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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被告

發布時間: 2020-11-23 07:20:43

① 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應當同時具備什麼條件

1.必須是具有行政訴訟權利能力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這里所說的具有行政訴訟權利能力的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能夠獨立享有並行使行政職權的行

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工作部門。此外,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職權的社會組織也

具有行政訴訟權利能力,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2.必須是在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中行使行政職權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也就是說,只有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才

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3.必須是其具體行政行為被原告所指控並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受到指控,則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同時,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也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所以,只有具體行政行為

受到行政相對人的指控,並經人民法院審查通知應訴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

被告。

② 怎麼確定行政訴訟的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26 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③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

根據《行政訴訟法》來第二源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④ 行政訴訟法中的被告必須是什麼

行政訴訟抄的被告只能是行政襲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⑤ 怎樣認定行政訴訟的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復行政訴訟製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⑥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必須是什麼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和與之發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必須明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在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始終作為被告,這是行政訴訟的一大特點。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主體作被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幾類:(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非行政機關不能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起訴前,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復議或選擇了先行復議,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即視為復議機關作出了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就必須以該復議機關為被告。
什麼情形屬於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呢?一般說來,(1)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2)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定;(3)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即撤銷、部分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在這三類情況下,即視為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作出了一個新的處理決定。
此外,復議機關如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的,當事人是對復議機關這種不作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有的組織原來不具有行政管理職權,但法律、法規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務方面的管理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認為該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應以該組織為被告提起訴訟。例如,《食品衛生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查所為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有權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情節嚴重的個人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該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就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這類組織。
4、委託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法25條規定:「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例如:鄉政府委託某村民委員會行使某項行政職權,該村委會按照委託的許可權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的,必須以該鄉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這就是行政法上的「權利可以委託、責任不能豁免」的原則的具體體現。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授權,在此時,可以比照「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直接以該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賦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權力。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後,該行政機關被撤銷的,法律規定,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另外,還有就是,行政機關被撤銷後,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應由決定撤銷原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

⑦ 行政訴訟法規定哪些機關可成為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回提起訴訟的,作出行答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⑧ 行政訴訟被告主體如何確定

被告主體的確認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委託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8)行政訴訟的被告擴展閱讀:

被告:defendant

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後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迴避、提起上訴、要求再審的權利,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與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⑨ 行政訴訟被告可以是

B不作為行政訴訟對象,這個是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沒有為什麼。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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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可以是那些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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