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❶ 行政法學 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選D,可以當場作出決定,但應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第二題選D;第三題選B,必須依照法定格式要求製作、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四題選C和D,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1)行政法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❷ 行政法兩個案例分析
1.依法行政原則分為兩個子原則:(1)法律優越原則,即行政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2)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的含義經歷了一個歷史的變遷,從最初的「法律」逐漸演變到了現在的「法」。現代意義上的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形式上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事實上的法的要求。這種法包括:公平正義等等基本價值原則、憲法原則、法理等等。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工商局並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工商局的某些行為雖然並沒有明顯違反形式上的法律規定,但是卻違反了事實上的「法」。
2.高權行政的特點是行為的強制性,其存在的目的在於確保行政目標的有效實現。但是,伴隨著政治民主化的不斷深入,服務行政深入人心,高權行政越來越需要進行改革,於是包括德國在內的西方國家行政法都逐漸削弱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在高權行政領域,只要能有效夠達成行政目標,非權力方式也是可以採用的,這是對政治民主化的一種順應,也是服務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權的不可處分性指的是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放棄、不履行行政權力。而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做法實際上是一種委託,行政權力並沒有被放棄,也並不存在不作為,只是行政機關將此權力委託給他人行使而已,自己則負責監督。
承包人未能完成相應任務,只能根據合同進行責任追究,除非發現其有其他屬於行政機關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方能追究其其他責任。行政機關與承包人之間存在的是行政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盡管與民事契約有所區別,但其核心仍然是根據雙方的約定行使一定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後果。如果任憑行政機關以某些借口承擔合同約定之外的責任,將打破行政契約的平衡性,使得行政合同成為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在將行政權委託給他人行使之後並不是自己就沒有任何責任了,而是必須嚴格監督受託人的權力行為,一旦發現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違法情形,委託機關有義務予以處理。如果行政機關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則需要承擔失職、瀆職的責任。
❸ 行政法案例分析 3道
1、A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賠償?有
2、應當向誰要求賠償?向工商局,因為李某開有介紹信和暫扣單,其行為屬於行政行為。
3、是否可以直接向李某要求賠償?不能
4、怎樣追究李某的責任? 那就要其單位追究其責任了。
1、該省政府有無行政立法權?有,地方政府規章
2、該地方規章是否有效?有效
3、與部門規章相矛盾問題能否上報解決?4、報請的單位是否正確?不正確
4、應報何單位?國務院
《立法法》的規定,當省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1、縣法院在本案的審判組織形式上是否合法?不合法,行政審判必須組成合議庭,見行政訴訟法第46條。
2、審判員要求陳某提供上述證據是否合法?不合法,應由工商局提供不合法經營的證據
3、縣工商局在法院未作出判決前變賣扣押的物品是否合法?
不合法
❹ 行政法案例及案例分析 1500字
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山東日照中院判決韓幫峰與聖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發布時間:2009-09-25 08:30:48裁判要旨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住所地送達債權催收通知,債務人處無人簽收能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應當從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來理解。 ■案情 山東省日照市聖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聖公公司」)分4次向農行日照市東港區支行借款50萬元,第一筆20萬元期限自1997年1月8日至同年12月8日,第二筆10萬元自1997年2月27至同年12月27日,第三筆10萬元自1997年5月30日至1998年11月30日,第四筆10萬元自1997年9月28日至1999年3月28日。 第一、第二筆借款到期後,雙方協商展期至1998年11月8日。東港支行於1998年12月10日對上述兩筆借款進行了催收;1998年11月30日,對第三筆借款進行了催收;1999年11月20日,對第四筆借款進行了催收。2001年4月21日、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東港支行三次向聖公公司送達了公證借款催收通知書。2002年12月,聖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2005年12月,農行嵐山支行(由東港支行嵐山辦事處變更)與第三人韓幫峰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50萬元債權轉讓給韓幫峰。2006年2月,嵐山支行向聖公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 因聖公公司未還款,債權人韓幫峰起訴至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聖公公司償還借款50萬元。聖公公司辯稱,被訴主體已不存在,且原告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訴訟請求。 ■裁判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東港支行與聖公公司簽訂的四份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聖公公司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嵐山支行將債權轉讓給韓幫峰並履行了通知義務,該轉讓行為有效。在債權轉讓前,原債權人均在兩年內進行了催收,未超過訴訟時效。聖公公司系被吊銷營業執照,仍具備法人資格,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聖公公司償還韓幫峰借款50萬元。 聖公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請求駁回韓幫峰的訴訟請求。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前三筆借款到期後,債權人的催收行為均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第四筆借款於1999年3月28日到期,債權人於1999年11月20日、2001年4月21日進行了催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聖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辦理注銷工商登記手續,此後該公司的經營處於非正常狀態,債權人於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向聖公公司送達催收通知書,說明其有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因該公司無人簽收致使意思表示未到達聖公公司的責任不應由債權人承擔,應當認定債權人該兩次催收行為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2006年2月,嵐山支行及韓幫峰將債權轉讓通知送至聖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自此時至韓幫峰起訴,該筆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遂判決:撤銷(2007)嵐民二初字第306號民事判決;聖公公司償還韓幫峰第四筆借款10萬元;駁回韓幫峰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住所地送達債權催收通知,債務人處無人簽收能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應當從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來理解。