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行政單位
⑴ 戰國時期趙國的官職級別及大小
中國古代職官制度
所謂職官,是指在國家機構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這裡面有職官的名稱、職權范圍和品級地位等方面的內容。科舉是以考試為主要方式的一種選官制度,與職官有著密切的聯系。通過考試來選拔官吏,是我國古代國家制度中的一項重大發明。
職官
我國國家的產生,開始於夏代,而職官的設置是隨著國家的產生才出現的,所以講職官,也只能從夏代開始。我國古代的職官,歷代建置不同,其間因襲變革、增加減少,情況十分復雜。
我國古代職官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為夏、商兩代,前後大約一千年。(商)國君稱「後」稱「王」,手下主要官員稱「史」、「巫」。商後期王族長老稱「父師」、「少師」,對王負有輔佐之責,如箕子、比干。管理家務的臣僕稱「臣」、「宰」、「尹」等。(殷紂王在位,昏庸無道,倒行逆施,他的哥哥微子辭職隱去;他的叔叔箕子多次力諫,被罰作奴隸;紂王的另一叔叔比干,則因進諫被剖心致死。孔子說,「殷有三仁焉」。)
第二個時期從西周到春秋,大約六、七百年。國君稱「天子」、「天王」。王位繼承人稱「太子」、「東宮」。王妻稱「後」。(《詩·小雅·北山》曰:溥(pǔ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諸侯的封地叫國,大夫的封地叫邑,王室是中央政府,而國和邑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除王以外,三公(太師、太傅、太保)職務最高,王年幼或缺位時他們可以代王行事。以卿士為首的政務部門管理軍事、行政、司法、外事等職,以太史為首的教育文化部門管理神事、教育、秘書、歷法等職,金文並稱之為「卿士寮」、「太史寮」。卿士之下有司徒、司馬、司空三大夫,司徒掌管土地和役徒,司馬掌管軍賦和車馬,司空掌管築城修路等重大工程。太史之下有內史、御史、太卜、宗伯、樂師等職,內史掌管策命卿大夫之事,御史掌管檔案,太卜掌管占卜,宗伯掌管祭祀禮儀,樂師掌管音樂與教育。臨時設置的輔導君主禮儀的稱「相」,總管王家事務的稱「宰」或「太宰」、「冢宰」,負責王宮警衛並教習武藝的稱「師氏」或「師」,王宮的衛士稱「虎賁(bēn)」,王的近臣稱「小臣」。地方政府設置大約與中央政府相同,不過,執政的卿由周天子任命,並世代相襲,只能稱「卿」或「政卿」、「正卿」,不能稱「卿士」。
第三個時期從戰國開始,一直延續地清末,時間長達兩千三百多年。此時期的特點是:①君主的地位極大地提高了,權力高度集中;②在國家機構中,巫史和宗室貴族不佔重要地位,而君主的臣僕和侍從上升的主要地位;③統治的地區越來越遼闊,機構也越來越龐大,職務上的分工也越來越細,變化復雜。
1、國君
夏、商、周稱「後」、「王」、「天子」、「天王」。
戰國開始稱「皇」、「帝」。(帝本是至上神的稱號,皇原本是形容帝的。)
秦開始稱「皇帝」,直至辛亥革命才結束。
匈奴稱「單(chán)於」、單於妻稱「閼氏(yānzhī)」,烏孫稱「昆莫」,高車稱「候婁訇(fú)勒」,鮮卑、柔然、突厥、回紇(hé)、契丹、蒙古等稱「可汗(kèhán)」,簡稱「汗」;土蕃稱「贊普」。
2、宰相
宰相是國君之下輔助國君處理政務的最高官職。
夏商是巫史,西周春秋是公卿,戰國以後是宰相。
宰相是從國君的家臣發展起來的,宰本是君主的總管家的稱呼,相是輔助的意思,用家臣的頭目管理國事,這就是宰相的實質。宰相的稱呼最早見於《韓非子·顯學篇》:「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
宰相的官職起源要更早,楚國設置「令尹」,齊國、秦國設置「相」,宋國設置「大尹」,吳國設置「太宰」即是。輔助齊桓公建立霸業的管仲,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傑出的宰相。秦統一後,宰相之職稱作「丞相」。
漢武帝後,宰相的職權轉到尚書台(尚書台本是皇帝私府中掌管收發文書的小機關),其長官叫尚書令(宦官擔任稱中書令)。
東漢末年,權臣董卓、曹操等回復丞相或相國之職,但是他們自任此職,實權在皇帝之上。
魏晉以後,尚書台從內廷獨立出來,成為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關。尚書台的長官、副長官都是宰相之職。尚書台由內廷文書機關變為外廷的行政機構以後,為收發文書、起草和傳達詔令的需要,另設中書省為文書處理機關,其長官為中書監和中書令,中書監和中書令也是宰相之職。中書省因掌管機要,接近皇帝,其地位比尚書省更為重要,古時有「鳳凰池」和「鳳池」之稱。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宰相之職,分屬於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所以三省的長官並稱宰相。
隋唐兩代,宰相名稱有所改變。中書令隋代稱內史令、內書令,唐代稱右相、鳳閣令、紫微令等。尚書令因李世民為秦王時曾任此職,後來不置,所以唐代尚書省的長官只有左右僕射(yè)。
北宋另設中書內省於禁中,為宰相的辦事機構,稱「政事堂」、「中書門下」、「中書」等。宋代樞密院為最高軍事機關,其長官樞密使、副使與福相稱執政官,與宰相一起合稱「宰執」。
明代廢除中書省及宰相等職,設立華蓋殿、謹身殿、武英殿、文華殿、文淵閣、東格等大學士,為皇帝顧問。後來這些入閣大學士成為實際上的宰相,號稱「輔臣」,首席大學士稱「元輔」、「首輔」,職權最重,主持內閣大政。
清初仿明制。實際任宰相職務的,是康熙時的「南書房行走」,雍正以後的「軍機大臣」。
在各種官職中,宰相的變化最為頻繁,無定職、無定稱、無定員,這是由君主專制的根本性質決定的。君主既離不開宰相,又最擔心宰相權力過重,大權旁落,這是宰相官職不斷變化的主要原因。
3、中央各部門長官
政府機構的劃分,大約是從西周開始的。
西周分管部門共有六個: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大行人、宗伯。這六個官職代表了六個部門。擔任這些官職的人一般都是大夫。
秦漢時期有「九卿」之說,「九卿」是對中央各部門長官的一種尊敬的稱號。君主家事與國事不分,政治事務與宮廷事務混雜在一起,是秦漢九卿的重要特點。
①太常(奉常)掌宗廟禮儀,其屬下有太史令掌天象歷法,太醫令掌醫療,博士掌經學傳授;
②郎中令掌宮殿門戶的守衛,其屬下有大夫掌議論,有謁者掌引見傳達;
③衛尉掌宮門警衛;
④太僕掌皇帝車馬,兼管全國的馬政;
⑤廷尉為全國最高司法官;
⑥典客掌接待少數民族事;
⑦宗正掌皇族事務;
⑧治粟內史掌租稅錢谷鹽鐵和國家的財政收支;
⑨少府掌皇家錢財、皇室用品供應及各項宮廷服務事宜。
九卿之外,有執金吾掌京師治安,將作大匠掌宮室、宗廟、陵寢及其他土木營建,大長秋掌宣達皇後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九卿加上此三卿即為十二卿。
魏晉以後,尚書機構得到迅速發展。尚書台的總人數由秦時的七人猛增到六十多人,成為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關。以後尚書各曹逐漸變為部,到隋唐時確定為六部,唐代定名為吏、戶、禮、兵、刑、工,此後一直沿用到清代。六部是隋唐以後主要的政務部門。
①吏部掌管全國文職官吏的任免、考課、勛封等事;
