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
「十項禁令」主要包括嚴禁無行政執法證件執法、越權執法;嚴禁違法設置站點、收費、罰款;嚴禁違法扣留車船和證件;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後執法;嚴禁非公務需要穿執法制服出入酒店、娛樂場所;嚴禁違規使用執法車船、示警裝置;嚴禁與社會有關人員串通進行執法;嚴禁參與和職權有關的經營性活動,嚴禁參與賭博、在工作時間打牌。
根據「禁令」要求,一旦有違反「禁令」行為發生,一律暫扣執法證,並依照有關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⑵ 什麼是交通行政執法
「交通行政執法指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事業組織、法律和法規授版權的組織在其權職權范圍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貫徹執行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社會性管理活動。廣義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包括交通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
(2)交通行政執法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許可權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但在現實中,許多行政機關違背這一法定原則,濫用強制執行權,往往給相對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如成都市雙流縣綜管辦強制拆除成都機場高速路兩側廣告牌案 。
⑶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
交通行政執法是交通行政機關的經常性活動,直接面對社會公眾,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交通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交通部門的形象。做一個好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文明執法是和諧社會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執法人員應著重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堅持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用「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來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違法執法、不隨意執法、不以言代法。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要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執法理念。在執法時注意執法細節和執法藝術,對相對人應該先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法律,說服教育,從心理上緩和相對人的對抗情緒。
⑷ 交通行政執法是干什麼的
交通行政執法的根本功能,是以嚴格執法為手段,確保高速公路暢行無阻、安全高效。它的本質是為民,讓人民群眾享受現代交通設施的便利,為人民生產、生活提速度、保安全。
從某個意義上看,一條高速公路線也是一條「群眾路線」,是人民群眾的「生命線」。群眾對高速公路的路況、設施、執法,有什麼期盼、什麼要求,作為執法者應當及時把握、認真研究、正面回應,並以此改進工作、轉變作風。
這些年,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在貫徹「忠誠、堅韌、高效、務實、為民」核心價值理念的基礎上,建樹文化品牌、嚴守執法紀律、努力打造雷鋒式執法鐵軍。
(4)交通行政執法擴展閱讀:
對於交通行政執法而言,務實意味著不搞主觀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而是以交通法規為執法依據,以群眾所思所想所盼為整改方向,使交通行政執法更實誠、更實在、更有實效,讓群眾感受到交通行政執法是為民、利民、惠民之舉。
首先,執法行為要實誠。隊員們正視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和熱點,妥善處理執法中與少數民族管理相對人的矛盾,提高執法效率。對待駕乘人員要尊敬,不以執法者自居,不頤指氣使、拿架子、拿臉色、拿派頭,,而是以平等身份待駕乘人員。
即便是對違法駕駛員,也不能隨意呵斥,而是訴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對方真正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危害,認識到執法人員的實誠之心。
⑸ 交通行政執法行為的概念以及行為包括哪些
行政執法法律知識
一、行政執法的概念
行政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或者組織,在執法依據賦予的職權范圍內,直接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行政監督等。
二、行政執法主體的概念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組織。
三、行政執法類別
1、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4、行政徵收:指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收徵收、建設資金費的徵收、資源使用費的徵收、管理費的徵收等。
5、行政給付: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安置、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自然災害、扶貧等社會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登記、鑒證,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1)確定。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證等;(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人證等。(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5)鑒證。如行政鑒定等。
7、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有:(1)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賠償所引起的糾紛(如《水污染防治法》55條規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損失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2)權屬糾紛裁決。指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3)補償性糾紛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4條規定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等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4)其他侵權糾紛裁決。
8、行政補償:指行政機關因實施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權益損失,或是因相對人的社會利益而受到損失時,行政機關依法彌補相對人損失的一種行政救濟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土地徵用補償費、緊急行政行為補償費等。
9、行政獎勵: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組織,或者法律、法規授予獎勵權的組織、單位,為更好地實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物質精神上予以褒獎、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10、行政監督檢查: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⑹ 請問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的執法人員是干什麼的
一,交通行政執法局的職能
1、對道路客運和貨物運輸操作,車站操作,初始維護操作以及逐步的駕駛員培訓實施行政許可。
2、頒發公路運輸從業人員行政許可。
3、負責車輛技術管理。
二,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職能
重點對公路行政管理,公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水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行政干預等交通行政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三,交通行政執法文件,服裝執法車輛的管理
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和縣公路局的執法人員都具備行政許可執行證書。
四,執法工作要求
在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發現,行政對口單位已經佔用,使用,開挖了受損的道路以及高速公路輔助設施的違法活動,應當依法繳納道路補償費。與縣公路局的法律。
(6)交通行政執法擴展閱讀:
流量管理的常用措施是:
管理方式:通過發布命令和指示,決定管理,干預和控制流量。
合法方法:通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會運輸事務。
經濟方法:根據經濟法則,利用經濟杠桿來管理社會運輸事務。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社會效益。中國的交通管理部門是國務院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以及各省的相應機構,直轄市和自治區。
交通管理是各種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國家社會事務的總稱。它包括與運輸事務相關的各種級別和各種形式的管理。根據管理類型,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環境管理,交通經濟管理,客運管理,客運安全管理等。
根據運輸方式,有鐵路運輸管理,公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民航運輸管理,管道運輸管理,郵電管理等;根據管理內容,運輸設施管理,運輸運價和價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狹義交通管理是指國家通過行政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水平和交通安全的管理,即利用行政,法規,宣傳和工程技術,設施等手段協調交通中人,車,路之間的關系。活動,使交通安全,通暢,污染少,成本低。
