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
『壹』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般刑事年齡為
18周歲以上
14~16周歲除了法定的八種嚴重罪行以外不負刑事責任
16~18周歲具有從輕減輕的情節
採納哦
『貳』 我國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
C和抄D,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罪行法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章對刑法的基本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表述即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指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罪刑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指出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指出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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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其他原則:
1、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並要求主客觀兩方面的有機統一。
2、謙抑原則,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3、罪行自負原則,誰犯了罪,就應當由誰承當刑事責任;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而不能連累無辜。
『叄』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行法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刑法一大原則:罪行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起訴、逮捕和監禁」。在這一原則下,公民可以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為,以實現最大行為自由,使個人能動性盡可能大地作用於社會。
2、罪行相適應原則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罪刑均衡原則,貫穿於刑法內容之中,其具體表現是:立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使司法者能夠根據犯罪的各種情況靈活地運用,從而為司法活動實現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礎。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時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論其身分地位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會因為其身分地位而獲有差別待遇的諺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本原則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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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法律效力:
1、刑法的生效時間,一般有兩種規定方式:一是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法。我國刑法於1979年7月1日通過,7月6日頒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規定在刑法第452條,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失效時間,有兩種方式
(1)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頒布代替了同類舊法的內容,或者由於原來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舊法自行失效法。
3、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實行從舊兼從輕原則
(1)對於在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的,適用新刑法。
『肆』 我國刑法規定的屬地管轄原則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的屬地管轄原則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包括: 領海、領空、領陸以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航空器和船隻。
對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理解:刑法第11條規定: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刑法第90條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港澳台地區,我國刑法不在香港.澳門地區適用。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認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其中行為地包括犯罪預備行為地.幫助行為地。
『伍』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如何處罰
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適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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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
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陸』 我國刑法規定了哪些刑罰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拘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三)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二)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三)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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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我國的刑罰種類的方法:
我國每個刑罰種類具有明顯的區別。對於主刑來說,也被稱作基本刑。主刑只能單獨適用,不可以附加適用,也即是每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而不能適用兩個主刑。而對於附加刑來說,也被稱為從刑,是作為主刑的補充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附加刑也可以單獨適用,即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可以單獨判處附加刑。
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這四個刑罰種類的嚴厲程度是依次提高的。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需要進行社區矯正;而拘役需要剝奪短期人身自由,其期限正好與有期徒刑的刑期相銜接。區分這些刑罰種類,可以從適用對象、刑期長短、執行機關和執行場所等進行區分和判斷。
事實上,刑罰種類是刑罰論的重要內容,對於法院的判決至關重要。熟悉並區分刑罰種類有利於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國的刑罰設置。在無法理解法條規定時,建議不妨直接咨詢專業的刑辯律師,通過他們專業的分析和權威的解釋,來為自己或親友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柒』 我國刑法規定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多少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中國的刑法規定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一、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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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具體規定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捌』 按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 )
選擇A、C、D,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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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醉酒後犯罪,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往的認識是,醉酒的人犯罪,一律承擔責任。實際上,這要分兩種情況,即生理性醉酒要負刑事責任,病理性醉酒不負刑事責任。
生理性醉酒,是指因為飲用酒精過量而導致的醉酒狀態。刑法理論認為,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行為人還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病理性醉酒則屬於精神病狀態,多見於通常並不飲酒或對酒精無耐受性、或並存感染、過度疲勞、腦外傷、癲癇病者,在偶然一次飲酒發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為紊亂、記憶缺失、出現意識障礙,並伴有幻覺、錯覺、妄想等精神病症狀,使其行為通常具有攻擊性。通常認為,病理性醉酒屬精神病,因此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