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具有哪幾個特點
(一)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范》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范》沒有採用基本規范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范》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麼」,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麼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內部控製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比,《規范》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范》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注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范》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范》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范》第十一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拓展資料:
公告顯示,《內控規范》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是指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風險的防範和管控,包括對其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主要經濟活動的風險控制。
同時,《內控規范》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實施內部控制的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此外,《內控規范》充分考慮了現階段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內在特點和相互之間的關系,將內部控制的基本原理與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結合,瞄準內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重點強化機制建設,將制衡機制嵌入到內部管理制度中,提高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在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內部控制體系。
②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的簡介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於1998年1月6日首次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十多年來,對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不斷創新和豐富,原《規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亟需加以修訂。 為了深入貫徹落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明確《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9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廢止,責成財政部重新制定。2012年12月6日,謝旭人部長簽署財政部令第71號,公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則》分總則、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行政單位劃轉撤並的財務處理、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附則11章63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2013年最新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修改了什麼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准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范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等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並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一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預算,並按照批準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上一級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
(四)資產佔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
(三)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序批准後,財政部門批復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在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逐級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規范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准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
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
項目完成後,行政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結轉資金在規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視為結余資金。
第二十七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一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行政單位資產有原始憑證的,按照原始憑證記賬;無原始憑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記賬。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對於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十條 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行政單位不得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源共享、裝備共建,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評估,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款項、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四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並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並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並的行政單位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九條 劃轉撤並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並上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系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有資本。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四)合並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五)分立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行政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五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及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行政單位本期收入、支出、結轉、結余、專項資金使用及資產負債變動等情況,以及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二條 財務分析是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其他有關信息資料,對單位財務活動過程及其結果進行的研究、分析和評價。
第五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收入支出狀況、人員增減情況、資產使用情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有:支出增長率、當年預算支出完成率、人均開支、項目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人均辦公使用面積、人車比例等。
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五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並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五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行政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第六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④ 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符合什麼要求
需要符合的要求是:
1、能夠有效防止資金被貪污或者挪用。
2、收支兩條線清楚明晰
3、責任清楚明晰。
示例:
2015村級財務管理制度
1、村級資金「鄉代管」制。
村級收取的各項資金全部交鄉農經中心代管,當月實現的收入要及時報帳,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做到日清月結。
2、村級資金使用實行備用金制度。
每個村核定的日備用金為1000元,超出部分必須全部上交鄉農經中心存入銀行,不得白條抵庫。
3、村級一切經濟收支活動,都要進入會計過程,按規定程序和會計制度記賬核算。
超過時限不履行相關程序進入會計過程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4、村級收入包括所有資產、資源經營收入
企業上繳利潤,「四荒」拍賣收入,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劃撥,救濟扶貧資金,徵用土地補償費,超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返還收入,以及向農民收取的「一事一議」資金、回收債權等,都要全部進賬核算,不得設立賬外賬。
5、村級支出一般包括生產性經營支出、公益事業性支出、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辦公費用以及償還債務等。
必須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支出標准,出現擴大范圍和超標準的支出,誰支出誰承擔,誰批准誰負責。村級支出凡是能夠取得正規發票的必須取得正規發票。工程類支出必須取得稅務發票,且附有工程合同、材料清單及驗收報告等資料。村級小額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統一印製的支出報銷單或「內部結算憑證」。嚴禁「白條」入賬。5000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經村支兩委集體討論審批,後面附集體研究意見。5000元以上的工程款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支付款項時發票的後面要附村民代表會議訣議書,出席會議人員要在表決表上簽字,村民會議表決結果報鄉農經中心備案。
6、要規范使用票據。
屬於農民負擔范疇資金的收取,必須開具「農民負擔專用票據」,其它方面的收入一律使用印有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監制章的內部結算憑證,不得以表代據或使用「白條」據。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專人保管。嚴格實行驗舊領新,限量使用制度。
7、村幹部報酬按組織、人事部門核定的定編人數
標准按照相關規定,年初由村委會制定補貼計劃到人,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鄉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批准並備案建檔。村辦公經費包括村幹部的差旅費、培訓費、辦公用水電費、電話費、取暖費、辦公用品、報刊雜志征訂、賬冊賬簿和憑證訂購等。取消村級行政性招待費,壓縮非生產性開支。
8、村級開支審批實行「兩筆一章」制度
即開支發票先交村居會計審核其內容的規范性、計算正確性、金額的標准性,簽署「符合規定」字樣,再交村居委會主任審定其支出的規定性,簽署「准報」,然後再交村支部書記審查,蓋上「同意入賬」印章。「兩筆一章」不全者視為不合格票據,會計不得付款。後由民主理財組進行審核,並蓋章。
9、村級資金管理實行賬、權、錢分管制度
即鄉農經中心負責計劃審核、票據記賬和核算,使用權由村集體按照規定程序決定(重大項目投資還要實行單獨報告制度),村會計負責收款上解、現金支取、結算和報賬;
10、加強村級債務管理,逐步化解沉澱債務,嚴格控制新增債務。
化解沉澱債務,要認真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及時履行相關結算或變更手續。不經批准,嚴禁隨意舉債,杜絕高息舉債。
11、規定每月28-30日為報帳日,1-5日為記帳日。
所有報賬會計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各村的當月賬務。鄉農經中心每月10日前要將村級上月資金收支結余情況告知到村,每季度初要將上季度村級財務核算情況書面告知到村,接受村級和群眾監督。
12、理財小組成員要秉承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積極維護集體和群眾利益。如發現把關不嚴,不負責任,串通弄虛作假等情況,將取消理財資格並視情節追究責任。
⑤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適用於事業單位嗎
如果是非參公的事業單位,不能使用行政單位會計規則。參公的事業單位是否可以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⑥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哪些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財政部令第9號)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年2月財政部令第68號)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准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⑦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2013將行政單位的收入重新分為什麼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制的逐步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以及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1998年頒布實施的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中的一些內容已逐漸不能適應行政單位財務管理
的需要。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已於2012年12月6日以財政部71號令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與原《規則》相比,新《規則》基本保持原框架體系不變,較原《規則》增加了十四條,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
將《規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行政單位所有的財務活動,而不僅限於行政經費。
2.修改了行政單位的預算管理辦法,將「結余留用」改為「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並增加了決算管理的內容。
3.刪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並規定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規定行政單位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增加了支出管理的有關規定。
5.規范了行政單位資產管理,在資產分類中增加了「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在流動資產分類中增加了「零餘 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和「存貨」;修改了固定資產的分類,提高了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標准;嚴格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等。
6.在行政單位財務管理中引入負債概念。
7.充實了行政單位財務監督內容。
此外,《規則》還對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財務分析的內容和指標等進行了修訂。
⑧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目標是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財政部令第9號)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年財政部令第68號)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准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⑨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屬於法律法規嗎
法律法規的定義是看哪個主體制定的。
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
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
⑩ 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從何時開始實施
我國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的原規則,同日宣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