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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

發布時間: 2020-11-23 06:37:56

1. 如何理解「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1.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2.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2. 以"都″為行政單位,是什麼朝劃分的

清朝時,以都為行政單位
清朝時一個鄉下屬N多個都。都下屬N個圖。

3. 什麼是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4. 行政行為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主體合法
所謂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並且該行政主體應當是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由於行政行為通常是由行政主體的具體工作人員實施的,因此這些工作人員應具備法定條件,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體合法除了要求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以外,還要求其行為必須在許可權范圍內。若行政主體的行為超出其許可權范圍,則其行為不合法。
(2)內容合法
內容合法要求:
A.行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充分的事實根據。
B.行為有明確的依據,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C.行為必須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實施行政行為所經過的步驟、時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為均須通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程序的行政行為。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響著行政行為實體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的步驟和順序。
(4) 行為必須在行政機關的許可權內,越權無效
(5)符合法定形式

5. 行政法有哪些特點是什麼行政法可劃分為哪些類別

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

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②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③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

①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

②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

基本原則:

  1. 合法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3.程序正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4.高效便民。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

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

6.權責統一。

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行政處罰實施的條件是:一切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

(5)為行政擴展閱讀:

行政立法的體制:

(1)國務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規)。

(2) 國務院各部、委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3)國務院直屬機構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4)地方行政機關立法(制定地方行政規章)。

(5) 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

6. 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的什麼行為

D.對其外部行使公共權力並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7. 事業編制可以有幾種途徑轉為行政編

事業編制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轉為行政編制:

1 參加公務員考試

每年我國都有國考和省考的考試機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事業單位的編制人員,那麼必須不在事業單位的服務期之內經過單位同意才可以參加考試。

2 優秀提拔

這一類是指符合一些條件的精英人群,尤其是稀缺型的高科技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打算考公務員,必須是不在事業單位服務期限內,並且要經過單位同意。

3 公選

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7)為行政擴展閱讀:

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准。

實施范圍

1.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8.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我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都可以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呢

不完全是。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8)為行政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范圍

(依據:《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行政行為的分類

【行政行為的不同分類】是指依照不同的標准和目的對行政行為進行的劃分。如依照行政行為的方式,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依照實施行政行為時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行為;依照行政行為的性質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實體行政行為和程序行政行為;依照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職權行政行為、授權行政行為、委託行政行為;依照決定行政行為時參加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或多方行政行為等。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大致分為行政立法、行政解釋和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三種。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作出的,或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能夠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一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行政法規;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執行法律、法規或規章,使其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現的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徵收等。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糾紛加以裁決的行為,如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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