訴訟時效制度設計的首要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進而加速社會經濟流轉,促進經濟社會生活的便捷、高效;另一目的是保護義務人,考慮歷時很長的請求權所產生的舉證困難的問題,因此賦予義務人以時效抗辯,允許其在法定期間之後可以拒絕履行。 應當看到,後一立法目的的實現是建立在權利人怠於行使自己權利的基礎上,從而以時效制度來促進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本案中,韓幫峰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到聖公公司住所地進行債權催收,足以表明其並未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聖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經營處於非正常狀態,對債權人2003年4月15日和2004年4月28日送達的催收通知書,因無人簽收該致使意思表示未到達該公司這一事實,韓幫峰既無過失,也非故意,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未到達聖公公司的責任不應由債權人承擔。故二審法院認定,債權人該兩次催收行為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第四筆借款應予償還。 本案案號為:(2007)嵐民二初字第306號;(2008)日商終字第77號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寶華 李 紅
❺ 行政法案例分析
(1)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是縣環保局的上一級機關即市環保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
(2)造紙廠再次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本案,造紙廠因縣環保局改變罰款決定而申請撤回復議, 符合復議法的規定, 但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後, 行政復議終止。
❻ 行政法案例分析
你好,海關對張某的處罰,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法的可訴范圍之內,行政訴訟案件的默認一審受理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但也包含很多例外,例外之一就是被告是海關時,一審受理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因此,中院受理張某對海關的訴訟請求是妥妥的沒問題。
林業局對張某的處理,雖然與海關對林業局的處理存在前後時間差,但兩者行為性質根本不同。海關的處罰行為是可訴行政行為,林業局對張某的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獎懲任免行為,對這類行為,《行政訴訟法》12條明確將其排除在訴訟范圍之內,張某可以通過申訴等方式來維護自己做為公職人員的合法權利,但不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訴訟。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❼ 行政法案例分析
1.案例一公安機關行使的是偵查權而非行政權,所以公安機關的行為屬於廣義的司法行為。對此行為的合法性公民不能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扣押貨物的行為,當事人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2.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原告應當對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所以法院的判決並無錯誤。
❽ 行政法 案例分析
一、錯誤很多,一一道來
1、QZ工商發現不是本機關受理的,應當當場告知。不是事後告知
2、GY市工商局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的所需要的材料,不是多次告知
3、聽證會應當提前7天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而不是提前一天
4、聽證主持人應當為非本案的人員擔任,而不是審批人員
5、聽證筆錄應當由主持人、當事人、承辦人員分別簽字。
6、省工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對《會議決定》的審查,有權處理的30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轉送有關處理權的機關。
7.王老師口頭申請復議時,復議機關未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復議申請、事實、理由和時間。
8、GY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對王老師的檢查,只有一名人員,不合法,應當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
9、GY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對王老師的查封不合法。要有兩名人員,應當經主要負責人批准,要有書面查封扣押決定書,只有一名人員,不合法,應當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並且不能查封臨時居住點。
10、查封清單應當一式兩份。
11、查封後,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作出處理決定,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扣押半年屬於超期。
省工商局省工商局
12、民警的當場處罰不合法。當場處罰適用於50元以下。
15、派出所作出1000元處罰不合法,只能為500元以下。
16、派出所罰款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條件進行處罰。
17、派出作出的拘留5天不合法,拘留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
18、送達處罰決定書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而不是之後告知,程序錯誤。
19.作出吊銷許可證,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告知聽證權利,而是沒有告知。
20.吊銷許可證,應當由批准許可的機關進行吊銷,應當為GY工商局。(實際上,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作出。出題有問題,還是故意?)
21、還有一些,待續,,,
❾ 行政法案例分析題
本案66戶農民是否有權對鄉政府棄糧種花的「倡議』』行為提起訴訟,首要的關鍵是政府的「倡議」行為屬於「行政指導」,還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8號)第1條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所謂行政指導,系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對於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的最大特徵是:它是一種規勸性、引導性行為,不具有強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把它表述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導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而不意味著:行政指導有兩類,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另一類是具有強制力的。如果某種「行政指導」具有「強制力」,那隻能說: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一般通過「建議」、「倡議」、「指導」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實質內容。如果實質內容上該行為具有強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麼名稱,都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指導認定。
在本案中,鄉政府的《倡議書》,從形式上看,不具有強制力,顯然屬於「行政指導」的范疇。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鄉政府強制在一個村試點,顯然不具有「指導性」,而具有「強制性」,所以,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66戶農民的起訴理應受理。
❿ 行政法學案例分析 急~!!!!!
(1)海關可以成為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行政處罰決定回不服的,當答事人有權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條】(2)應當受理。但只能起訴海關,不能起訴其所在單位。對於人事處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相應的政府部門申訴,不能起訴。【第十一條、第十二條】(3)海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十四條、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