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文書規范
A. 如何加強稅務行政許可文書規范製作
隨著依法治國的思想深入人心,稅務幹部在執法過程中逐漸樹立了較強的法制觀念。過去執法過程中以權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憑感覺、經驗和關系執法的現象有所減少。但是少數稅務幹部對稅務程序法的價值仍存在認識不足,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實際上,隨著新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出台,程序法已經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行政許可法》對稅務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如果在稅務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將導致稅務行政行為的無效,給執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一、個別執法主體不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就是稅務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如果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那麼就不具有實施稅務行政行為的條件,即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行為。在巴里坤縣地稅局現有的執法主體中,只有城鎮稅務所和奎蘇稅務所具有執法資格。作為執法者讓納稅人能夠確認執法資格的法定證件包括稅務檢查證、稅務執法證以及稅務機關的委託書。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目前,在稅務所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個別執法不帶證、執法不亮證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稅務執法者認為與納稅人很熟,沒有必要亮證,另一方面,可能是納稅人因不知情未向稅務執法者提出出示證件的要求。但是,這都給稅務執法工作埋下了隱患。因此不論是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都要出示合法證件,以此證明自己執法行為是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在日常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一些執法程序上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簡易處罰是稅收工作中常用到的執法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例如:稅務執法人員在管理、納稅申報等環節經常使用。特別是徵收大廳在受理管理、納稅申報等納稅服務工作中會經常用簡易處罰程序來實施稅務處罰事項。由於大廳工作人員大都是臨時聘用,對簡易處罰程序沒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對他們來說只是打一張票而已,可是從真正簡易處罰意義來講,簡易程序並不等於沒有程序,其仍然是一個完整的執法過程。首先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說明處罰的理由;第三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第四要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並要當事人簽字;第五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第六要及時備案。工作中,由於臨時聘用人員沒有檢查證件,而徵收大廳又沒有執法資格往往也容易忽視筆錄製作和備案工作,所以說這些都成為執法工作中的隱患。其實,只有嚴格按照以上六個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斷健全,對基層稅務機關日常執法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對稅務執行人員來說,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書的規定和用法,以免造成執法程序不合法錯誤等問題。
三、執法主體素質不過硬。目前地稅隊伍中存在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影響了稅收執法水平整體的提高。一是部分稅務人員文化素質較低,又不注重日常學習,對稅收業務一知半解,無法勝任稅收工作。二是大多數稅務人員由於歷史原因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稅收、財會知識,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以致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造成執法偏差。
四、在執法過程中,有些稅務幹部犯執法程序錯誤並不是程序意識的缺失,更不是主觀故意,而是他們對程序規則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況沒有按照法定規則履行程序。
針對上述問題,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使稅務人員真正掌握執法所需知識,防止違規執法。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程序的監督管理,尤其是執法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和容易忽略的事項,從而使執法行為更加合法。
B. 執法文書只有一個問題標準是否加
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二、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6.製作的合法性表現為:a、在法定的階段、法定的時限內製作;b、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c、不僅做到製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內容合法。7.實施的強制性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文書形式表現出來,即得到政府強制力的保障,當事人必須遵守。8.法定的排他性,一個違法行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轄原則,由一個行政機關受理並作出處理。
C. 請問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執法文書書寫規范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文書類型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注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注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采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復核意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摺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准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系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三章製作要求
第五十五條文書製作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標注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六十條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
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3.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鑒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1]
D. 如何規范製作路政超限行政執法文書
多學行政處罰法、路政法規,你懂了才能做出基本合格的執法文書!
