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規
Ⅰ 地方性法規指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
所謂一般地方性法規,即指由各省、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們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並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Ⅱ 國家標准(GB)和地方性法規那個法律效力高
國家標准(GB)的法律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國家標準是全國性標准適用於全國范圍,地方性法規適用於各地方,僅在本地區有效。
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推薦性國家標准,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綜上所述,國家標准(GB)的法律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2)地方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標准按內容劃分有基礎標准(一般包括名詞術語、符號、代號、機械制圖、公差與配合等)、產品標准、輔助產品標准(工具、模具、量具、夾具等)、原材料標准、方法標准(包括工藝要求、過程、要素、工藝說明等);按成熟程度劃分有法定標准、推薦標准、試行標准、標准草案。
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有國家標准20906項(不包括工程建設標准)。中國的國家標准主要由中國標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發布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
Ⅲ 什麼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我國的《刑法》、《物權法》、《行政法》、《勞動法》。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其部屬單位(如商務部、公安部)制訂,一般都有「條例」「細則」之類文字,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3、地方性法規,顧名思義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發生沖突的,由國務院決定。
Ⅳ 當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法規沖突時應如何解決
具體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Ⅳ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區別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制定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
一、制定的機關不同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
二、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2、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但高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3、地方性法規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
三、適用的對象不同
1、法律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
2、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
3、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
Ⅵ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是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從目前情況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大類:
1、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一般都明確授權地方立法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法律的內容、范圍、權利和義務關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地的特殊問題。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類授權立法的內容,一般屬於中央立法的事項,但由於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涉及全國部分地區的特殊問題,故將這方面的立法權授予地方行使為宜。如1984年7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款規定:「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原則、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和實際需要而進行地方立法。這實際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雖然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從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並且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都是在常委會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會來承擔的。
Ⅶ 什麼是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和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其內容不能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編輯:魏傳舉
Ⅷ 地方性法規以什麼形式規定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為執行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制定、發布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國務院批准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地,並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因此,這種地方性法規又可以劃分為省級法規和大市級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多個經濟特區,其立法是一種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規.
Ⅸ 名詞解釋 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參考資料!
Ⅹ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哪個效力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座談會紀要》對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作出明確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於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屬於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3)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4)地方政府規章對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5)能夠直接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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