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①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②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舉例區別
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整個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因而具有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行為的特徵。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屬於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則既有行政違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當案件。也就是說,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以提起行政復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如法律規定行政復議終局決定的,當事人即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查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實行不告不理原則,行政復議則實施有錯必糾原則,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於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於行政訴訟。
5.審理程序規則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而行政復議由於是行政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故二者在審理程序規則方面存在許多差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制度;行政復議則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制度,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較之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比較靈活、簡便。
二、舉例說明
舉例一、縣政府為汪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楊某認為該行業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解釋: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行政主體為行政機關縣政府;行為性質為具體行政行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行為內容為確認士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確認汪某享有使用權;行為後果是侵犯了當事人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在權或使用權侵犯了楊某的權利。
舉例二、高某因為偷稅被某稅務機關處罰,高某不服。
解釋:只有對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案件才適用復議前置。納稅爭議是指相對人與稅收機關在納與不納、納稅數額多少方面產生的爭議,而此項是稅務機關對偷稅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並不是納稅爭議,所以不適用復議前置。
舉例三、派出所因顧某打架對其作了處罰,顧某認為處罰在重。
解釋:打架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法》並沒有規定對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復議前置,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見對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③ 行政復議應是那個單位受理,它和行政訴訟有區別嗎
行政復議應是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監察,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審查。一個是內部監察,一個是外部審查。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均是行政機關,如某行政處罰案,復議機關可是政府的法制部門;而行政訴訟是法院。
二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審查內容是不同的。行政復議不僅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行為,是准司法行為;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公開的審判行為,是司法行為。
四是行政復議程序較簡,行政訴訟程序較繁。行政復議是不收費的,而行政訴訟是收費的。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3個月。此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當事人不到場;而行政訴訟則是合議庭審,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均需到場。
④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通過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聯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後者是司法性的,它們的程序、方式、法律後果存在著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