E. 如何解決機構整合後執法文書,執法標識,執法流程和執法服裝規范統一問題
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五)明確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當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為。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服務入廊單位生產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加強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傢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葯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十九)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交優先戰略,著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銜接,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中國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二十)改善人居環境。切實增加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水平,加強大氣、雜訊、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范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雜訊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應中國能力。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中國絡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中國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強化應中國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中國物資儲備。建立應中國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縣都要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於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綜合運用物聯中國、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設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中國服務平台,形成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並實現與110報警中國等的對接。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採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物資料庫建設。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數據的採集與整合,提升數據標准化程度,促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 (二十三)構建智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管理與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智慧化改造升級,構建城市虛擬模擬系統,強化城鎮重點應用工程建設。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中國,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中國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 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地方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的市場化運營。推行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中國點,促創業、帶就業、助發展、促和諧。 (二十五)推進中國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中國絡,科學劃分中國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中國格化管理。明確中國格管理對象、管理標准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託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採集、動態錄入,准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六)發揮社區作用。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促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台、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 (二十七)動員公眾參與。依法規范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范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志願者與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范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讓新市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F. 國土資源使用的行政執法文書有沒有統一的標准 是那裡制定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監管職責,包括:(1)檢查的權利。應有權審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利用(2)調查的權力。有合適的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個人調查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3)有權停止。有正確的罪行,或有可能繼續發生土地違法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4)處罰的權利。有權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5)監督。擁有權,監督權土地管理的行動,糾正違法,不當的土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6)直接處置。樹立正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7)的建議權。負責人違反土地權,根據建議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紀律處分的有關規定,有權負責人涉嫌構成犯罪的土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行國家,省,市級土地和資源的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則及規例;制定發展的戰略和計劃的城市的土地資源,提出了土地和資源的總供給和需求的平衡建議,根據城市的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的要求,統籌城鄉發展的調節和控制土地和資源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節約的政策措施。
(B)起草的有關當地的法律和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實施管理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技術標准,規則和方法。
(C)是負責編制的城市的土地利用規劃,年度計劃,土地管理,土地復墾,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及地質環境,規劃,預防和控制地質災害,礦產環保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區(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參加審計報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審批,相關規劃涉及土地,礦產和調整。
(D)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負責土地所有權,組織調解重大權屬糾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完善有關地籍管理支持系統,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和認證,土地分等定級責任。
(E)制定耕地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的實施;承擔的責任,監督和管理,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負責組織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土地用途的審查和批準的工作報告。
(六)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提交。
(G)的發展,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承擔在城市和農村地區,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供應監督和管理職責,指導土地評估基準地價劃分,建立政府宣傳保費制度,監督和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負責組織和實施的禁止和限制土地供應目錄,分配土地使用目錄的責任,承擔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重組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負責全市統一的土地,礦業權市場;監測土地市場和土地的土地使用,監督和管理;負責的規范和監督和管理,采礦權市場,監督建設的規范和采礦權人的勘探和開采活動的管理,土地和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和管理。
(9)負責的注冊和管理的采礦權,監督和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負責的監督和管理的國家規劃礦;負責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物質的優勢礦產開采總量控制管理,負責編制采礦權設置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10)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和管理,地質遺跡保護區;承擔地下水動態監測,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和污染責任;負責各種地質勘探和評估;承擔的責任在城市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控制,負責國土資源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地質災害的爭議調解組織。
(11)城市的土地和資源,行政執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的區(市)縣的職責是負責的。
(十二)負責組織收集和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以及參與制定的收入分配製度,負責土地整理和復墾,開發資金的收集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資金的采礦權及監督,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的資產和國家利益。
(13)負責管理區(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局級幹部。
(十四)承辦行政審批,由市政府公布。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G. 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的通知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注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注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采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復核意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摺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准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系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五條文書製作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標注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六十條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3.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鑒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
