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審批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有:
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和印製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代售許可;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Ⅱ 稅務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有哪些
【問題】 ?能否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 【解答】 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以下四項: 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2.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有以下二十五項: 1.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 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 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徵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 4.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 5.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准; 6.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7.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 8.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核准; 9.對納稅申報方式的核准; 10.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11.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1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 13.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 14.出售普通標准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國家徵用房產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規劃納稅人自行出售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審批; 15.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 16.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 17.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 18.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及退稅、免徵營業稅審批; 19.對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20.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 21.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退稅的審批; 22.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23.對企業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審批; 24.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 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過國務院四輪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從100多項減少為20多項。對於這些現行有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還可以繼續精簡,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和稅收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來進一步研究、探討並作出判斷。
Ⅲ 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會計需要關注啥
一、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性質(一)名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二)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二、設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第一條規定:「各地、市、州(含直轄市下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負責向本局所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工作。未設立國際稅收業務部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指定部門負責此項工作,並將所指定部門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第二條規定:「證明申請人需填寫並向具體負責開具證明的部門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負責開具證明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協定有關居民的規定標准,在確定申請人符合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條件的情況下,提出處理意見,並由局長簽發。」
Ⅳ 請問:工商登記是不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是不是行政審批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決定是否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工商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授予申請人《營業執照》,賦予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因為大部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審批。稅務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確認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具有的確認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稅務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確認申請人是納稅義務人。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4)稅務行政審批擴展閱讀: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Ⅳ 2015取消了那幾項稅務行政審批
(一)對取消的「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准」事項,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申報期限和申報方法,暢通申報渠道,確保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辦稅大廳、郵寄或網上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
(二)對取消的「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事項,要求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使用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並明確用票單位辦理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具體程序,規定發票印製企業應當按要求印製有用票單位名稱發票,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
(三)對取消的「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准」事項,要求稅務機關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推進稅務登記方式多樣化和手續簡便化,按規定即時辦理稅務登記,提高辦理效率,並在稅務登記環節和後續環節採集相關數據信息,加強信息比對和確認,逐步實現對稅務登記信息完整率、差錯率等的實時監控。
(四)對取消的「扣繳稅款登記核准」事項,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或其他涉稅事項時直接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是否如實申報代扣代繳稅款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防範稅收管理風險。
(五)對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認定」事項,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營業部櫃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明確了具體操作要求:第一步,申請人(轉讓方,下同)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櫃台辦理股權過戶前填寫《登記簿》;第二步,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申請人填寫的《登記簿》內容進行逐筆驗證核對;第三步,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核對《登記簿》內容;第四步,年度終了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登記簿》交付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六)對取消的「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事項,要求稅務機關加強對欠稅的事後備案等管理,及時對備案資料進行核實,發現條件不符的,應當立即糾正。
Ⅵ 國稅局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有什麼區別
行政審批可分為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非許可審批,也就是說,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組成部分。截至目前,國稅系統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均已清理完畢,只保留七項行許許可類的審批。
Ⅶ 國稅部門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有哪些
答: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以下四項: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2.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4.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有以下二十五項:1.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徵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4.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5.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准;6.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7.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8.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核准;9.對納稅申報方式的核准;10.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11.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1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13.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14.出售普通標准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國家徵用房產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規劃納稅人自行出售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審批;15.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16.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17.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18.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及退稅、免徵營業稅審批;19.對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20.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21.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退稅的審批;22.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23.對企業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審批;24.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過國務院四輪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從100多項減少為20多項。對於這些現行有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還可以繼續精簡,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和稅收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來進一步研究、探討並作出判斷。
Ⅷ 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稅務機關行政審批
問題描述:
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稅務機關行政審批?
問題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二、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准(以下簡稱規定標准),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四、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申報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五、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暫停執行,相應條款將依照規定程序修訂後,重新予以公布。
Ⅸ 稅務行政審批取消後 哪些新問題需要關注
自從2014年開始,不可以考注冊會計師,因為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其中包括注冊稅務師。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內容: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並予以公布。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