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改
A. 行政訴訟法2017修訂的內容有哪些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做了修改。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具體修正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行政訴訟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並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後的產物。現代國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數國家的許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規定了實體法規范,又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法規范。而在刑法領域和民法領域中,實體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開,形成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中國行政訴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法典中比較集中地規定的一些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和分散規定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B.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解決了什麼問題
你好!
主要如下:
一、擴大受案范圍
增加可提起訴訟的情形:對徵收、徵用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等。
二、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三、應當登記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涉及不動產的可延長至二十年。
五、增加調解制度
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
六、完善審判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執行等問題要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行政訴訟合同的監督,檢察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七、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八、可跨區域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九、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十、可拘留拒不執行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C. 新行政訴訟法修改有那些新內容
如果是錯的話,理由只有一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D. 行政訴訟法有幾次修改
1、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014年11月1日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簽署第1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後作出的首次修改。
2、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 《行政訴訟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意義何在
2017年全國人大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內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容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該條款的意義:在於進一步堅強對監管機關的法律追究力度,有利於社會發展,極大適應了新時代的發展需要。
F. 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在訴訟程序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第一: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立案,有利於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 《新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內容是《舊法》中不從規定的,它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立案的法定職責。 第二、 登記立案制度及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審理制度的確立,是解決立案難問題的重大舉措 《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起訴狀立案登記制。五十二條規定,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後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那麼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新法》五十四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三、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利於解決立案爭議 《新法》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非法徵收徵用、攤派費用,侵犯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權利,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行政行為納入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可以依法起訴的行政處罰及行政許可的種類。 第四、規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義務 《新法》第三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由此可見,法律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法條採用了「應當」,也就是說「出庭是必須,不出庭是例外」。 第五、增加了對除規章以外的規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權利 《新法》增加了第14、66條。該兩條明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行政訴訟可跨區域管轄 《新法》增加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勝訴難是大家普遍達成共識的。基層法院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和行政機關,導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行政不當干預現象嚴重。增加這樣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地方化」問題對公正審判造成的影響,從體制層面給行政審判注入了一劑十分有效的「強心針」。 第七、明確復議機關不做復議決定後,原告可以就具體行政行為直接起訴 《新法》第二十八條增加如下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第八、明確了律師享有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 《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相對於《舊法》,明確了律師復制證據材料的權利。 第九、進一步強調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增加了被告舉證、取證的責任限制及補充證據的法定條件,確定了電子證據的合法性, 確立了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及原告舉證的權利等。 《新法》第三十五條列舉的證據種類中增加了電子證據,通過立法確定了電子證據在訴訟中的合法地位;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三十七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兩種情況下,法院允許被告補充證據。同時呢,在三十九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十、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由原來的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將起訴期限延長了三個月是《新法》的重大改革。不僅如此,其還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另外,《新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仍然是兩個月,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上述二個月的限制。 第十一、規定了停止或者不停止執行決定申請復議的權利 《新法》第五十八條增加了當事人對停止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這是賦予申請人的新權利,在以往的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中是沒有的。 第十二、《新法》取消了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缺席判決的規定 《新法》第六十條將原來的規定修改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樣的規定比較《舊法》嚴格了許多。 第十三、增加了行政訴訟中的簡易程序 《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了行政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普通程序的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四十五天審結的簡易程序有利於提供審判效力。 第十四、 進一步細化了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監督職責,尤其強調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 《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舊法》僅僅很原則的規定了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但如何操作並未進行規定,上述的規定具有實操性。並且,對於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救濟途徑又增加了一條就是向最高檢申請抗訴,這對於民眾來說,是真真好的一個法條。 第十五、不執行法律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應接受處罰 《新法》第九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了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該行政機關負責人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哪些重要修改
第一: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立案,有利於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
《新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內容是《舊法》中不從規定的,它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立案的法定職責。
第二、 登記立案制度及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審理制度的確立,是解決立案難問題的重大舉措
《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起訴狀立案登記制。五十二條規定,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後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
那麼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新法》五十四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H. 行政訴訟法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看點1
受案范圍擴大
【修改】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等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范圍。
【點評】經過20多年的實踐,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已經不僅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權利范圍在單行法中不斷擴大。「這是這部法在制度建設上的一個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擴大受案范圍是總體趨勢,進一步明確列舉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不予受理。
看點2
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點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龍非認為,雖然這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款,但把這個要求寫進來,體現了在行政訴訟中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這是四中全會精神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重要體現和具體化。
「當然,要讓這一規定得到真正的落實,我們期待下一步還會有更具體的制度來配套完善,使之具體化。」龍非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