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
Ⅰ 行政追償與刑事追償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追償與行政追償主要有以下幾點的區別:
1、追償主體不同:行政追償主體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行政機關,刑事主體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公安司法機關。
2、追償對象:
(1) 刑事追償對象:對有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行政追償對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人員,受委託行使公務的組織或個人以及有責任的賠償義務機關
3、追償時效不同刑事追償有法定期限行政追償沒法定期限,我國目前立法中對追償時效隻字未提,這是立法上的疏漏,極易導致實踐中行政追償權的濫用。
Ⅱ 什麼是行政追償人什麼是行政被追償人
答:行政追償是指行政義務機關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後,依法責令對造成行政侵權損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
Ⅲ 行政追償有什麼意義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償制度的意義:行政賠償中的追償權對被追償者來說是一種重大過錯行政責任,是為了抑制其違法行使職權,平衡國家和公務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就要求在一個公務員行使行政權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是給公務員本人的一種權力約束。公務員一旦違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侵害事實,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向國家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公務員也可能受到追償。
行政追償是行政賠償的後續間斷,是國家和行政機關進行自我管理,徹底糾正違法行政的必要措施。
我國行政追償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可以消解因公務人員個人的財力有限,無法及時有效的支付賠償費的情況,免除公務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督促公務人員增強責任心,同時也可以減輕國家因行政賠償的財政負擔。但我國的行政追償是基於行政機關(國家)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特別權力關系建立的,因此公務人員的某些合法權益(包括憲法所賦基本權利)同樣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行政追償制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面廣,需要處理的關系多,稍有不慎可能帶來很多社會問題。
Ⅳ 行政追償權
1。行政拘留是縣來級以上公自安機關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必定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公章。無論劉某所搜集的認定李某違法的證據是如何獲取的,該公安機關對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核、認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行政決定有誤或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其實對於行政追償權現在我國學界還是存在分歧的。
一種是認為行政追償權是國家為監督行政公務員、被委託組織或個人依法履行職責而享有的對違法執行行政公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人員實施經濟性懲戒的特別權力。該權力的基礎是國家與被追償者之間的一種特別權力關系。它不是一種行政處分,而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是通過金錢給付方式實現的具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責任。
另一種是認為行政追償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替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國家公務員、被委託組織或個人履行了損害賠償責後,基於行政侵權受害人的讓與而取得的代位求償權。它以國家賠償代位責任說為基礎。
基於以上,因為同一行政爭議,不能同時選擇兩種救濟途徑解決,不能在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再提起行政訴訟。建議你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對責任單位及行政追償的客體進行判斷。
Ⅳ 行政追償的要件有哪些
行政追償制度就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要求負有責任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它是指在行政賠償中,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了賠償費用以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公務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一項法律制度。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國家賠償法》本條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追償,應具備如下條件∶一是 國家已履行了賠償責任行政追償以國家承擔了賠償責任為前提,這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必要條件。雖然國家是否履行賠償責任並不是向工作人員進行追償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獲得賠償之前,國家自己的賠償責任尚未實現,向工作人員追償會缺乏法律上的正當性,這正是法律將國家履行賠償責任作為必要條件規定下來的原因所在。二是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的主觀要件。把行政追償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范圍內,主要原因是鼓勵工作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和抑制違法行政的平衡問題。現代行政事務錯綜復雜專業性強,為了保障行政機關處理與案件有關的具體情況相適應,法律通常為工作人員留下了裁量的空間,不可能要求每個工作人員凡事都能作出准確無誤的判斷,不出現任何偏差。因此,國家賠償法允許工作人員在一定的限度內,出現差錯而不負責任。一方面,有利於保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抑制任意或不負責任行使行政職權的問題。如果不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無過錯或過錯的程度,一律予以追償,則勢必會損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終損害了公共利益。只要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國家就應當行使追償權。
Ⅵ 行政追償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其賠償范圍是: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8)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1]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他們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為調整對象不同,前者為行政機關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後者為合法行為。然後兩者的范圍也不同,後者比前者更廣。,...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
Ⅶ 行政追償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追償是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問題,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回支付賠償費用後,答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相關法條見:《國家賠償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以及《行政訴訟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Ⅷ 行政追償名詞解釋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8)行政追償擴展閱讀:
行政賠償特徵:
行政主體
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
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行政行為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行為違法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Ⅸ 行政追償與刑事追償有什麼區別
追償主體不同:行政追償主體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行政機關,刑事主體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公安司法機關。
刑事追償對象 :(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對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有前款(一) (二)項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追償對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人員,受委託行使公務的組織或個人以及有責任的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