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壹』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證件和身份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應當持有統一頒發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實行統一規范、分級管理制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工作。人事、財務裝備管理等職能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裝備管理。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AIC」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內部上端鑲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內卡。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稱和執法證號,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有效期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
第九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式樣和技術標准,組織製作、發放專用皮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製作、發放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
第十條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考試、考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確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考試、考核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組織考試、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
(二)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
(三)具備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應有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主要內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並考試、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有不稱職等次的;
(二)近兩年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記錄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有其他不應當核發情形的。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由申請人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領證申請,申請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通過後,逐級上報至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限於持證人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不得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用於非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隨身攜帶並主動出示《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專用皮夾和內卡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防止遺失、被盜或者損壞。
發現遺失、被盜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並將證件公告作廢後,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證明,按申領程序申請補辦。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損壞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證明,收回毀損證件後,按申領程序申請補辦。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不得塗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記載主要內容發生變動、確需換發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換發。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資料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所管轄區域內持證人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及時收回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並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退休的;
(二)調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調離本機關執法崗位的;
(三)辭職、辭退的;
(四)因其他原因應當收回的。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暫扣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二)受到開除以外行政處分的;
(三)被停止履行執法職責的;
(四)故意損壞、塗改、復制、轉借《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應當暫扣的。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復制、轉借、抵押、贈送、出賣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五)受到開除公職行政處分的;
(六)受到行政拘留處罰、勞動教養、刑事拘留或者判處刑罰的。
第二十五條暫扣、吊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機關或者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製作、發放《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核發情況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核發備案表》,並將有關管理事項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自核發之日起,5年內有效。有效期滿的,依據本辦法重新申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貳』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審批機關:省交通廳
審批對象: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
審批條件:
1、直接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2、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3、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審批依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16號部令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叄』 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要求身份必須是公務員嗎換句話也就是說考取執法證只能是公務員嗎用法律法規說明
是的。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范圍內任職定級。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3)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2、機關依照職能、國家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職位設置范圍等,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並確定職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肆』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是部門規章嗎
是的
『伍』 為什麼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原因:
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一、全縣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法律、法規規定 的執法證件或者雲南省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方 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二、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檢查或現場處罰時,必須主動 出示合法的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否則,公民、法人或 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三、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綜合執法培訓和專業法律培 訓,才能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四、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時,將證件交回發證機關。
『陸』 行政執法證在什麼情況下被暫扣或吊銷
如質檢總局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執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應當出示而不出示《行政執法證》,被投訴3次以上的;
(三)故意損毀、塗改《行政執法證》或者將其轉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參加行政執法業務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規定: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並吊銷其《行政執法證》:
(一)《行政執法證》被暫扣累計2次的;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執法程序,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將《行政執法證》轉借他人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五)受到辭退或者開除公職行政處分的;
(六)受到治安拘留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可參照。
『柒』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證件申領
第六條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經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合格。
第七條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經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審核合格,可免予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層執法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第十條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的,應當向其所屬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申請表,註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及擬申請參加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執法門類等主要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人員編制證明材料;
(五)所在單位的推薦函。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所提交的相應執法門類的申請材料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並加蓋本機關公章後,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逐級報送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編制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劃、各執法門類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據教學設備設施、教學人員力量等情況組織選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機構。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教學人員應當是參加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或者經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認可的法學專家、具有豐富執法經驗和較高法制理論水平的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由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規、職業道德規范、現場執法實務和軍訓,其中面授課時數不少於60個學時。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各門類的大綱和考試題庫,並逐步推行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計算機聯網考試。
第十八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負責組織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按照執法門類分別實行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
培訓和考試應當按照申領執法證件的門類分科目進行。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基礎知識,包括憲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二)專業法律知識,包括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運輸部規章,以及與交通運輸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三)行政執法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道德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風紀、執法禁令、執法忌語、執法文書等;
(四)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相關知識。
第二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將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本地區、本系統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審查。
『捌』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說的很清楚了啊,「符合國家公務員資格條件的工作人員」,這個最低要求是正式在編人員,要麼是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要麼是行政執法組織(一般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在編制人員,其他人員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的單位組織不嚴密,非在編人員或有可能進入這一序列。
『玖』 有什麼法律規定臨時人員不具有執法資格請說出具體的法律條款,國家規定的或者是遼寧省的!
行政執法人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然的行政執法人員,即行政機關中擁有執法權的正式在編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中的人員;另一種是因受行政機關合法委託而獲得執法權的組織中的人員。
臨時人員不是執法組織的正式成員,不能代表執法組織。
條文比如《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重慶市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中的報名條件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