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法規
1. 請教 法規與條例、辦法、要求、規定、規范有何區別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要求可由不同的相關方提出。很多時候還表示是建立在自己意願基礎上來強烈指導別人的決定。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產品的質量標准 | 不得超過~的日期等。
規范是指群體所確立的行為標准。它們可以由組織正式規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物流企業組織為了做到別具特色,需要規范自己的行為,影響組織的決策與行動。
2. 制度、條例、規定的區別
主要區別
條例是法律性質文件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制發的,規定是對有關工作和事項根據條例做出的具體規定,制度是不同單位機關在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
(2)條例法規擴展閱讀:
制度
制度用的地方不同,所包含的意義也不同。比如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當是一個企業的制度時,一般是指公司內部人員所要遵守的規章制度。
參考資料:規定-網路條例-網路制度-網路
3. 國家頒布的條例是否屬於法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因此,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頒布的才是法律。國務院頒布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及其下屬的各個部委頒布的管理辦法、條例等不屬於法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
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因此,在沒有法律適用於案件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據相關的帶有國家政策屬性的
管理辦法、條例等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
4.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4)條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 法規,規章,自治條例,行政法規有何不同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地方性法規,屬於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於自治權管轄的范圍。
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准則。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許可權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行政法規是中國法律層次的一個劃分。它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法律的授權,制訂並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法律位階】
從高到低依次分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
基本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如刑法
其他法律(或稱: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
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並修改
地方法規 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自治條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
部門規章 由國務院各部、委、總局、局、辦、署經國務院批准制定的一種在本部門管轄范圍內有效的低層次法律地方法規、自治條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沖突解決】
由於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問題,在法律的適用上,如果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有沖突,雖然從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出發,應當優先適用地方法規,但是司法實踐中需要提請國務院裁定適用問題。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也需要國務院裁定解決。
6. 法規 條例 規章 規定 規范 什麼區別
你好,作為一個復法律制人,我可以幫你。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可以以條例來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才高。
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部門規章就是一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望採納
7. 法律 法規 規章 規定 條例 都是什麼 暈
1、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2、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即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
5、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7)條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條例基於法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這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2、評價作用
這是指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3、教育作用
這是指通過法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
4、預測作用
這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
5、強製作用
這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法的強製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證。
8. 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意見、實施細則這些法律屬於怎麼區分
可從制定部門,特點,適用地方這幾個方面區分
1、制定部門之間的區別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規:由國家機關制定。例如:比如說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等。
條例: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制定的。
意見:地方政府或者國家機關制定的。
實施細則:授權國務院直屬機關制定。
2、特點各不相同
法律:屬於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法規: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條例:內容的法規性,時效的穩定性,制發的獨特性。
辦法: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意見:內容的多樣性,行文方向的多向性,內容的針對性,作用的多重性。適用
實施細則:規范性,補充性和輔助性,操作性強。
3、適用范圍不同
法律:全國范圍內。
法規:行政法規全國范圍使用,地方性法規地方范圍。
條例:只能在本地區范圍使用,屬於地方法規。
辦法:國家制定的全國范圍實施,地方部門制定的適用於當地。
意見,實施細則:大多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提出,經過本一級政府審批並通過實施。
(8)條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法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網路:法律法規
網路:條例
網路:辦法
網路:細則
9. 法律法規的條例如:
憲法 民法通則……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回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答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
還有就是 在中國,有些只規定某一類事項的法律稱「條例」,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