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的備案
『壹』 網站備案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精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辦理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而對於沒有備案的網站將予以罰款和關閉。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辦理備案手續。
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方可登陸本網站填報備案信息。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到相應的電信管理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所填信息的真實性。填報虛假信息的,電信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填報的備案信息有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的,電信管理部門可以不予辦理備案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在登陸本網站履行備案手續前,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履行備案手續後,應當將備案電子證書放置到指定的網站目錄下。國家相關部門並沒有以此作為備案與否的參考標准。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事項發生變化後,應當及時更新備案信息。未及時變更的,電信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貳』 行政法上的許可制度與備案制度有什麼區別
行政許可制度與備案制度都是在政府機關所辦理的,但在其作用性質版等方面有所不同,它們的區別權為:
1、性質不同。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而備案僅僅是在國家行政機關進行了相關信息的提交,並沒有通過許可。
2、作用不同。行政許可是得到了行政部門的允許;而備案僅僅是將信息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3、申請要求方面。行政許可的要求很嚴格,需要通過資質的審查和審批才能完成;而備案相對來說寬松很多,只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即可。
4、開展項目方面。收到行政許可之後,可以進行在許可范圍內的所有項目;而備案所能開展的項目相對行政許可來說,要少很多。
『叄』 國家行政機關有沒有進行法規備案審查的職能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裡面最高的就是國務院了,其他的行政版機關都屬於國務院管理的下權級,下級怎麼可能有權力審查上級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它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肆』 求解法的備案制度。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如何確定他的備案機關,有什麼規律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章第九十八條以及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第三條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1、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3、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的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5、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6、經濟特區法規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4)法規的備案擴展閱讀:
備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的法律性要求。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的電子文本;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制定主體符合規定但報備格式不符合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國務院法制機構對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是否超越許可權;
2、下位法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或者不同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4、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
5、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伍』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本條例所稱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 法規、規章公布後,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二)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的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五)經濟特區法規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規章備案職責,加強對規章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的規章備案工作。 依照本條例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徑送國務院法制機構。
報送法規備案,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備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
報送法規、規章備案,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法規、規章的電子文本。 報送法規、規章備案,符合本條例第二條和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國務院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經備案登記的法規、規章,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按月公布目錄。
編輯出版法規、規章匯編的范圍,應當以公布的法規、規章目錄為准。 國務院法制機構對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下位法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三)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或者不同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四)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對《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無效規章,國務院法制機構不予備案,並通知制定機關。
規章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陸』 法律法規報批准和備案的區別
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的區別是: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中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審核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的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核准制和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者備案一個環節。
(6)法規的備案擴展閱讀:
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項是根據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柒』 哪條法律法規規定網站要備案的 備案有什麼好處,不備案為什麼會被攔截
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精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辦理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而對於沒有備案的網站將予以罰款和關閉。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辦理備案手續。
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備案沒什麼好處,這個是強制執行的規定。不備案肯定不允許開通,除非你走國外空間,不用國內的。
『捌』 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是否包括備案
是的。
備案是制定行政法規的必經程序。
法律是全國大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人大不接受備案,備案最高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法律不需要備案,而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三十日內要國務院辦公廳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8)法規的備案擴展閱讀:
1、具體制度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一是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規章制定項目建議,並應當對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
二是確立公開徵求意見制度。規定起草時應當將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審查時可以將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三是規定委託第三方起草制度。起草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法規、規章,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四是確立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制度。起草或者審查行政法規、規章,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咨詢。
五是建立立法後評估制度。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重要參考。
六是重申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防止違反上位法。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2、程序完善
為更好地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發揮行政法規、規章解釋和廢止的重要作用,在總結近年來解釋和廢止行政法規、規章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一方面明確了行政法規解釋的具體情形。
另一方面規定行政法規、規章的廢止程序,適用條例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規章廢止後,應當及時公布。
3、具體要求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
一是明確要求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是規定製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
三是規定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玖』 什麼叫做法律備案
部分: 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的規章備案工作。這所有解釋的都必須依附 第337號《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拾』 什麼叫備案是行政法中的
<<立法法>>第89條:第八十九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第3條: 法規、規章公布後,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二)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的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五)經濟特區法規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如「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章要報:1、省(自治區)、市人大常委會 2、國務院、省(自治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