整一下,會比不上別的國家嗎?有錢的人想更有錢,沒錢的人拚命掙錢,想為國做事,自己連飯都吃不起還能怎麼樣?計劃生育???還不是限制沒錢人的,死一個算一個,有錢人呢,妻子,情婦,只要願意能生一個連,生一個劃一個區域,還不知有多少私生子私生女呢,含著金湯匙出生的人有幾個會為社會著想,或許待窮人死光了,就剩那麼多寄生蟲冷眼笑看地球毀滅吧!!!!有錢人那麼多,隨便捐點出來,養老所,育兒院,能為多少人解決艱難,但有多少捐款會所真的到人間服務到真的需要服務的人呢,只為了盈利,殘害自己的同胞,卻又對別的國家獻媚》國家政府,誰都是自私的,誰不想多撈些錢(偏偏不法份子和別的國家的人決對有錢),那還不是建法為別的人服務,又有多少真正運用到了自己國家人身上,寧願壞人騎在自己身上抽鞭子,卻還是要更加地殘害中國自己同胞,人心??難道要再次毛澤東起義,造反!!!中國人自己才能從麻木中自己醒悟起來????有好的社會主義意識,中國就算不出口,自己的產品自己用,保護好邊防,那怎麼不是個世外桃源,叫別人艷羨,何必要對「外人」獻媚,自己相親相愛多好!!!!再多的錢又能多睡幾張床,死了又能多帶走幾毛錢????難道人生來就想殘害自己人嗎,現在大多數人不愁吃穿,從生到死都有人照料,那為社會服務上呢,誰又真正盡過多少力,防患於未燃,自己的地盤上都有那麼多罪惡,不法行為,人心又會向著哪呢,眼巴巴地等著世界末日吧!!或許只有到那時,世界才能真正地和平,或許那時才覺得《中國》是一家人,才有溫暖的片刻吧!!!
房地產,只要裝修好了,哪裡不住得優越:化妝品、奢侈品中國自己不會製造嗎,除了品牌,成本又不用很高,自己為自己國家謀福利不好嗎,非要到國外把錢交給他們來炫耀資產????非要把別人捧得高高在上,把自己人踩得一文不值嗎???吃、穿、住、用、行現在都不缺吧,只要政府把「交通,治安,醫遼,科技,教育」抓好了,中國哪裡不是幸福的家???如果想炫耀就炫耀誰為國家做的更多吧!!!!在自己過好的同時,精神力把為國家、為子孫造福當成最高最好的榮耀不是比光炫耀錢更為實際現實嗎???一切好讓我們更為強大!!!科技讓人們進步,錢只會讓人變得邪惡,人一生都有保障,誰不想為中國盡一份力,醫遼不缺,住,穿,吃,行都不缺,那就創新讓別人看看,我們也能製造一切,且質量最為上層,,創新讓世界看到我們的強大,讓我們自己有炫耀自己國家的能力,看誰還能把「中國人「小看。國家、政府、商人、人們、壞人們,我們一起努力吧,讓精神都有正當的寄託,一起強大,讓自己的一生不再白走一趟…………

D. 哪些情況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1.按照政策,你們不能生育第二胎,否則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即罰款) 2.國家政策不允許強制放環,任何人不能以此為由進行罰款

E. 《憲法》涉及計劃生育的規定有哪些

《憲法》有4處涉及到計劃生育內容:

1.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2.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5)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F. 十九關於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十九大不討論計劃生育,請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及所在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G. 關於計劃生育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555號,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根據2004年國務院令第428號修訂)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國務院令第357號) 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號)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 以上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其實你只要到湖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網站,一般在政策法規一欄里都可以找到你想要的。

H. 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規定

一)公民有生育的權力,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二)公民依法結婚生育第一肥肉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三)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1、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4、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5、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四)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六)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七)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八)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九)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收養子女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沒有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

遺棄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非因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十一)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不符合規定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且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受術者本人同意並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二)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葯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按下列辦法支付: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2、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支付;

3、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規定的人員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4、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析 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三、獎勵與社會保障

(一)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4、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三)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言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2、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3、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百分之五十;

1、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2、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3、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4、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2)項和第(3)項之規定處理;

5、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五)已鄰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並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四、法律責任

(一)城鎮居民違法生育的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1、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2、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法生育的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1、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2、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以下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城鎮居民繳納十二萬元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繳納六萬元社會撫養費。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一方為農村居民,另一方為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的徵收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五)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未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而再生育的,繳納一千元社會撫養費;未達到間隔期生育的,繳納三千元社會撫養費。

(六)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具體徵收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費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仍不繳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五千元的罰款。

單位對違法生育的職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8、違反《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干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包庇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十一)對不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准生證的辦理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再生育的申請,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二、計劃生育政策的優越性:

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並將有關規定列人憲法。由於推行了計劃生育政策,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明顯下降,人口無計劃增長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轉。據統計,20多年來,中國少生了2億多人。但是,由於中國人口基數大,每年凈增人口數量仍然很大。因此,計劃生育將是中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

I. 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是

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省制訂有《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非常詳細。

J. 生育政策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現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註:要保證「人口適度增長」、不是「不增長」、更不是「減少」!)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參考資料:人口不增長的生育率:發達國家為2.17胎,發展中國家為2.3胎,中國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註:高風險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第二條:「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註:不是強制)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共十八大報告(2012年)
「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逐步完善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均衡生育,是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最為可行也最為公平的選擇;在發達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17胎,在發展中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3胎,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長表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總和生育率為1.18110,其中「城市」為0.88210,「鎮」為1.15340,「鄉村」為1.43755。要將中國的生育率調控到2.3胎,實行「鼓勵二胎、充許一胎、征稅多胎和無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選擇(俄羅斯已經對無胎征稅),這有利於實現人口調控的「費改稅」,並從根本上減少中國政府的非稅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時,還有利於形成「普通二胎、中產三胎、少數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結構,有利於增加中產階層的比重,盡快使中國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
政府工作報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適應我國人口總量和結構變動趨勢,統籌解決好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和分布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視發展老齡事業,切實保障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2013年)
(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 (2013年)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議案,作出如下決議:
一、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四十多年來,在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計劃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過快增長,緩解了資源環境壓力,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人口眾多是我國長期面臨的基本國情,必須認真貫徹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形勢的變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使相關法律和本決議得到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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