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
㈠ 什麼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㈡ 什麼是行政復議,有什麼特點
一、什麼是行政復議?
簡單地說,行政復議就是上級行政機關針對下級行政機關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行政管理糾紛進行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活動。或者說是上級行政機關糾正下級行政機關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國家的有序發展離不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
二、相比較其他行政糾紛解決制度,行政復議有以下的特點:
第一、復議期限短,時效快,復議只有一次,且復議期限60日,最長可延期30日。
第二、申請復議方式多樣,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的方式,也可以郵寄、傳真或者發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雲南省部分行政復議機關已開通網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系統。若向雲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雲南司法行政網」「12348雲南法網」提出。
第三、行政復議程序對於行政機關一裁終局,被申請人不能以行政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節省了爭議解決的時間。
第四、便民實惠,行政復議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㈢ 行政復議是什麼意思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3)行政復議是擴展閱讀:
一、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復議范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㈣ 行政復議是什麼
行政復議是
對該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不服
或者
對交警的處罰不服
對
交警的上一級回機答關申訴
上一級機關會對該行政行為
做出調查
調查後
如果事實正確
程序沒有錯誤
那麼
不會修改該行政行為
如果與事實不符合
或者程序錯誤
就會做出重新
決定
㈤ 行政復議是什麼意思
行政復議:是抄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㈥ 行政復議是怎麼回事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版,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權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對於行政機關來說,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自我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行政復議是對其被侵犯的權益的一種救濟手段或途徑。
㈦ 什麼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