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原則
『壹』 行政管理有哪些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所有環節,是全部行政法規范所反映出來的共同原則。行政法基本原則有兩個,即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管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官員在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和機關內部事務的過程中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各項管理活動。 行政管理的特點:行政管理的主體是行政機關。 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據是行政權力,在權力方面就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則是依法管理,行政機關是依法產生的,是人民選舉產生的,也就是說,行政權力是當地人民給予的。 行政管理具有執行性、政治性、權威性。 從某個角度來說,行政管理是政府管理,他解決的目的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最大化,最優化。
『貳』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的具體規范之中,高於行政法的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精神的准則。總結起來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我國的合法行政原則包括行政機關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第二,行政機關負有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進行活動。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關繫上:其一,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這可稱為「職權法定」。在行政法上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適用的規則是不同的,判斷他們違法的標准也是不同的,前者為「無法律即無行政」——後者是「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有著天壤之別。其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處罰、強制為典型代表),即剝奪相對人權利、課以義務的行政行為。
(二)合理行政原則
主要含義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理性基礎,禁止行政主體的武斷專橫和隨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規范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歧視對待,相同情況,差別對待;不同情況,相同對待。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該考慮的不考慮,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如果為達致行政目的必須對相對人的權益形成不利影響,那麼這種不利影響應當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並且兩者應當處於適當的比例。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與針對的對象不相稱,用「高射炮打小鳥」,「殺雞」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當原則
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子原則:
第一,行政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了解權。
第二,公眾參與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聽證。
第三,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其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其次是遵循法定時限。
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不增加相對人程序負擔,處處替相對人著想,方便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五)誠實守信原則
有三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可信。不能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為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對於被許可人而言,行政許可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屬於有利行政且由於被許可人因行政許可行為由國家機關所為,因此而產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賴,據此對自己的相關財產或行為加以處理或安排。如果獲得行政許可後,行政機關隨意加以撤回和改變必然造成被許可人的損害,也會使行政機關失信於民,因此,一旦行政許可生效,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撤回與改變。這就是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許可法》重要的原則之一,其目的首先著眼於對受益的相對人權益加以保護。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是原則,如果出現特殊的情況,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則可以撤回,但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補償,可以撤回行政許可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三是行政允諾應予兌現,行政機關應作其諾言的「奴隸」。
實踐中,以下情況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
1.當行政機關作出兩個相互矛盾行政行為,往往一個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個是不利行政(在後),對行政相對人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2.授益行政後的行業「整頓」、收回、關閉、撤回、「停止」等,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3.由於政策的變化相對人的行為從合法變成違法,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4.行政機關公告或決定允諾的條件和優惠不兌現時,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等。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
第二是責任行政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叄』 行政發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行政發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則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肆』 行政實施的主要原則
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都應公開。
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伍』 行政合理原則的基本原則
該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執行一項法律的時候,只能夠使用那些適合於實現該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須根據客觀標准,不是按照行政主體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某種措施的適當性;
必要性原則(PrincipleofNecessity)
必要性原則又稱為最溫和方式的原則(theprincipleofmildestmeans)。這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若干個適合用於實現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夠選擇使用那些對個人和社會造成最小損害的措施;
行政合理原則
比例原則(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則即禁止越權的原則(),又稱狹義的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Verhǜltnismǜβigkeit)該原則要求適當地平衡一種行政措施對個人造成的損害與對社會獲得的利益之間的關系,也禁止那些對個人的損害超過了對社會的利益的措施。日本司法界和學術界在評價1953年「蜂巢城案」中對「合理性」所作的解釋是:就是非法律規范的條理和道理,即按社會上一般人的理解,所尊重的合乎事情性質的狀態。
在中國,自1980年以來,已有許多學者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和「合理性」的標准作了探討。有學者認為,「合理就是按照法令政策辦事」。這種合理性標准其實同「合法性」標准無多大區別,故不可取。有學者則認為,「合理性」系指符合五項標准:1,符合客觀規律性;2,符合法律的目的;3,決定的依據充分、客觀;4,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5,符合正義。1989年的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行政法學》認為: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決定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是:(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另有學者認為,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有以下四項組成:(一)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為必須具有合理的動機;(三)行政行為必須考慮相關的因素;(四)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公正法則。
『陸』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程序法制原則
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二、相對方民主參與原則
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參與聽證權、陳述申辯權、復議申請權等受法律保護。
三、行政效率原則
精簡程序環節、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效、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四、程序公平原則
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合理地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並在程序上平等地對待相對方。
五、行政民主原則
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民主精神、體現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內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對公民民主權力的保障。
(6)行政的原則擴展閱讀:
行政程序法律注意事項:
一、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合法行使。
二、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性保障。
三、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柒』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幾個: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專效便民原屬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1、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2、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於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於裁量性行政活動。
3、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4、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
(1)行政效率原則。
(2)便利當事人原則。
5、誠實守信原則
6、權責統一原則
『捌』 行政管理的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從行政法學研究起步之日開始,學者們對這一命題的爭論就沒有停止過.行政法基本原則應當反映出植根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行政法所有的性格.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歸納起來無外乎下列四種:
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准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
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准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范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准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徵並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志;
四是指貫穿於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准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或規則存在的基礎.