H.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以下簡稱文書)適用於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設有編號的執法文書編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
如:(京朝)健行罰〔2011〕5號。京朝→代表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健→代表執法類別為保健食品類案件(如化→代表化妝品類案件),行罰→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代表年份,5號→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排序第5號。
第五條文書中預先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空項應當用杠線表示),不得遺漏或者塗改。有選擇項的應當將非選擇項用杠線劃去。
當場填寫的筆錄文書當事人認為記錄有誤,要求修改的,應當在修改處由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
第六條填寫執法文書應當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者簽字筆,要求字跡清楚,文字規范,用詞准確,標點正確。兩聯以上的文書應當使用無碳復寫紙印製,第一聯留存歸檔。
第七條文書設定的《( )副頁》,是《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案件合議記錄》、《陳述申辯筆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等文書的續頁,( )處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調查筆錄)副頁》。
第八條文書設定的《( )物品/場所清單》,是《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沒收物品憑證》等文書的附件,( )中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九條《舉報登記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下級報請查處、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舉報內容」應當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案發單位(人)、負責人、案發時間、案發地點、重要證據、造成的危害和後果及其影響。
「處理意見」是承辦部門負責人提出的辦理意見。
第十條《立案申請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主管領導審批意見,是單位主管領導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十一條《調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案件調查時,依法向案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填寫的文字筆錄。
「監督檢查類別」准確註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妝品的研製、生產、經營環節的檢查。
「調查記錄」應當記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事件、過程、情節等,記錄必須准確。
《調查筆錄》採用問答式。需對多人進行調查的,應當分別進行筆錄。
《調查筆錄》填寫完畢後,應當將筆錄交給被檢查方核對或者當場宣讀,被檢查方確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終了處頂格註明「以上情況屬實」的字樣,並在筆錄上逐頁和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寫明日期。
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終了處右下角簽字、註明日期。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著重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關鍵環節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現場情況,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現場檢查筆錄》中的「監督檢查類別」、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的填寫,以及檢查完畢將筆錄交由被檢查方核對、認可、簽字等,具體要求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流通環節抽取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性,向標簽標示的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委託標示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所在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本告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人)名稱或姓名、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地址、樣品名稱、商標、規格、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限、地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檢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五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查明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時填寫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六條《責令召回審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產品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避免損害或防止損害擴大,決定對需要進行召回的產品實施責令召回處理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七條《責令召回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對其組織生產、代理銷售的產品進行強制召回處理的文書。
《責令召回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召回的法律依據、召回報告的遞交日期以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
「產品信息」,應填寫需要召回產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生產者或進口代理單位名稱、地址。
「實施召回的事實依據」,應填寫產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情況。
「召回要求」,應填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召回相關產品的具體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圍、召回的時限、召回進度的報告頻率等。
《責令召回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八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防止證據隱匿、轉移、銷毀或者防止易於滅失的證據滅失,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九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作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記保存時,通知當事人的文書。
《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或者作出延期決定的內部審批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要明確查封、扣押還是延期,由承辦人提出採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由承辦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其生產經營的涉嫌違法的產品、生產原料、生產經營使用的工具設備、生產場所等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與《()物品/場所清單》和《封條》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認為情況復雜,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決定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場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書。
第二十五條《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場所等,排除違法嫌疑後,向當事人發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書。同時填寫《(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二十六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場所等時,對涉案場所、證物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時使用的標識性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日期,加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封條》參考尺寸:大封條長38cm、寬11cm;?
小封條長30cm、寬7cm。
第二十七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檢驗鑒定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發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時,呈請主管領導批准移送的文書:
(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主管、管轄的;
(二)屬於本部門管轄但還涉及其他部門須追究相關責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條《案件移送書》,是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時填寫的文書。
在表中「經初步調查」後參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填寫。
第三十條《行政處理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涉嫌違法行為已決定立案,將依法進行查處的文書。
第三十一條《案件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後,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組織案件承辦人及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案件討論情況的文書。
「討論記錄」要記載參加合議人員依次發表的意見,對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意見」是在合議人發表意見後形成的綜合處理意見,應當寫明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結論,違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款以及處罰的依據和具體的處罰建議,參加合議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註明。
合議結束後,記錄人將合議記錄交主持人和參加合議人員核對無誤後,分別簽字。
第三十二條《撤案申請表》,是案件立案後,經調查確認違法事實不存在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承辦人報請主管領導批准撤案的內部文書。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名稱、違反的法律法規等條款、處罰依據、擬處罰種及罰沒款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文書。
告知陳述申辯權後,當事人可在約定的時間(一般為3日內)作出口頭或書面陳述申辯。