②戶部掌管全國戶口、土地、賦稅、錢糧、財政收支等事;
③禮部掌管禮儀、祭祀、科舉、學校等事;
④兵部掌管武官選用及軍事行政;
⑤刑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
⑥工部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
六部取代的秦漢九卿的大部分職權,九卿名稱雖還存在,但內容有很大變化,有的甚至完全不同了,如:
①太常稱太常寺卿;
②光祿勛稱光祿寺卿;
③衛尉稱衛尉寺卿;
④太僕稱太僕寺卿;
⑤廷尉稱大理寺卿;
⑥宗正稱宗正寺卿;
⑦大鴻臚稱鴻臚寺卿;
⑧大司農稱司農寺卿;
⑨太府稱太府寺卿。
九寺到清代只剩下五個:即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
北魏、北齊設置的昭玄寺,以大統、統為長官,是我國第一個掌管佛教的專門機構。
隋唐開始設五監。唐代的五監是: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
①國子監是主管學校教育的機構;
②少府監是掌皇家錢財、皇室用品供應及各項宮廷服務事宜的機構;
③將作監是掌宮室、宗廟、陵寢及其他土木營建的機構;
④軍器監是掌管軍器製造、保管、發放的機構;
⑤都水監是掌河渠、津梁、堤堰等事的機構。
五監到清代只剩下國子監,而另四監都先後歸並工部。在明清時新設欽天監,掌天文歷法。除此外,隋唐至清代還先後設立太醫院,宗人府等。清代的中央行政部門可以歸結為六部、五寺、二監、二院、一府,共十六個機構。
4、武官
西周軍政不分,統治者既管行政,也管軍事,作戰時軍隊分左中右三軍。春秋時分上中下三軍,三軍將領稱將上軍、將中軍(又稱元帥)、將下軍,此是武職設置之始。
秦漢以後,武官的設置可分為三個方面:
①警衛皇宮和京師的將領;
②掌管軍事行政的武職;
③領兵作戰的將帥。
太尉(漢武帝時稱大司馬)掌全國軍事行政。高級武官有大將軍、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等。
魏晉以後,權位最高的大臣出征時往往加以「假黃鉞」的稱號,有代表皇帝親征之意;地方軍政長官加以「使持節」的稱號,給以誅殺中級以下官吏的權力。武職的幕僚稱參軍或參軍事。
唐朝時,都督帶使持節的,稱節度使。中唐以後,朝廷組成新的中央禁軍共十個:左右羽林軍、左右龍武軍、左右神策軍、左右神武軍、左右神威軍(勢力最強,中設護軍中尉,由宦官擔任,為禁軍統帥),各置大將軍、將軍、龍武、神策、神武等為統軍。
宋代正規軍都稱為禁兵,仁宗時達八十多萬人。禁兵由三衙統領,三衙長官分別稱為殿帥、馬帥、步帥,合稱三帥。教練武藝的軍官稱都教頭、教頭,單稱教頭的地位很低。(如林沖)禁兵的調動權在樞密院,由皇帝直接控制。樞密院是軍事行政機關,長官為樞密使。在地方路、府、州,設兵馬總管或兵馬都監(簡稱都監),或提轄兵甲(簡稱提轄)。(如張都監、魯提轄)
元朝成吉思汗時的衛隊叫「怯薛」,首長稱怯薛長。忽必烈時,成立左、右、中、前、後五衛親軍,作為拱衛京師的常備軍,每衛設都指揮使統領。
明代軍隊實行衛所制。衛是基本的軍事編制,下設千戶所和百戶所。其長官,衛稱指揮使,所稱千戶、百戶,旗下還有總旗、小旗。皇帝的親軍從十二衛增至二十六衛,錦衣衛就是其中之一。
清代的軍隊分為八旗與綠營兩個系統。八旗包括滿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綠營兵也稱綠旗兵,是清入關後招募漢人組成的。管轄綠營兵的稱九門提督。駐防各地將軍的職銜都冠以所駐地名,如盛京將軍、伊犁將軍等。清代為鎮壓農民起義而在地方臨時招募的兵卒稱為「勇」,其軍隊稱為「勇營」。曾國藩和李鴻章建立的湘軍和淮軍就是清政府鎮壓起義軍的主要武裝。
5、監官與諫官
監官是代表君主監察各級官吏的官吏(耳目)。諫官是對君主的過失直言規勸並使其改正的官吏。監官和諫官,古代並稱台諫,也通稱言官。
監官最早設於戰國,當時由君主的秘書——御史兼任。
秦與西漢設立御史府,首長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為輔佐。在內廷保管檔案並督促百官的,稱侍御史;出外監察郡縣的稱監御史。遇有特別緊急情況的,皇帝臨時派遣有誅殺之權的御史,稱為綉衣御史,或稱綉衣直指。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御史府改為御史台,御史中丞為長官,轉屬少府,成為專門的監察機關,別稱憲台。從此之後,御史為監察官的專稱。
魏晉以後,御史台從少府獨立出來,成為全國性的監察機構。
唐代御史台分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
明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各省設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為長官,掌司法與監察,有監司之稱。
清代都察院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為長官。
諫官的設置比監官早。春秋初年齊桓公設大諫,為諫官設置之始。晉國的中大夫、趙國的左右司過、楚國的左徒,都屬於諫官性質。
秦漢時有諫官之設,但是沒有專門的諫官機構。漢代置光祿大夫、太中大夫、諫大夫、中散大夫、議郎等官職,都屬光祿勛,掌議論,侍從皇帝,顧問應付。東漢侍中、中常侍成為正式官稱,屬少府。
隋朝改侍中為納言,武則天時增置左右拾遺與左右補闕。
宋改補闕為司諫,改拾遺為正言,並置諫院,作左右諫議大夫為長官,司諫、正言為其所屬。
遼以後,諫官名存實亡,或名實俱亡。
6、君主的秘書與文學侍從
秘書是指在君主左右從事文字圖書等工作的官員。君主的秘書是從史官的職務分化、發展出來的。戰國時期君主的秘書有御史、主書、掌書、御書、尚書等不同的稱呼;為備君主隨時咨詢的文學之士稱為學士、博士、博聞師等。
秦漢時的御史大夫為秘書之長,屬蘭台。蘭台是宮內收藏圖書和檔案的地方。
西漢的麒麟閣、東漢的東觀(guàn)都是禁中藏書之所,皇帝命別的官員入掌其事。東漢置秘書監,太史令僅掌天文歷法,無修史之職。史書的修撰,由皇帝臨時指定文學之士在東觀進行,稱為著作東觀。漢宣帝召集名儒講經於石渠閣,漢章帝召集名儒講經於白虎觀,此時為侍講之始,有講郎之稱。記載皇帝的言行,(修起居注)多由宮內女史擔任,也有皇後親自撰寫。
隋唐時以中書省之中書舍人掌制誥(撰擬詔旨)之職。中書舍人的職稱,有多次的改變,隋至唐初稱內史舍人、內書舍人,武則天時稱鳳閣舍人,簡稱舍人。
翰林院之設,始於唐代,本為各種文藝技術內廷供奉之處,文學之士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唐玄宗初置翰林待詔,又改為翰林供奉,後改為學士,置學士院,入院的稱翰林學士。
唐代的秘書省曾改稱蘭台、麟台。北齊始設史館,唐太宗以史館為宰相兼領職所,稱為監修國史。唐又在門下省設起居郎,掌修起居注之事。唐初置弘文館,掌四部書及其他圖籍。開元年間,又設集賢殿書院,以宰相一人為學士,掌刊輯經籍、撰集文章,繕寫御本等。弘文館、集賢殿書院的學士也受命參與機密,草擬詔旨。中唐以後,皇帝對學士的禮遇,常超過宰相。
宋代對學士尤為重視,學士院改稱翰林學士院,或稱翰苑、禁林,因地在宮禁,待遇優異,號稱玉署、玉堂。北宋沿唐制,以史館、昭文館、集賢院為三館,通名崇文院。後又在此中建秘閣,設龍圖閣、天章閣等十一閣,分藏太宗等皇帝的御書和御制文集。三館和諸閣,通稱館閣。館閣之選,皆天下俊傑,必試而後命,一經此職,遂為名流。
