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0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於1997年6月4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總理 李 鵬1997年6月20日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三條
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副職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四條
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
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
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
第七條
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八條
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九條
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第十一條
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
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督察人
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
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關於加強公安法制建設的決定》
Ⅱ 公安局的督察對公民有執法權嗎急.
當然國務院里所有部門都有執法權公安部也是
Ⅲ 怎麼從來沒有看到公安督察大隊出來執法呀
督察大隊就是監督檢查的。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31號)第三條規定:警務督察隊在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1、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各項警務部署、命令、規定執行的情況;
2、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3、處置公民報警、求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4、違反規定進入賓館、旅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情況;
5、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等裝備的情況;
6、《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7、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Ⅳ 「督察」與「督查」的區別是什麼督察好象是有執法的意思,督查只是督促檢查,是這樣嗎
檢察機關並不屬於狹義執法部門,檢察機關行使檢察、監督職權,是對立法、司法機關的監督制衡
督察,內地社會生活其實並不常用這一名詞,港澳,督察是一職位
督查,意思基本如同你的理解,比如,衛生監督所的存在,及其職權行使
Ⅳ 公安督察有執法權嗎
公安督察是有執法權的。
Ⅵ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Ⅶ 執法督察與稅務稽查有什麼區別
稅收執法監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和法律規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內員是否合理合容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
稅務稽查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稅務稽查征稅時由稅收執法監督進行監督。
Ⅷ 一區一督導執法是什麼意思
檢察機關並不屬於狹義執法部門,檢察機關行使檢察、監督職權,是對立法、司法機關的監督制衡督察,內地社會生活其實並不常用這一名詞,港澳,督察是一職位督查,意思基本如同你的理解,比如,衛生監督所的存在,及其職權行使
Ⅸ 政務督查屬於行政執法嗎
你好、、、
一是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審查備案制度。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嚴格按照規定,報送有審查權的上一級機關備案。
二是委託行政執法備案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將其法定職責依法委託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的,應當書面委託並註明委託執法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報主管機構備案。
三是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持證執法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領取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四是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是行政執法督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違法行政行為,責成限期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變更。
六是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因同等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行政管理事項作出不同規定發生的爭議和因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法律、法規或規章執行不一致發生的爭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協調;協調不成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七是行政執法統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按規定將行政執法統計結果報上級行政機關。
八是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將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屬於歸檔范圍的材料,完整地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工作人員移交。
九是行政執法考評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的考核納入領導班子年度實績考核目標,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政績內容和領導成員職務升降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