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
『壹』 行政裁決與行政判決與行政裁定有什麼異同點
判決、裁定和決定的區別是什麼?
<br>答: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所作的實體處理決定。一個刑事案件只能有一個刑事判決,而且必須是書面的。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程序總是或者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但也用於解決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如減刑、假釋的裁定等。一個案件可以有若干個生效的裁定。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刑事訴訟中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用以處理、解決某些問題的一種方法。決定既不同於判決,也不同於裁定。因為判決和裁定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採用,而決定不僅法院可以採用,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可以採用。如撤銷案件的決定,不起訴的決定等。但是必須明確,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中使用決定,只能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而不能用於解決實體問題。人民法院的決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法院的決定一經作出和宣布,除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外,均應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或抗訴。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它主要有以下種類:1.對權屬糾紛的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如土地、草原、水、灘塗、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歸屬引起的糾紛。發生權屬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有關行政機關確認並作出裁決。2.對補償糾紛的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雙方當事人之間屬於協商解決的事項達不成協議時,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3.其他
『貳』 《行政訴訟法》中行政判決分為6種,其中維持判決與履行判決和確認判決有什麼區別謝謝
維持判決是確來認行政機關行自政行為合法的判決。
履行判決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針對的是行政機關不作為。
確認判決是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主要存在於行政行為已經產生效果,撤銷或變更已無意義的情形。如行政拘留已經結束的案件。
『叄』 行政訴訟的判決形式有哪些
維持判決
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撤銷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
限期履行判決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變更判決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4.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5.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不適宜適用前四種判決時)
確認判決
合法或者有效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
違法或者無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5.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補充性判決:不適宜適用撤銷判決、限期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時)
『肆』 行政訴訟的判決種類及其適用條件
基本就下面這幾種。如果是應付考試,最重要的是理解對於行政行為本身合法合不合法只有是與否兩種答案。但最終如何處理要就事論事。或者記著要把這個行為撤銷師表困難的。涉及一些利益、重大損失或者說根本沒法撤銷的時候,更多採取僅確認違法然後再處理的方式。把握這個做題目肯定沒問題。。
處理實際問題,呵呵,還得再仔細點。。
第五十三條 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
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
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第五十八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不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於確定期限的除外。
『伍』 行政訴訟的判決種類有哪些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一)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職權的; 5. 濫用職權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陸』 請問行政判決書和行政裁定書有啥區別
1、用途不同
行政判決書是用於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
行政裁定書是駁回起訴用。
2、包含對象不同
行政裁定書要寫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以及寫明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
行政裁定書要寫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分類不同
行政判決書有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的判決。
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製作的法律文書。
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經依法在身終結,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再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結尾組成。
行政裁定書沒有分類,只用於駁回起訴。
『柒』 行政訴訟中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專院有效地指揮訴訟屬,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捌』 行政訴訟中判決種類.舉例說明
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包括:1、維持判決。維持判決是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肯定,是人民發育那對原告一方訴訟請求的駁回,是人民法院對業已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的認可。《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撤銷判決。撤消判決意味著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司法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體現著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制約。撤消判決分為全部撤消、部分撤消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消。3、履行判決。履行判決在性質上屬於給付判決的一種。所謂給付判決,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的前提下,判令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的判決。《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3項規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於確定期限的除外。」4、變更判決。《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第4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這就是說,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體行政行為系行政處罰行為,對非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變更;二是行政處罰有顯失公正的情況。《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5條對訴訟不加重對原告的行政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旨在對法院變更處罰權加以必要的限制。5、確認判決。確認判決是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判決的先決條件。盡管,《行政訴訟法》對確認判決未作明確規定,但由於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7條和第58條把這種判決形式規定下來,彌補〈〈行政訴訟法〉〉的不足,以滿足行政審判實踐的需要。確認判決包括兩種情況:確認合法或有效與確認違法或無效。6、駁回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否定,是對被訴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不同程度的間接肯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玖』 行政訴訟的判決種類是什麼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一)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職權的;
5. 濫用職權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