明代將制誥、著作、修史、圖籍等職都合並於翰林院,別稱詞林,從此翰林才成為文學之士的專稱,翰林院也正式成為外朝官署。
清初置文館,處文學侍從之臣,稱為文館大學士。後改文館為內三院,即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弘文院。內國史院掌記注皇帝起居、詔令,收藏御制文字;內秘書院掌撰擬對外文書及敕諭、祭文等;內弘文院掌注釋古今政事得失,為皇帝進講,為皇子侍講。
7、學官
學官又稱教官,是指主管學務的官員和官學教師。
傳說夏代就有學校。最早的學校叫庠(xiáng)、序、校,以教武藝為主。
西周的學校有大學、小學之分。天子的大學叫辟(bì)雍,諸侯的大學叫頖(泮pàn)宮,以師氏掌教武藝,以樂正掌教詩書禮樂,以司成為掌學之官。
秦及漢初有博士官。漢武帝採納公孫弘的建議,設五經博士,從此後博士專掌經學傳授,成為一種教職。西漢有博士僕射為其首領,東漢改稱博士祭酒。博士講學的地方稱太學,博士弟子稱太學生,博士就是當時的大學教師之稱。郡縣也普遍設立學校,郡國曰學,縣邑曰校,鄉曰庠,聚曰序。
北齊始立中央專門的教育機構,稱為國子寺,主官為祭酒。
隋煬帝改國子寺為國子監。所屬有國子學、太學、四門學、書學、算學等,各置博士。
藏書與講學相結合的書院,出現在五代,興盛於宋代,創辦者或為私人,或為官府,受業者稱創辦者為山長。
明國子監與國子學合一,清代國子監沿襲明制。光緒年間改設學部,各省設提督學政,簡稱學政,也稱督學使者,別稱學台。學政為一省教育事業的最高長官。
8、宮廷事務官
宮廷事務館是指為君主及其家室服務的職官。這類職官起源於君主的家臣,夏商已有臣、尹、宰等家臣之稱。
明代無總管宮廷事務的機構,宮廷事務由宦官和女官分掌。宦官有十二監、四司、八局等共二十四衙門,各有提督太監、掌印太監等官。
清代設內務府為總管宮廷事務的機關。內務府管轄的機構有七司三院。除七司三院外,還有江寧、蘇州、杭州三織造處、織染局、御茶膳房、御葯房、養心殿造辦等處。
9、地方長官
西周實行分封制,地方長官為諸侯與大夫兩級,諸侯的封地叫國,大夫的封地叫邑。戰國時期,郡的長官稱守(或太守),縣的長官稱令。秦統一後,萬戶以上的縣稱令,萬戶以下的縣稱長。
漢代列侯所食縣叫國,皇太後、皇後、公主所食叫邑。侯國的行政長官稱相。漢武帝初置十三州,為監察區,每州設刺史(有時稱牧)。
北齊縣分九等,長官都稱令。郡長官仍稱太守。州長官稱刺史。
唐初置十道,玄宗時增至十五道,為監察區,每道設觀察使(按察使、采訪使)。唐代的軍區置都督府,都督加使持節稱節度使。節度使初設於邊鎮,後遍設於內地。節度使一身兼軍事、行政、督察三種職務,成為權力很大的地方軍政長官。
宋代的地方行政,又有新的變化。朝廷派朝官知(主持)某縣事,簡稱知縣;州的行政長官稱權知某州軍州事,簡稱知州。
遼代州的長官為節度使,或觀察使、或團練使、或防禦史、或刺史等。縣的長官為令。
明代省的下一級政區為府,府的地位相當於漢代的郡、唐代的州。府的長官稱知府,京府則稱府尹。州有兩種:一種是直隸州,與府同級;一種是散州,與縣同級。州的長官稱知州,縣的長官稱知縣。
清代的地方行政大體沿襲明制而略有不同。在省一級,正式以總督或巡撫為最高長官。總督、巡撫並稱封疆大吏,或稱疆臣、疆吏、岳伯。乾隆時,管轄府、州的高級行政長官通稱道員,別稱道台、觀察。清代在新開發地區又創設廳的建置,其長官為同知或通判。
10、佐官、屬官與胥吏
協助長官處理各種具體事務的官員為佐吏、屬吏或胥吏。
秦漢從中央到地方的官署大都設置丞,為最重要的佐官。
魏晉南北朝時,尚書省、門下省、秘書省等部門的佐官或屬官多稱郎、侍郎、郎中、員外郎等。秘書省有秘書郎、著作郎、校書郎等。
宋代在州、府衙門里設置通判,即共同處置政務之意。宋宮廷中有一種供奔走使令的吏役,稱為快行,也叫快行家。在內外衙署,又有叫做孔目、押司的吏職。(如宋江)
明清地方官府衙門的吏役有所謂「三班六房」。三班指快、壯、皂,為雜役,快專管緝捕;六房指吏、戶、禮、兵、刑、工六房辦理具體事務的書吏。從督、撫到州、縣,還要聘請若干有學識的人才,幫助自己處理各種事務,稱為幕僚,也稱為幕客、幕友、幕賓、師爺等。
11.試官、加官與贈官
漢代職官制度有規定:職官初任都要試用一年,稱守。以職位低的人暫代較高的職務稱行。一個人同時擔任兩種職務叫兼。以較高職務的人兼管較低職務的事叫領或平。在本官之外加特定官號和增加新的職務的叫加官。
魏晉南北朝時期,奉命征討的軍政長官,加「假黃鉞」、「使持節」、「持節」、「假節」等稱號的,權任更重。駙馬都尉原是侍從官的一種,魏晉以後,皇帝的女婿照例加此稱號,簡稱駙馬。
唐代加官、加職、加銜等制度運用得更加普遍。唐代無固定的加官稱號,凡在正式官職之前加「檢校」二字的,一般都是加官。唐見習、試用之職稱里行使(或稱里行)。以官階低的人任較高職務的稱「守某官」,以官階高的人任較低職務的稱「行某官」。
宋代的職是指殿、閣大學士、學士、直學士、待制等榮銜,通稱為侍從官。官員以加學士等銜號為榮。如包拯曾任天章閣待制、龍圖閣直學士。龍圖閣的學士等銜當時各有俗稱:學士稱老龍,直學士稱大龍,待制稱小龍,直龍圖閣為假龍。宋代的官場風氣與魏晉南北朝時期正相反:重文抑武。
12.爵、勛、品、階
爵、勛、品、階表示職官的等級。
爵一般稱爵位,是表示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的一種尊號,多根據血緣親疏或功勞大小來授給,長期不變,大多數情況下可以世襲。
西周的爵位有諸侯、大夫、士三級。
戰國時期各國的爵位有君、侯、卿、大夫等。執圭是楚國特殊的爵稱。戰國時的爵稱大都與官職分開,有的只有爵稱而無官職。
漢代宗室封爵有王、侯二等,功臣封爵有二十等。
魏晉以後,歷代宗室和功臣的封爵大多以王、公、侯、伯、子、男為號。王有親王、嗣王、郡王之分。親王只分給皇子和皇帝的兄弟,嗣王指親王嫡子繼承者,郡王次親王一等。
漢時,皇帝之女稱公主,皇帝的姐妹稱長公主。唐代諸王之女稱郡主。清代皇後生女稱固倫公主,妃嬪生女稱和碩公主,皇族女兒稱格格,親王之女稱和碩格格,即郡主。公主的丈夫,魏晉以後皆加駙馬稱號,清代則稱額駙。
勛通稱勛官,是為獎賞有功人員而定的稱號。其制始於北周,本以獎勵作戰有功的戰士,後漸及朝官。到唐時定製,共有十二轉,轉多為貴,受勛者即稱勛官。
明代有文勛十級,武勛十二級。
清代勛官合並於爵位。
品是指官的等級。
西周時官有九命之別,九命最高,一命最低。
漢代以祿秩的多少來表示官的等級,如萬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等級別。每一種官職都有固定的俸祿級別,所以有時以俸祿級別指官職,如郡守俸祿為二千石,二千石遂為郡守的通稱。
魏晉開始,官分九品,以一品為高。
隋代自九品至一品官,稱為流內,不入九品的稱為流外。流外也有品級,用以安排胥吏,明清則總稱為不入流。
階即階官,又稱散官,宋朝稱寄祿官,是表示官員實際等級的階位和稱號。
有些官稱並無實際職務,只是授予年老有病的舊臣或有一定勛勞的人,只作為領取俸祿和享受某種禮遇的依據,而不負實際責任,這樣的官叫做散官。
⑵ 春秋戰國行政區劃是怎樣的
春秋時期,簡稱「春秋」,屬於東周的前半期,指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這段時間?春秋時的東周王權旁落,虛有其名,實權全在勢力強大的諸侯手上,諸侯爭相稱霸,持續了200多年?這些諸侯國在新開辟的疆土上不再進行分封,而是開始建立了縣?郡等行政區劃的單位,通過分級管理,進行有效統轄?春秋時期的郡名還很少見,當初主要為滿足軍事防衛的需要,各國諸侯開始在邊遠地區置郡,由君的重臣率軍駐守;戰國時代,郡的設置增多?縣和郡的出現,標志著我國行政區劃的真正開始?