這四種不同的定義體現了學者們對行政法基本原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體現了其所依據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同時,上述四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涵義,即對行政法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中,其"指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藉以建立和展開的基礎.基於此,筆者認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和統一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強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則,也是行政法與其他部門法區別的主要標志,它是貫穿行政權力過程始終,是指導,規范行政權力運作的基本准則.
合法性原則是近年來行政法學界普遍主張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強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行政事務,必須依法進行.法律是行政機關權力活動的依據和標准.依法行政原則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法治原則(憲法原則)對行政活動的具體要求.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目的得以實現的保障,可以確保行政活動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規則之上,免受個人意志的干預.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最高層次的規則,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以及行政機關的具體管理活動都有指導意義.依法行政原則不同於自由,權利保障原則.首先,依法行政原則主要針對行政機關而言,強調對行政機關的規范,而自由,權利保障原則則對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都有指導意義.其次,依法行政原則主要是制度層面的原則,尤其在法律適用方面發揮作用,而自由,權利保障原則則不僅是制度層面的原則,而且已上升到價值層面.就兩項原則的地位而言,自由,權利保障原則更為基本,依法行政原則不得與自由,權利保障原則相背離.
行政合法性原則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強調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並對違法行政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行政主體在行使自上裁量權時必須嚴格依據體現行政法精神實質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嚴格在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幅度,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要求參加到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應對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進行配合,支持,並切實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
二,民主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一切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有關的活動都要實行民主,必須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採用適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方法.民主性原則應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內容包括:
一是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程序,除不應公開外都應公開,充分徵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得舉行立法聽證會,論證會和座談會的民主性形式.這樣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行政法規范的調整涉及作為管理者的行政主體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權利和義務,該行政權利和義務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它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和基礎,如果行政法內容不能充分體現民主,就不會確保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維護,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管理行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勢必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才能在行政執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實施對社會的管理.
二是人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關咨詢,以便公民參加經濟和社會活動,對此,各行政主體應創造條件.這也是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各種社會管理活動,主動配合並履行其行政法義務的重要保障.
三是在做出具體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即建立聽證程序.
四是行政相對人應遵循民主程序的約束機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的同時,當其私自,個別利益與意志與公共利益,多數人意志發生沖突時,其應讓位於公共利益及多數人利益,服從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積極支持,配合,並切實履行其行政法義務.
三,及時救濟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行政主體應始終確保行政相對人受損權益的及時恢復和補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價值之一就是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講求時間,數量等量上的效率外,還應包括質的效率,亦即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對人的心悅誠服並積極地予以協助.單純的強制服從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為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的支持與協助,甚至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這就應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救濟途徑.但行政救濟也應講求效率,盡快地解決爭議,否則也會影響整個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現實是:無論是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為明顯的違法與不當,都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解決,這對於那些需要調查取證的違法不當不很明顯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說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對那些有明顯的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就顯得不必要而徒耗時間,人力,物力,無疑也導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應把視線放在行政實體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始終有一套給予行政相對人及時救濟的機制,要建立這一機制,就應有一指導性原則給予概括或指導,這便是及時救濟原則,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整個過程中,始終關注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去侵害.同時,這一原則也要求行政相對人始終以合法行為行使其獲得及時救濟的權利,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及時救濟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自始至終將行政相當人的權益放在首位,在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給予行政相對人充分的救濟機會.同時,這一原則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配合行政積極性的提高,並促其充分理解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切實履行行政法義務.
四,行政統一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與國家行政管理有關的活動都必須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統一組織,統一規定.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行為,並予以支持配合.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守法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有五個要求:
一是理順現有行政法規之間,行政規章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消除彼此沖突的地方,並在以後的行政立法中始終本著統一的要求,實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統一化,確保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體系的統一和協調(如我國已經頒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盡其涵蓋力,將現有的乃至今後可能產生的行政事務統一由行政法規范加以規定,使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協調,一致,統一(當然,這還依賴於一定的立法技術性規定).
三是要求實行行政程序統一化.盡快進行行政程序法典化,使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至行政行為之間前後矛盾和沖突.不同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統一,一致,不應彼此矛盾,相互沖突.
四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機構設置應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統一設置,防止機構重疊,職能重復,相互推諉扯皮,防止政出多門,朝令夕改.同時,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下級關系要統一;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位,職稱,職權,工資,任免,獎懲,選舉,退休等等都要有統一的規定,以便使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走上統一的法治軌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同時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使同一行政主體的前後行為及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的協調一致,促進我國行政法治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