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監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將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標准以及監督電話等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不當或者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在六十日內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有不當或者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發現其不履行執法職責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直接查處。
第四十一條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同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有違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應當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同級相關行政機關有不配合執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應當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❷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或者發現後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二)違法使用或者損毀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三)粗暴執法,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四)未經舉報人同意,泄漏舉報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五)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情節嚴重的;
(六)在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不依法送達清單,情節嚴重的;
(七)在實施查封、扣押時,不依法送達清單和查封、扣押決定書,情節嚴重的;
(八)將沒收、查封、扣押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以及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十)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
第四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制止聘用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情節嚴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相關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履行執法協作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市縣級市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❸ 違反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第37條 被開了張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單子,要罰款嗎罰多少,
違反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第37條 被開了張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單子,要罰款,罰100還是150記不清了。
❹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
對有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投訴。
接受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應當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制止和查處的行為不予制止和查處的;
(二)違反規定收費、處罰的;
(三)毆打、辱罵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置或者侵佔當事人財物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❺ 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的執行者是誰是城管還是其他機關有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
執行者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簡稱城管;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具體參照當地政府出台的規定
❻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和推進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由市、縣(市、區,下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集中行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三條市、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法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專門機關,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執法部門成立後,原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執法機構和人員編制應當相應調整、精簡。
第四條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堅持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
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協調和監督。省建設、公安、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對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
設區的市的執法部門應當做好對縣級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
❼ 違反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三十二條,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200一1000元罰款是否正確
可以請求城管出示收費依據或收費許可,並就收費項目、標准進行明釋。城管不能出示收費依據或收費許可批準的,或對收費項目、標准不能明釋的,涉嫌了亂收費(或無具收費),可以拒絕交納。如果其出示處罰決定或通知則可以根據其提供的依據進行評判,非合法合理的處罰或處罰無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城管是城市建設的不可缺失的城市管理工作,很多人對城管不理解或抵毀是不明智、不客觀的。假定,一個城市處於無序管理狀態,私搭亂建,佔道經營,地難亂擺、牛馬上街、雞鴨亂撞、老母豬發情滿街逛、畜牲糞便滿地淌等……,居民如何有一個良好的人居環境?所以,對城管的誤解與抵毀是不當的。城管是通過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定授權,而對城市的市容、環境、秩序、綠化保護等進行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或隊伍,行政執法職權與管理權。其執法活動受法律規范,必須有據執法、有序執法、有準(准量)執法、有情(人性化)執法。如果無據、無序(程序)執法屬於枉法亂法行為,當受處,無據收費屬於亂收費或枉法損害民眾利益行為,當受責。尊循上下平齊、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則。平行式招牌突出牆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米,應與建築物相協調,服從建築物外形景觀。不得遮擋建築物或居民生活採光,門頭招牌、牌匾在設置時要低於樓上陽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與卷閘門盒的底部平齊。設置在道路兩側的廣告牌、標語牌必須在人行道的外側,指示牌、燈箱不得超過慢車道外側,無慢車道的不得超過人行道內側。 懸掛於空中的廣告牌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車行道之上不低於5米,人行道之上不低於2.5米,不得將廣告牌置於人行道上,影響行人通行。
❽ 城管能對發傳單的人進行怎樣的處罰
未經允許發傳單違反了城市管理的相關條例,城管有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具體處罰標准因地而異。
如果對於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8)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❾ 我被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如何處理
違章停車通知單,這種情況會罰款100,不扣分。拿著違章停車告知單後,需要去交通處理大隊或者中隊進行接受處理,去就近的交通處理中心都可以辦理。接受處理時,要帶著駕駛證、車輛行駛證,比較重要的一點是要本人親自去辦理,用本人的駕駛證。
違章停車要接受相應懲罰,但是有些情況可以進行申訴,比如為了幫助他人違章停車,比如為避讓救護車,又或者車輛發生故障等情況,可以確認一下自己是否具備申訴條件,如果有,可以提出申訴。
處理違章通知,由於自己停車不當被貼,需要及時對罰單進行處理,一般來說應在收到違章通知後五到十五個工作日內前往管理大隊窗口進行處理,去的時候記得帶齊相關證件。如果逾期,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
(9)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人所作的行政處罰。交通違章處罰分為警告、罰款、弔扣駕駛證和拘留四種。
其中對違章者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罰款,可由民警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對違章者處以50元以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由縣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但弔扣6個月以上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須由地、市或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審批;對違章者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❿ 國務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什麼時間頒布,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不存在,
2017年5月1日實施的是《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 2017年1月24日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