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綜合執法
Ⅰ 為什麼要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
第一,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差距。對此,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按照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解決行政執法中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的有力舉措。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原因,不少部門都建有自己的執法隊伍,甚至同一個領域有幾支執法隊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干擾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級各類市場不斷繁榮、邊界日益模糊,對我們市場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能力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對此,必須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提高執法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各部門組建獨立執法隊伍、分散進行執法,容易造成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和執法經費不足、執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問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能夠整合部門資源,把「五根指頭」捏成「拳頭」,集中保證編制經費,優化機構設置和裝備條件,加強培訓上崗和日常管理,切實增強執法隊伍力量,為提高執法工作規范化奠定良好基礎。
第四,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一方面有利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避免行政執法機構膨脹,降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同時,目前絕大部分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構的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參差不齊,除部分是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外,有相當一部分是事業編制,實行差額撥款,執法主體的資格和權威性面臨質疑。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行政執法機構作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劃歸並入行政機構或轉為精簡、高效的行政機構。
Ⅱ 對深化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有哪些意見和建議
這個不是一句話能說清的,《行政執法重點實務業務工作》這本書里有詳細的。
Ⅲ 綜合執法人員是干什麼
綜合執法局,也有城市叫綜合執法監察局,作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主管部門,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城市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雖然綜合執法局與綜合執法監察局幾乎是同樣的機構,綜合執法局更強調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強調行政處罰懲戒的綜合。相對於叫「綜合執法局」的機構,「綜合執法監察局」更注重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通過執法監察一體化建設,強調巡查監察、綜合監管職能的發揮,即通過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依法履責,更大限度的減少行政處罰,即將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作為推動依法治、社會共治,推動城市治理各相關方充分參與的城市精細化管理。
綜合執法局的兩方面職能
綜合執法局,以城市管理領域為切入點,全面推進集中行使城市綜合管理與公共服務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即行政執法鏈條末端的執法監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權),一般包括兩方面職能:
①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巡查監察職能;
②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處罰懲戒職能。
綜合執法局的職能范疇
綜合執法局以城市綜合管理領域為切入點對城市管理及公共服務領域的執法監察權進行更大范圍的綜合,是將過去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監察職能,即行政處罰懲戒與綜合監督檢查職能集中到一個機構,即綜合執法局行使,這些職能一般覆蓋以下范疇: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開展巡查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
綜合執法不是簡單多部門的聯合執法(物理聯合),而是將多部門交叉的執法監察權綜合到一個機構(化學整合),成立專門的綜合執法局。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深入,綜合執法監察的范圍還在不停的擴大,強化綜合監管,以減少多頭執法、職能交叉、推諉扯皮、執法擾民等行政執法監察領域的突出問題,同時形成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城市治理結構。
綜合執法局機構的來源及其制度演變
城管綜合執法局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演變的產物,是強化城市綜合管理、依法管理的產物。《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探索經歷了從城建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城建管理監察制度的誕生(1978—1995);第二階段,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階段,城管綜合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至2019) 。
城建監察的誕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凸顯,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市容環境監察入手,相繼組建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的監察隊伍,包括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產、風景名勝區等專業監察大隊,通過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傳統單位及社會主體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責任,這也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早期發展階段。
城管監察綜合執法
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也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城建管理監察演變為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監察。1997年5月,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北京市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批復,北京市宣武區作為全國第一個試點,成立了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啟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區縣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基礎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掛牌成立。
城管綜合執法監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城管物聯網平台投入運行,保障黨的十八大順利召開,作為城市管理執法監察一體化探索,成為依託信息技術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與執法監察發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更名時,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基礎上增加了「監察」,正式更名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強化城管執法的監察職能,明確了城管執法監察隊伍的綜合執法、綜合協調、綜合監管三大職能。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連續就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並相繼出台一系列關於城市管理與執法的重要文件,城管執法體制改革被放置於更廣闊的政府服務轉型與社會共治視野下審視,城管執法被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工作會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就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求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現數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體」智慧化升級。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出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發布,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進行規范。
2018年,中央作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的部署,結合將前端決策監管與後端執法監察適度分離的要求,綜合執法改革必將推動綜合執法監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逐步形成「從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城市治理結構。
參考資料:
宋剛,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J]. 城市發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編輯部. 綜合執法改革與大數據環境下的橄欖型城市治理結構[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9):3-5.
本刊編輯部. 以執法監察一體化推進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5):3-4.
城管簡史:城市綜合管理、城管監察與綜合執法發展演進[EB/OL]. 城市管理與復雜性, 2018.