第三十四條《陳述申辯筆錄》,是在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文書。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執法程序等進行陳述申辯時,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准確記錄陳述申辯原話原意。對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要記錄完整。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申辯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當事人提供文字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隨卷保存。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主管領導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於重大、復雜、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時所填寫的文書。
重大是指社會影響大,危害後果嚴重,涉及面廣等。
復雜是指案情復雜、調查困難、認定困難等。
處罰較重是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批准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
討論記錄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也可以採用會議紀要形式。
填寫要求同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採用製作式。
「違法事實」應當詳述違法時間、地點、情節、違法物品數量、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及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等內容。
「有關證據」必須是與違法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如: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銷售憑證、檢驗報告書、照片以及各種物證等。
引用法律、法規、規章要寫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
案件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次分項列明。
「處罰決定」應當以「依據XXX法第X條第X款第X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2.……;3.……」的表述方式製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或向相關法院起訴;化妝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關法院起訴。
有沒收物品的應當註明「見《沒收物品憑證》」。
第三十八條《沒收物品憑證》,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中適用沒收物品罰種時填寫的文書。
《沒收物品憑證》日期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第四十條《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沒收物品具體處理情況的文書。
「處理方式」應當註明銷毀(焚燒、深埋、粉碎、毀型、無害化處理)、移交、上交、拍賣等。
「地點」僅指物品銷毀地點。
「經辦人」是具體實施處理物品的人。不同的處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經辦人。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有2名以上承辦人簽字。「承辦人」是指該案的承辦人。特邀參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員。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一案一單。
第四十一條《聽證告知書》,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文書。
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擬予處罰的理由、依據、擬處罰種和罰沒款幅度。
第四十二條《聽證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的文書。
第四十三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聽證全過程的記錄。
「聽證方式」註明公開或者不公開。
《聽證筆錄》應當按照所設定的格式填寫。記錄人要准確記錄發言人的原意。
《聽證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向本機關負責人提交的關於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的文書。
《聽證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客觀公正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案件承辦人對案件事實認定、相關證據、理由以及處理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要求,並將《聽證筆錄》附在《聽證意見書》後備查。
「聽證意見」是聽證主持人綜合案件承辦人員、當事人發表的意見以及證據,確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准確,並明確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告知權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條第七款。
第四十六條《送達回執》,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方式」註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公告送達。
「送達文件及文件編號」應當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的名稱和編號。
「備注」用於說明有關事項,如採取郵寄送達的,應當將掛號回執和郵寄憑證粘貼在備註上,並用文字註明。
凡需送達當事人的告知類、通知類文書中已設定當事人簽收欄的,由當事人簽收即為送達。沒有設定的,應當使用送達回執。
第四十七條《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是對當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進行審批的文書,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合議意見」註明經合議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繳納罰沒款的意見,並寫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罰決定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時填寫的文書。
「申請執行內容」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包括罰沒款數額、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等。
「附件」應當分項列明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沒收物品清單》、《送達回執》等,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是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履行或執行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結案填寫的文書。
「執行結果」註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註明何種原因。
第五十條調查取證時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可疑,需要抽取樣品檢驗鑒定的,應當填寫相關抽樣記錄憑證。
抽樣人員應當用封簽將所抽樣品當場簽封,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人)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被抽樣對象為個人的,由該個人簽字、蓋章。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文書的印製、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預蓋印章的文書,應由專人負責編號、登記發放,嚴防丟失。
第五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攝影、拍照等實物證據,應當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並在卷內列表註明錄制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
第五十三條本規范中所列《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封條》等文書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條本規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略)
1.舉報登記表(略)
2.立案申請表(略)
3.調查筆錄(略)
4.現場檢查筆錄(略)
5.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略)
6.檢驗結果告知書(略)
7.責令改正通知書(略)
8.責令召回審批表(略)
9.責令召回通知書(略)
10.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略)
11.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2.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略)
13.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略)
18.()物品/場所清單(略)
19.()副頁(略)
20.封條(略)
21.技術鑒定委託書(略)
22.案件移送審批表(略)
23.案件移送書(略)
24.行政處理通知書(略)
25.案件合議記錄(略)
26.撤案申請表(略)
27.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略)
28.陳述申辯筆錄(略)
29.行政處罰審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略)
31.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32.沒收物品憑證(略)
33.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略)
34.沒收物品處理清單(略)
35.聽證告知書(略)
36.聽證通知書(略)
37.聽證筆錄(略)
38.聽證意見書(略)
39.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40.送達回執(略)
41.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略)
42.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略)
43.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略)
I. 2014年河南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指導規范怎麼在網上找不到
網上確實沒有,但可以去城管部門或法制辦索取。
《指導規范》主要包括內城市管理行政執容法季報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貫徹落實《行政強製法》有關問題的意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文書參照格式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依據等五項內容。這些制度涵蓋了全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方面和重要環節,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各行政執法局要結合實際,採取有效形式和措施,抓實抓好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全面掌握《指導規范》內容,並在行政執法實踐中自覺貫徹執行。同時,要以貫徹實施《指導規范》為抓手,理清工作思路,採取有力措施,提升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著力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制度化,打造規范城管、文明城管、亮麗城管。
J. 執法文書不規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執法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是不是有權機關依據相關程序作出的,如果符合規定只是書寫或者其它的一點不規范,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