縣的設置起源春秋時期的楚國?在當時,周代的諸侯國息國號稱千乘之國,北結齊鄭?南抗荊楚?春秋初期為楚文王所滅?
據《左傳·哀公十六年》記載,約公元前680年,楚文王在息國設縣,這是見於記載的楚設縣和縣置尹之始?從此,息縣成為楚國向北擴張的重要據點和穩定的兵源地,使楚國的軍事實力大為增強?
⑶ 「量」在戰國時期是什麼單位後來是誰統一了計量單位
《左傳·昭三年》齊舊四量,豆區釜鍾。《禮·明堂位》頒度量,而天下大服。《注》量,謂豆、區、斗、斛、筐、筥所容受。
戰國時期,各國度量衡的標准不一,如北朝魏、齊一斗等於古二斗(古斗指王莽時所定的標准),一斤等於古二斤;北周則一斗比古斗僅大百分之六,一斤比古斤僅多二兩;南齊則一斗等於古一斗五升,一斤等於古一斤八兩。長度方面,北朝一尺比古尺增二至三寸,南朝則增不到一寸。
全國度量衡的不一致,給工商業發展帶來很大不便,於是隋文帝作了統一的規定:隋一尺等於古尺一尺二寸八分,等於南朝的一尺二寸;隋一斗等於古斗三斗;隋一斤等於古三斤,並下令在全國推行。度量衡的統一對全國經濟的發展起了推動作用。清代顧炎武在《日知錄》中曾說:「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唐承隋制,基本以此為准,唐以後雖稍有變動,但基本仍保持隋制。
秦始皇統一的度量衡統一度量衡 古代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一。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製造標準的度量衡器,要求全國統一施行。1標准尺約合今0.23公尺,1標准升約合今0.2公升。統一斗、桶、權、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⑷ 春秋戰國時期地方行政制度的特點
① 秦始皇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郡縣制
郡縣制度是春秋戰國時期以來逐步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時期初設的郡縣,大多設立在新吞並地區或各國邊境線上,並由國君直轄。戰國時代,首先由三晉建立起以郡統縣之制,且設立郡縣的區域也由邊境擴展到腹地。秦國在兼滅六國的戰爭中,在一些新攻佔的地區已設郡縣管理。秦統一後,經過兩次廷辯,秦始皇確定以郡縣制代替分封制。秦朝在全國始設36郡,後增至40餘郡,郡下設縣。廢分封、立郡縣,奠定了中央集權制度的基礎,是中國古代國家制度的一大進步。郡縣制的全面推行,對中央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社會經濟與文化的發展,都起了重大作用。
② 郡縣兩級地方行政機構的職能
郡,為秦朝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單位。郡級行政機關由郡守主持全郡政務,對上承受中央命令,對下督責所屬各縣。另設郡尉,負責軍務,直接領兵;郡監(也稱「監御史」),監察郡之行政,並有牽制郡守的作用。郡下轄若干縣。縣級行政機構由縣令(不滿萬戶之縣長官稱縣長)主持政務,縣尉負責軍事和治安,縣丞負責司法。郡縣官吏都由中央政府任免。縣以下是鄉、里等基層行政機構,詳見課本【歷史縱橫】欄中的材料。
秦時,戶籍的保存與管理、賦稅徭役的征調以及地方軍隊的基本編制都是以縣為單位的。縣級機構是秦朝實行統治最重要的一級機構。秦以後,郡制沒有保留到封建社會後期,但縣制卻長期實行。秦朝縣制機構管理的模式,對歷代封建王朝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③ 秦朝官僚機構的特點和作用
秦始皇所創建的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官僚機構組織十分嚴密,其特點是選官不問身份,實行俸祿制度,官位概不世襲,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調遣。這套官僚體制的建立,在全國確立起當時世界最發達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這不僅確保了地主階級對廣大勞動人民的統治,而且有利於統一局面的發展和鞏固。
⑸ 先秦官制的戰國時期的官制
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進一步發展,各國君主集權得到加強。這時大國擴張領土,弱國被滅,只剩下屈指可數的幾個諸侯國了。大區的君主也都相繼稱王。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為了加強對各級官吏的控制和提高官僚機構的效率,各國大都實行了以國君為首,下有相、將二官分掌文武的中央集權體制,這就是《尉繚子·原官》所說的:「官分文武,君之二術。」與此同時,各國在地方設置郡、縣,由國君親自任免其長官。這樣,封建的官僚體制便初具規模了。
1.各國朝廷的行政機構
這時期各國都設有「相」,以為百官之長。相,原是佐助之意。春秋及以前,相只是地位低下的禮賓官,僅在齊景公時一度以崔杼、慶封為左、右相,地位不同一般。戰國時,各國先後設相職,統領百官,成為最高的行政長官。相有時也稱作丞相、相邦。漢朝時,因避諱劉邦之名,改稱相邦為相國。《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和《戰國策·趙策五》還記載趙國有「假相」、「守相」。假是兼任,守有試用,代理的意思。在《莊子·盜跖》和《韓非子·顯學》中,雖然有「宰相」一詞出現,但並不是正式的官名。在中國古代職官制度史上,「宰相」有其特定的意義,除了遼朝曾以它作為正式官名外,一般都把執掌朝政、統領百官的中樞職官泛稱為宰相。因此歷朝的宰相,無論是人數還是官稱,不盡相同。各國也設「將」職,成為一國的最高軍事統帥,地位僅次於相,多以擅長統兵作戰的武將充任。將職稱將軍,有時為了突出最高統帥的地位,設有上將軍、大將軍等。在將軍之下,設有國尉、都尉等高級武官。在秦國,大良造本是高於國尉的武官,後來撤銷大良造後,國尉地位上升。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可能設有太尉掌管全國軍事,其前身即與國尉有關。這時期,由於國君權力加強,國君的秘書人員的職權也加重了。國君的秘書長官不僅負責機要文書檔案,而且作為國君的耳目親信,開始具有監察其它官員的職能。他們有的稱為御史,有的稱為主書、掌書、御書等。此外,重要的中央行政官員司徒、司寇、司空等在各國往往沿襲下來。同時各國又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設置了一些新的職官,如秦、齊設有博通古今典籍以備顧問的博士,趙國有主管收取租稅的田部吏,秦有廷尉掌管司法,韓、魏有廩史,大約是主管倉庫等等。
2.地方郡縣制的確立
戰國時期,各國在地方大多確立了郡、縣兩級制,以郡領縣。郡的行政長官是守,由國君直接任免。郡守下設郡尉;主管郡內軍務。郡下設縣,長官稱令。令下有丞,分管財政和訟獄;有尉,管軍務;有司馬,管馬政;有司空,管縣內土建工程(多與軍事有關)及刑徒。齊國未見有郡,據《孫臏兵法·擒龐涓》,齊國設有大都,相當於郡,長官為都大夫。齊國稱邑,與縣相當,長官稱大夫。戰國時期,由於封建統治者打破了奴隸社會以宗法血緣關系維系的世襲制,在官吏的任用上改為俸祿制。當時各國對俸祿採用了不同的計算單位。例如,衛國以「盆」計算,齊魏用「鍾」計算,秦燕用「石」計算等等。由此,各國又逐漸用它們的計算單位來標示官階的等級高低了。如秦有五十石、一百石、五百石等官員。又由於國君與他所任命的官員形成僱傭關系,於是在行政管理上又創立了對各級官員的年終考核制度。對於朝廷的重要官員和地方長官,年終時都必須向國君匯報自己一年中取得的成績,稱為「上計」。如果考核不合格,要受到懲罰。高級官吏對其下級也有考核。