⑺ 交通行政執法單位有些
一、公路管理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4、《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5、《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路政管理規定》(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公路運輸管理處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公布 經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9號修改後重新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5、《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公布 經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10號修改後重新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6、《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汽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1998年第2號公布 經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修正 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4、《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航運管理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公布 根據1997年12月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公布 根據1997年12月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和1998年3月6日《交通部關於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
(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公布 根據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5、《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航道管理處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1987年8月22日國務院國發[1987]78號文公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1995年1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船閘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1989年第5號公布 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內河航標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1996年第2號公布 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六、地方海事局(船舶檢驗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後重新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1993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09號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1994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5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5號公布 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4月14日國務院令第494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6、《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
(交通部令2001年第3號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7、《內河運輸船舶標准化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1年第8號公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
(交通部令2006年第4號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9、《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8號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交通部令2007年第7號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2年6月29日第七十號主席令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 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24日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5、《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3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6、《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8、《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4號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港口管理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4年第4號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4、《港口建設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交通部令2007年第10號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6、《港口規劃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11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九、招標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3號公布 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4、《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2003年第4號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交警大隊
十一、車輛管理所
⑻ 交通行政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具體是做些什麼
一、交通行政執法局職能
1、實施道路客貨運輸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政許可。
2、實施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行政許可。
3、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二、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職能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水上安全監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及行政處罰權。
三、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服裝和執法車輛管理
縣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按規定配備執法證件、執法服裝及執法車輛。縣運管所、縣公路局執法人員配備行政許可執法證件。
四、執法工作要求
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發現行政相對人具有佔用、利用或挖掘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須繳納公路補償費用的,應配合縣公路局依法徵收。
(8)交通行政執法擴展閱讀:
交通行政管理的常用措施有:
①行政的方法。通過發布命令、指令、決定對交通進行管理、干預和控制。
②法律的方法。通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會交通事務。
③經濟的方法。依據經濟規律,運用經濟杠桿管理社會交通事務。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的是社會效益。中國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務院的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民用航空總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相應機構 。
交通管理是國家對社會交通事務的各種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的總稱。包括各個層次、各種形式的有關交通事務的管理。按管理類型分,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環境管理、交通經濟管理、客貨運輸管理、客貨安全管理等;
按交通方式分,有鐵路運輸管理、公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民航運輸管理、管道運輸管理、郵電通信管理等;按管理內容分,有交通設施管理、交通資費與價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狹義的交通管理指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對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的管理,即運用行政、法規、宣傳和工程技術、設施等手段,協調人、車、路在交通活動中的相互關系,使交通安全、暢通、低公害、低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