Ⅳ 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什麼領域推行
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葯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Ⅳ 推進綜合執法,國土執法怎樣對接
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國土資源領域24項具體事項納入綜合執法專
釐清源頭監管、屬後續監管、末端執法的界限
解決基層多頭交叉執法和執法盲點空白問題
建立健全部門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
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檢查、事後查處的長效協作機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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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推動城市管理發展為什麼需要綜合執法
推動現代城市管理、實現城市精治共治法治,必須以綜合執法監察制度構建為依託,構建完善橄欖型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分析了城市管理復雜性背景下的綜合執法與監察演進歷程和發展趨勢,指出推進綜合執法監察一體化是推動智慧城市管理、完善現代城市治理體系的必然選擇。
城市綜合管理及執法監察是伴隨城市化、市場化進程的發展,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城市建設的提速、傳統計劃經濟、單位制的瓦解、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起來的。計劃經濟、單位制的瓦解逐步催生了一系列社會、市場主體,使得傳統的全能政府對體制內單位控制管理模式失效,市場經濟轉型及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市容環境「臟、亂、差」和私搭亂建、違法建築等社會問題愈加嚴重,基礎設施服務不足的矛盾也較突出。城管監察的早期制度城建(市容)監察正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從監督檢查和規范社會人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社會行為入手,進而規范各類相關主體的市場行為,強化相關單位及組織個人的城市建設管理責任履行。
城市建設發展的初期,城市從無到有,城市的規劃建設是城市發展的首要問題。隨著建設的深入發展,規劃建設的管理問題逐步提上日程,同時也出現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公用事業發展等城市運行中城市作業服務監管等問題。為加強城建管理,城建(市容)監察開始建立,從市容環境入手,逐步擴大到城市建設綜合性管理。城市的復雜性和現代化推進了城市管理的專業化,隨著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市政交通、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城市建設管理與執法監察機構相繼成立,城市專業化發展使得城市作為復雜巨系統的綜合管理問題愈加突出並被逐步認識,專業分治導致城市管理諸多亂象,如「七八個大檐帽管不了一個小草帽」、「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 。強化綜合執法監察逐步成為城市管理領域的共識。特別是隨著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推進以及奧運城市運行監測的探索和實踐,城市綜合運行管理逐步得到重視,城市管理領域的綜合執法得到進一步推進。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分析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發展趨勢,指出綜合執法監察的執法監察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懲戒;監察是指通過監督檢查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履責,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開展公共管理與社會治理,需要大力加強城市綜合執法,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以服務為導向、執法為手段、監察為路徑、共治為目標,以城管綜合執法監察一體化推進依法治市,促使城市治理各利益相關方依法履責,推動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智慧城管則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對執法監察一體化的探索,是基於感知與分析、面向服務的執法監察一體化架構實踐,也是綜合執法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必然趨勢和內在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要「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當前完善權力結構、規范權力運行、防止權力濫用的客觀需要。要通過適當分解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使決策職能、執行職能、監督職能由不同部門相對獨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質的權力既相互制約、相互把關,又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並對推進綜合執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召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出台,為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確定了原則、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布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對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城市管理中大力推進綜合執法,是構建城市綜合管理中規劃決策、審批監管等職權與監督監察、行政處罰等職權即適度分開又相互協作的橄欖型治理結構,解決城市管理復雜性治理難題,實現依法治國、社會共治的必然要求。當前在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等領域正在大力推進綜合執法,積極探索執法監察一體化,越來越多的研究者、實踐者在探索研究推進綜合執法監察一體化,以執法為手段、監察為路徑推進公共管理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共治、精治進程。
Ⅶ 為什麼要相對集中執法權 推進綜合執法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規范市場秩序、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決定》提出明確要求:「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一,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差距。對此,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按照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解決行政執法中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的有力舉措。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原因,不少部門都建有自己的執法隊伍,甚至同一個領域有幾支執法隊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干擾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級各類市場不斷繁榮、邊界日益模糊,對我們市場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能力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對此,必須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提高執法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各部門組建獨立執法隊伍、分散進行執法,容易造成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和執法經費不足、執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問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能夠整合部門資源,把「五根指頭」捏成「拳頭」,集中保證編制經費,優化機構設置和裝備條件,加強培訓上崗和日常管理,切實增強執法隊伍力量,為提高執法工作規范化奠定良好基礎。
第四,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一方面有利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避免行政執法機構膨脹,降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同時,目前絕大部分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構的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參差不齊,除部分是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外,有相當一部分是事業編制,實行差額撥款,執法主體的資格和權威性面臨質疑。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行政執法機構作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劃歸並入行政機構或轉為精簡、高效的行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