⑹ 春秋戰國的政治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戰爭破壞了奴隸制的舊秩序,給人民帶來了災難和痛苦。但戰爭的結果加快了統一進程,促進了民族融合,也加快了變革的步伐。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力量的壯大,他們在各諸侯國先後開展了變法運動,新的制度終於建立起來。變法最徹底的秦國,成為各諸侯國中實力最強者,後來發展成統一的核心力量。 不應假設,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權力或為自己購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經統治諸侯國或擁有地產的貴族的後裔。相反,變化的動力在最高的政治階層導致了越來越厲害的社會變動。許多舊的貴族門第衰敗或消失,而被一些出身微賤的人所代替,這些人血統上與最高層的家族沒有直接關系。
這些青雲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來自稱為士的低層邊緣的貴族;這些人有良好的出身,但沒有貴族的爵位,他們充當武士、官吏、國家政府和貴族家庭的監管者,或者靠土地為生,有時他們自己也種地。許綽雲根據對春秋時期在政治上活動的516人及戰國時期在政治上活動的713人所作的統計研究,發現後一個時期出身微賤的人的百分比兩倍於前一個時期:春秋時期為26%,戰國時期為55%。
約在最後一個世紀,社會出身不明的人的隊伍由於平民出身的人(如商人)——他們的財富能使他們取得土地和權力——的加入而進一步擴大。一個新的地主和官吏階級以這種種方式,到戰國後期已經形成,它是整個中華帝國史中一直作為統治精英的學者——紳士階級的鼻祖。
作為對公元前221年之前的先秦史有意義的認識理解,從廣義上對周代(傳統時期為公元前1122—前256年)出現的政治和社會形勢進行了解。在那個時代最後兩三個世紀的動盪對漢民族許多形形色色的變化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西周時期,周天子保持著天下共主的威權。平王東遷以後,東周開始,周室開始衰微,只保有天下共主的名義,而無實際的控制能力。
當周王室推翻商朝時(約在公元前1046年,而不是傳統的公元前1122年),新統治者將征服的土地分封給王室成員、緊密盟友和原商朝統治者的後裔,以及一些獲準保持原來土地的地方豪強。這樣,中華世界就被分成大批政治實體;據認為,在周代的春秋時期(公元前722—前481年)已有約170個政治實體。當然,其中絕大部分是非常小的,它們在內部分成采邑,又被分給每個統治家族的親戚或官員。在這個過程中,由於戰爭連綿不斷,許多諸侯國被消滅,或者其面積大為縮小,所以當周代的下一個分期戰國(公元前403—前221年)來臨時,只剩下了七個大國。七國中包括遠處華夏大家庭極西端的秦,但不包括周王室本身。當公元前770年一次夷狄的進攻迫使周王室放棄今西安(在陝西)附近的西都,而在今洛陽(河南)附近建立新都,也就是東部的都城重立王室(其疆域及重要性均遠不如前)時,它已經喪失了一度行使的大部分政治權力。這些諸侯國到了戰國初期已經變成了完全獨立的國家。
據史書記載,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間,有三十六名君主被臣下或敵國殺,五十二個諸侯國被滅。。有大小戰事四百八十多起,諸侯的朝聘和盟會四百五十餘次。魯國朝王三次,聘周四次。 另一個重要的制度革新是採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這種法律日益代替了傳統和主要是不成文的、但被默認的那些稱之為「禮」(此字有不同的解釋,如「傳統習俗」、「禮貌行為的通例」、「禮儀儀式」等)的習慣行為的准則。最早的一個確鑿無疑的例子是公元前536年鄭國把刑書刻在一套青銅鼎上。在公元前513、501年及以後的年代,有的國家採取了類似的步驟;在秦國,法典化的主要工作是在公元前4世紀中葉秦孝公及其顧問商鞅時期進行的。
從「刑書」一詞的字面看,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質的。並非所有國家都頒布過這些法律,這些法律也不是同樣地施行於各階層的人民。但是,它們的出現,與其他行政變化一起,在創建一個官僚帝國的逐漸加快的過程中是很重要的。主張朝這個方向變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後世稱之為法家,而秦全心全意地採納這些思想和方法的行動無疑是它能夠從諸侯國向帝國發展的主要原因。 在周朝創立時的貴族成了世襲的統治家族的創始人,它們隨著時間的消逝,日益脫離了周統治者的羈絆。特別在公元前770年周被迫從西往東遷移後,它的統治者們終於被它以前的屬國所漠視,甚至實際上被遺忘了。因此,公元前256年秦最後滅周已不再有很大的政治意義。在那個時候以前,原來受周朝領導的諸侯國早已發展成為不同程度地具有共同語言和文化的獨立國家了,但它們之間互設軍事和關卡的壁壘,隨時准備搞縱橫捭闔,時而進行戰爭,時而議和。同時,在各個國家內部,有幾國政權日益集中,損害了臣屬於它們的世襲的土地擁有者和官員的利益。其主要方法是把國土組合成名為郡、縣的新行政單位。這類單位通常由該國中央政府任命和支付俸祿的郡守和縣令分別管理,郡守和縣令對中央政府負責;他們的職位一般也不是世襲的。開始時這個制度可能是為管理新殖民的或從別國新奪取的土地而設置。但是逐漸地,它可能終於用於國內封地擁有者的土地,他們的權力和財富因而受到了限制。
縣是這兩種單位中較早的一種,它最早出現於公元前688年的秦國。但是有理由對這個時間提出疑問和認為這種行政實體實際上可能發端於南方的楚國,在那裡縣肯定在公元前598年被提到,可以想像,它可能早已存在了。郡遠比縣晚,最早的材料提到它出現於公元前400年前後的魏國。郡有軍事淵源,這與縣相比要明顯得多,它使新獲得的邊境土地置於國家的中央控制之下;而在很多情況下,縣似乎由世襲的地方行政長官控制。在一開始,郡被認為不如縣重要,因為它地處邊陲;但果真如此的話,情況很快逆轉。縣終於形成了從屬於郡的一級行政單位。到周的最後一個世紀,一個郡可以劃分為一個到二十幾個縣。郡縣制對秦帝國和後世歷史的重要意義將在下面討論。 (見於《史記》者)
齊、晉、秦、陳、吳、楚、越、韓、趙、魏、宋、魯、衛、鄭、曹、鉅、邾、杞、楊、蔡、剡、任、滕、費、倪、曾、繒、邳、巢、隨、鍾吾、劉、六、召、周、道、房、沈、申、蘇、溫、廖、舒、舒鳩、舒庸、舒廖、燕、南燕、許、徐、虞、虢、黎、無終、中山、安陵、鄧、賈、邢、甘、榮、巴、蜀、單、州、胡、唐、賴、權、萊、逼陽、紀、遂、譚、代、黃、項、耿、霍、息、梁、芮、滑、薛、邿、章、頓、陸渾、肥、鼓、赤狄潞國、江、根牟、應、羅、樊、毛、程、宿、詹、焦、祝、呂、聶一百零五國。
