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必嚴
㈠ 執法必嚴指的是
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規范、不帶個人情緒情感的執行。
㈡ 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的區別
「執法必嚴」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違法必究」主要適用主體是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主要是公安部門)。這里可以分一下先後順序,執法必嚴應該在先,執法必嚴的下一個程序就是違法必究。
㈢ 如何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統一、完備、科學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及時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規范。法律體系應當力求完整、科學、嚴謹、系統;各部門法應當合理劃分,彼此協調,共同發揮作用;法律規范應當明確、肯定、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內容應當體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門利益法律化。應當避免和消除各國家機關,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規與法律解釋之間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盡量排除和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中的隨意性、偶然性和腐敗現象;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務機構,保證法律正確實施。
「執法必嚴」就是要確保嚴格公正的執法和司法。司法機關應當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要加強執法、司法隊伍的建設和對他們工作的監督,防止他們濫用權力。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給予懲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㈣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區別
執法必嚴看似體現了法的權威性,但卻存在著兩個明顯的缺陷:一是混淆了執法與司法的界限,將司法視為執法的組成部分,而執法權和司法權無論在權力的性質、行使機關、行使方式方面,還是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方面都有著顯著的區別;二是曲解了執法和司法的宗旨,錯誤地將「嚴格」、「嚴厲」作為執法、司法的主要特徵。於是,為了對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而實行「嚴打」政策也就順理成章了。眾所周知,在社會制度的架構中,法律與正義的關系最為密切,因為「正義所關注的卻是法律規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內容,它們對人類的影響以及它們在增進人類幸福與文明建設方面的價值。」而任何一種正義的法律思想都必須經由一個理性的程序運作過程才可轉化為現實形態的公正。在這個過程中,執法與司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公正自然成為執法和司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一。同時,法不在嚴,而在於及時。美國著名經濟分析法學家波斯納曾提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種涵義是指效率。------只要稍作反思,我們就會毫不驚奇地發現:在一個資源稀缺的世界,浪費是不道德的行為。」在當代社會,一個國家執法效率和司法效率的高低,就是通過執法過程和司法過程的經濟合理性尋找最佳的方式,以最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對正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實現執法和司法的目的。當然,在公正與效率孰重孰輕的問題上,基於權力性質的不同,行政執法與司法做出了不同的選擇:前者偏重於效率,而後者則偏重於公正。此外,司法還應當具有獨立性,這是人權、自由、法治等價值在司法制度上凝聚、積淀並進而產生的一種歷史性的必然結果,並且早已越過國界而成為世界各國公認的國際司法准則。可見,執法必嚴的提法已經遠遠落伍於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與程序正義、人權保障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缺乏應有的科學性和嚴謹性。
違法必究似乎反映了法的約束性和嚴厲性,但既未體現違法程度與懲罰力度相適應、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也不符合我國現行追究時效制度,並違背了司法被動性、中立性等基本屬性。我國在民法領域、行政法領域和刑法領域分別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追責時效制度和追訴時效制度。其中,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訴訟權利就無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即一旦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就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追責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行政機關就不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海關法》、《治安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均規定了相應的追責時效;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若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審判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於私法領域的違法行為以及公法領域的部分違法犯罪行為(如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自訴人)不提起訴訟,司法機關就不能主動進行追究。可見,違法必究的提法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相脫節,違反了法治原則。換個角度觀察,我們不難發現,雖然提出「違法必究」的初衷是運用法律嚴格約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遏制其特權思想,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高級幹部違法法律也同樣應當受到追究。但在實踐中,由於人民群眾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機制尚不健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並沒有受到有效的監督。而且,對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法律往往沒有規定切實可行的法律後果和制裁措施,所謂「違法必究」就成為一句自欺欺人的空話。經過二十年的艱苦努力,我國已建立其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一些國家機關在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驅使下,對公民「違法必究」,導致公民「違法」現象激增,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卻鮮有因其違法行為(如違憲立法、違法行政、超期羈押、超期審判等)而受到有效懲處,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受到處理,也不痛不癢,機關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官照做,錢照收,舞照跳」,最多也只是異地做官而已。法律實施領域的「兩極分化」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絕不亞於經濟領域所出現的類似情形,這必將嚴重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和社會制度的認同感,動搖他們對法治的理解和信仰,危及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基,進而埋下社會動盪的隱患。
㈤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與「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矛盾嗎(
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規要完善,做到解決問題能有法可循,是後三者的基本前提和基礎。
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即指一切國家機關,黨派團體、社會組織和任何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辦事。
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即指執行的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堅決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
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違反了法律,必須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個方面層層遞進,環環緊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法律規范應當明確、肯定、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內容應當體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門利益法律化。應當避免和消除各國家機關,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規與法律解釋之間的矛盾。
(5)執法必嚴擴展閱讀
重點要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建立交叉執法制度。對於一些重要領域,如食品、葯品、環境等問題嚴重的領域,可以實施異地交叉執法,由外地執法部門來本地執法,本地執法部門到外地執法,以防止地方保護主義。
第二,為執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對執法者及其家屬的有效保護,對於報復執法者及其家屬的違法者要予以嚴懲,使其不敢想不敢為。
第三,正確對待公民的權利。對於公民的權利,要做到尊重、保護、規范、限制並舉。而有的地方還存在「兩手軟」:對於公民的權利尊重、保護不夠,規范、限制也不夠;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亂」。
㈥ 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核心和關鍵的區別是什麼呢
這句話少個主語吧,對什麼事情來說。
比方, 對加強我國法治社會建設來說,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
有法必依是第一步,執法必嚴應該是在第一步基礎上才有的第二步。如果有法不依,那麼就沒有執法必嚴這一說了。
所以我理解是。
核心是加強法治社會建設的出發點。從有法必依這個出發點,可以投射出很多步驟。比如違法必究和執法必嚴其實是踩著有法必依的這個出發點(即核心)之上的其他步驟,而這些衍生步驟中,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關鍵。
形象比喻吧。把核心比作花瓶,那麼花瓶里插著很多花,最舉足輕重的那一朵,沒這朵不行,那這朵就是關鍵。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㈦ 執法必嚴是依法治國的( )
【答案】A
【答案解析】試題分析: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執法必嚴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必要保證。因而A選項符合題干要求,是正確答案。
考點:考查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及各自地位
點評:本題考查內容屬於教材中的重點內容,是高頻考點但也是易混知識點,本題有利於引導學生深入理解教材內容,夯實基礎。
㈧ 依法治國個基本要求 有法必依 執法必嚴 的區別
一,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的區別:
1,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如果有法不依,也就談不上依法治國了;
2,執法必嚴是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因素;如果執法不嚴,那麼有法必依也就得不到落實了;
二,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環節)、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力保障);
2,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相互聯系的:只有實現這四個方面的統一,社會主義法制的作用才能充分發揮,國家的長治久安才有保證;
3,依法治國目的: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4,依法治國主體:廣大人民;
5,依法治國重要環節:依法行政;
6,依法治國前提:有法可依;
7,依法治國中心環節:有法必依;
8,依法治國關鍵:執法必嚴;
9,依法治國的意義: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長治久安的要求。
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中心是什麼
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
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則,是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首先要求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必須按照法令的規定辦事,即要依照實體法規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規定,不得濫用國家權力;其次要求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都必須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㈩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分別是什麼時候形成的
1978年12月,鄧小平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講話指出: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鄧小平同時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開啟了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