另有義渠、大荔、孤竹、山戎。共計一百零九國。 主要諸侯國資料表 國名 起訖年代 亡於何國 姓氏 秦國 前10世紀—前206年 漢朝 嬴姓趙氏 楚國 前1042年—前223年 秦國 羋姓熊氏 田齊 前386年—前221年 秦國 媯姓田氏 燕國 前11世紀—前222年 秦國 姬姓 韓國 前403年—前230年 秦國 姬姓韓氏 趙國 前403年—前226年 秦國 嬴姓趙氏 魏國 前403年—前225年 秦國 姬姓魏氏 衛國 前1046年—前209年 秦朝 姬姓衛氏 宋國 前1046年—前286年 田齊 子姓宋氏 中山國 ?—前296年 趙國 姬姓 魯國 前1041年—前256年 楚國 姬姓 越國 前20世紀—前306年 楚國 姒姓 巴國 ?—前316年 秦國 姬姓 蜀國 ?—前316年 秦國 蠶叢姓
⑺ 秦朝的地方行政機構有哪些
秦朝的地方行政機構有:秦朝的郡設郡守(主持民政)、郡尉(主持軍事)、郡監(主持監察事務),郡守下設郡丞,作為郡守的副職。閩中郡由君長管理。 少數民族地區設道。
秦始皇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取消分封制,推行郡縣制,廢諸侯,立郡縣,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其後南並五嶺以南之南越地,置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北取陰山以南地置九原郡,之後陸續分析出東海、恆山、濟北、膠東、河內和衡山等郡。京畿地方為一特殊區域,由內史統之,故稱內史,其區域相當一郡,皆直轄於中央政府。
郡縣的設置,早在春秋時代便已開始。秦國自商鞅變法時,擴大推行郡縣制度,凡侵略所得的土地,大者置郡,小者置縣,及至消滅六國,六國的城邑土地皆置為郡縣。郡下分設若干縣,縣有大小,大縣置縣令,小縣置縣長,縣令、縣長之下有縣丞、縣尉。縣令、縣長、縣丞掌管行政,縣尉掌管軍事。
(7)戰國行政單位擴展閱讀:
秦朝為了鞏固遼闊但各地文化不一的帝國,在政治、軍事、經濟、交通方面,都推行政策與改革。政治制度建立有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與郡縣制為基礎的中央集權制,取代過去不同諸侯豪門的爵位制度。法律基本延續秦國法律,增加了皇帝握有生殺大權,丞相僅僅是輔佐。
防務方面,興建長城以鞏固北方,毀六國長城與城墩等防禦工事,沒收天下百姓武器鑄成十二金人,先後五次東巡以安定關東各地區。
交通方面,興建馳道與靈渠等交通要道以便軍隊前往各地平亂,也有利各地區運輸物資。經濟方面,秦朝延續商鞅變法的政策,推行重農輕商,鼓勵農民增產糧食,甚至有機會獲爵位。
⑻ 求春秋戰國時期官職一覽圖表,對個官職職能要有注釋。
中國古代中央官制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歷代政權的中樞機構及其職官制度。
奴隸社會中央官制
夏代時已有輔佐夏王的六卿。司空為六卿之首,後稷掌農業,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獄,共工管營建百工,虞人掌山澤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軍事、農事和賦稅徵收的機關。商代建立起以商王為中心的中央機構。輔佐商王的主要大臣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獄的司寇。商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神權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紀事的宗教事務官在當時最為顯要。西周中央機構有較大的發展。輔弼周王的為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為常伯,又稱牧;掌官吏選任的為常任,又稱任人;掌政務的為准人,又稱准夫。政府行政事務官分為兩大系統: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個事務官:司徒、司馬和司空,分別掌管農事、役徒征發和營建。太史寮是掌管歷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門。西周宗教事務官與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是社會變動時期,隨著封建化進程的推進,各諸侯國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變化。春秋時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國君、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和大庶長,楚稱令尹,齊、晉、魯、鄭諸國稱相。盡管各國名稱各異,但其地位和職掌都相當於後來的「相」。中央機構日益完善。齊、魯、鄭、楚等國繼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馬、司空及司寇為政府主要行政長官。其他重要事務官有:掌農田稅收的司田,掌財務的職計,掌山澤、田獵的虞人等。隨著諸侯國間交往增多,各國設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職責為「記大事,書盟首」。戰國初,隨著各國變法運動的進展,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成為此時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徵。「百官之長」的相、丞相,已成為各國普遍設置的官職。由於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官制仍不劃一。齊國變化較大,相以下設五官:大田、大行、大諫、大理和大司馬。楚國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長官,上柱國、大司馬和大將軍是政府高級軍事長官。秦國沿三晉,又取東方諸國之長,形成一套獨特的官制,並為漢代所繼承,成為封建社會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會中央官制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帝國。自此至1840年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和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宮室、宗廟、陵寢等土木營建的將作少府及掌宣達皇後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的大長秋。秦漢九卿除衛尉、廷尉和治粟內史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務外,其餘諸卿職能主要為皇帝及皇室內廷服務。國事與君主家事不分,政務與宮廷事務混雜,是秦漢中央官制的特點之一。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其中原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以及一些內廷人員,地位有較大提高。朝廷政務往往先與尚書、侍中、大將軍等近侍內廷「中朝」人員商議,然後告之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員。外朝官實際作用被削奪,地位下降,中朝官員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權矛盾的產物,也是內廷近臣權力膨脹的結果。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 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台,有令、僕射各 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專制集權中央政體趨於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三省長官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取聯合辦公制。都堂居省內中心,為政務活動中樞。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左右丞,俱在此辦公,下設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掌官吏選授、勛封及考課之政,下轄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戶部掌人口、土地、錢谷及賦稅之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及按復讞禁之政,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澤、屯田、營建與工匠之政,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書六部,無論從名稱、職掌許可權,還是組織建制,較之秦漢九卿都是一大進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監,它由秦漢九卿演變而來。自魏晉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職權後,九卿名稱雖存,但職責有了很大變化。南北朝改稱寺,正副長官稱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僅掌祭祀、禮儀,科舉考試歸禮部;原掌宮殿守衛的光祿寺(由郎中令演變而來),專掌酒禮膳饈之事;衛尉寺專管武器和儀仗帳幕,不掌警衛;太僕寺掌一般馬政,不管皇帝車馬;廷尉改稱大理寺,掌審訊刑獄,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族朝聘歸禮部;司農寺管倉儲之事,賦稅財政歸戶部;宗 正寺職責未變;太府寺為新設,掌金帛府藏。五監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水監,分掌學校教育以及國家和宮廷手工業製造,宮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監形式上獨立,實際上是與六部配合的辦事機構。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後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集權發展到極端。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製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廢秦漢以來的宰相制為咨詢顧問並辦理日常公務的內閣制。監察方面改漢以來的御史台為都察院;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負責,並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其中尤以廢丞相設內閣為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翰林院學士組成,分首輔、次輔和群輔。其職責主要為「票擬」,即代擬詔書,批答奏摺。永樂以後,內閣學士漸參與政事,不僅咨詢顧問,且掌實權。內閣遂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變為全國行政中樞。
由滿洲貴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共同議政。雍正年間,西北用兵頻繁,為及時商議軍務,設軍需房,後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始為臨時機構,後不僅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且權力擴大,成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樞輔政部門。其特點為:辦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職權縮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樞,不能對下直接發布政令。清代寺監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和鴻臚寺。宗人府的地位則在六部之上。五監僅存國子監,其餘四監先後並歸工部。鴉片戰爭後,清廷為適應外國列強的侵略和維護封建政權的需要,進行官制改革和機構調整(見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⑼ 春秋戰國時期齊國的官職名稱
春秋戰國時期齊國的官職名稱有縣令、縣丞、縣尉、縣司馬、縣司空。
齊桓公時,管仲整理政治軍事,實行「叄(三)其國而伍(五)其鄙」的政策,曾把鄙分為五屬來統洽。戰國時,齊設五都,可能是從五屬演變而來的。五都不同於五屬,就是五都已帶有郡的性質。
當時各國郡的設置,雖僅限於各國的邊區,但縣的設置已很普遍。大概凡是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為縣,所以史書上縣和城往往互稱。只有秦國在戰國初期還未普遍設縣,因而普遍設縣也就成為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
(9)戰國行政單位擴展閱讀:
公元前1000年前,姜子牙輔佐周武王滅商後,被封國建邦。自太公望封國建邦以來,煮鹽墾田,富甲一方、兵甲數萬,傳至齊桓公時,已經是疆域瀕臨大海的大國,齊桓公也依靠海上的資源,迅速成為春秋五霸之首,齊國被當時的人稱為海王之國。
姜齊傳至齊康公時,大夫田和放逐齊康公於臨海的海島上,「食一城,以奉其先祀」。田和自立為國君,是為田齊太公。
公元前386年,田和被周安王列為諸侯,姜姓呂氏齊國為田氏取代,田和正式稱侯,仍沿用齊國名號、世稱「田齊」,成為戰國七雄之一,在戰國中晚期稱王(曾一度稱東帝)。前221年,齊王建向秦王嬴政投降,秦國統一六國,齊國覆滅。
⑽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的行政體制的變化
簡單說哈:春秋時期各國之中央行政體制-
國君之下有一總領全國軍政之首腦,稱之執政(相、元帥)、下轄有:司徒、司空、司寇、司馬、卜人、史官等。
(春秋時期各國之地方行政體制-國野制)
戰國時期:國君之下以相主行政事務,而由將主軍事。而在相之下轄有內史、司寇、司空、工師、虞人、行人及卜、史分掌各項行政事務。至於將之下轄有尉等各級武職官。
復雜說哈:
列國行政體制的變化
春秋戰國時期,列國為適應對外戰爭和穩定國內局勢的需要,先後在不同程度上對本國現行的行政體制進行了調整和變革。由於列國國情不同,調整和變革的深度、廣度以及時間的早晚也不一樣,但總的發展趨勢是相同的,都是向官僚行政體制發展。
(一)以宗法血緣關系為基礎的世卿制的逐步瓦解
春秋時期,王室、諸侯、卿、大夫之間的激烈斗爭,使君臣之間以宗法關系構成的約束關系發生動搖。諸如「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君之所審者三,一曰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此三本者,治亂之原也」等等新的君道和君臣關系的理論觀點逐步出現,並受到重視。這些觀點認為,為君主的不但要憑血統,也應具有一定的治國用人才能;為輔佐大臣的世卿,也應受到德、功、能等的檢驗。在這新舊交替之時,公室、卿大夫、士相繼主持政務,則充分說明以宗法血緣為基礎的世卿制必然趨向瓦解。西周的宗法制是以天子為天下大宗,所以稱為「宗周」,王位由嫡長子世襲,王的眾子則封為諸侯,為王國的小宗。諸侯在其國為大宗,世子世襲,諸侯的眾子則封為卿大夫,為侯國的小宗。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為大宗,嫡長子世襲,卿大夫的眾子則被封為士,為卿大夫的小宗。異姓諸侯也同樣實行此制。與王侯同姓的為公族,異姓的為卿族;他們世代相傳為大宗,又稱為「世族」。這些世族憑借其優越的地位,在王侯國內世代為官,即所謂的「世卿」制度。王室衰微,諸侯興起,與此同時,諸侯國的卿大夫勢力也相對膨脹,他們在列國君主身邊贊襄政務,在戰爭中借功邀賞,土地和實力不斷擴大,往往取得決策者的地位,置君主於不顧,甚至驅君、殺君,廢立君主。據《左傳》載,成公十八年,晉國欒書、中行偃弒晉厲公;襄公二十五年,衛國孫林父、寧殖逐衛獻公;襄公二十五年,齊國崔杼弒齊庄公;昭公二十五年,魯國季孫如意逐魯昭公;哀公十四年,陳國桓弒陳簡公,出現了「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的局面。以後的三家分晉,田氏代齊,都是卿大夫專權而造成的。同時,諸侯也不願重蹈王室衰微的覆轍,更不願受制於卿大夫,於是也想盡辦法加強對他們的控制。這些辦法包括:諸侯根據卿大夫的官位給以封邑,如果免去官位,同時要收回部分或全部封邑;卿大夫致仕或因病必須離去官職,並且將邑歸還於公;卿大夫的私屬和甲兵要歸國君指揮。在兼並卿大夫封邑的同時,各國先後建立郡縣制,出現了「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的以軍功而不完全按血緣授官的規定。因此,各國相繼出現了沒有世襲的、帶有僱傭關系和臣僕性質的官僚制度。這些官僚主要來自「士」的階層。
「士」的構成非常復雜,他們低於大夫,而高於庶人,屬於低級沒落的貴族。按制度他們享有受教育的權力,學習禮、樂、射、御、書、數六藝,憑著學習到的技能,服務於君主和卿大夫身邊,充當低級官吏,或以武藝韜略在軍隊中充當骨幹;或行俠遠游,求人賞識,以至為知已者死;或以文才談辯論理,教授生徒,著書立說;或以技藝從事工商方術之事。因此,士是分布廣泛而富有能量的一個階層。在宗法血緣關系普遍遭到破壞,各國君王、列卿又急需有才能的人來為自己服務的時候,這些「士」便成為被爭取的對象。君主以官、爵、祿招徠士人,卿大夫以養士來擴大勢力和提高聲譽,多者有食客3000人。這其中自然不乏雞鳴狗盜之徒,但在激烈的競爭中,也確有一些有才能的士脫穎而出。在戰國時期,為各國將相,政績卓著而又立功名於當世的,諸如吳起、樂羊、商鞅、龐涓、孫臏、蘇秦、張儀、樂毅、白起、范睢、蔡澤、廉頗、藺相如、李牧、王翦、李斯等人,均先後成為君主的重要輔臣,或為名臣,或為名將,或為名震一時的策士,成為當時軍事政治舞台的重要角色。與此相適應,士的地位當然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當時普遍流行的「士大夫」、「國士」等稱呼,反映出士已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
(二)以文武分職為標志的官僚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春秋前期,列國出現了許多不同的官名,如魯、鄭、宋、晉等國有司徒、司馬、司空,有的還設有太師、右師、左師、太傅、司寇等;楚國有令尹、司馬、莫敖、司徒、司敗等。主要的執政和政務官,統稱為卿,並有正卿、上卿、介(亞)卿的區別。他們平時為國家的政務官,戰時為軍隊的高級長官。在當時,這些官仍由世襲的卿大夫充當,還是世卿制。
春秋後期,列國相繼出現文武分職,在公元前547年,齊景公即位之初,崔杼策立有功為相,慶封為左相,這是最早的以「相」名官,雖然這時的相還是世襲卿大夫之職,還不能由國君自由任免,但文武分職已經開始發展起來。回溯公元前633年,晉文公「作三軍,謀元帥」,以郤縠將中軍,狐偃將上軍,欒枝將下軍,出現將軍之名,這些將軍同時又是列卿,文武尚未分途;但到公元前403年。三家分晉以後,在設將軍的同時,開始出現了「相」,說明文武職已經分離,「故貴為列侯者,不令在相位;自將軍以上,不為近大夫」。如此重要的職務而不讓卿大夫擔任,說明當時正在向官僚制度過渡。
戰國時期,各國國君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逐步削弱世卿的勢力,大都採用見功與賞、因能授官的辦法委任職官,添設爵位,招徠四方賢能,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官僚制度。齊、趙、魏、韓等國首先設立了作為「百官之長」的「相」,同時又相繼設立了將軍之類為武官之首,文武逐漸殊途。由於各國情況不同,官制變化情況也不一致,楚國變化較少,秦、燕變化較晚。由文武合一演變為文武分途,反映出國家軍事和行政的必要的分工,但其發展也必然有一個過程。自商鞅變法以後,秦國發展較快。公元前328年,秦惠王以縱橫家張儀為「相」,負責外交事務,但這一「相」職還不是百官之長,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以樗里疾、甘茂為左右丞相,但仍然將兵作戰。以後又相繼設立了國尉和將軍,文武才逐漸分職。自秦昭王滅東周(公元前256年)以後,加快了官制建設,以三公九卿制為主體的官僚體系算是初步形成了。
文武分職使官僚制度得以迅速發展,據明代董說《七國考》和繆文遠的《訂補》所統計,戰國時,秦存官名52種和爵20等,齊有官名33種,楚有官名98種,趙有官名58種,魏有官名32種,韓有官名19種,燕有官名19種。當時,各國仍都有封君。值得提出的是,這些封君雖然按規定還是「世世稱孤寡」,「皆世世為侯」,但實際上真正傳世的並不多,而且大部分封君在封地內沒有統治權,又不是封土的所有者,只有衣食租稅權,實際上是官僚俸祿以外的經濟補充,與原來的世卿世祿制已經相差甚遠了。
「官分文武,王之二術也」,是君主控制臣下的重要手段。因為文武分職,大臣權力分散,可以起到相互制約和監督的作用,有效地防範和制止大臣攬權造成的對君上大權的威脅,同時,也適應了當時政治和軍事分工的需要,使文才武略各盡其能。這樣,既能保證君主有效地控制整個統治機器,又可使文臣武將發揮自己的特長,提高本國的威力和統治效能。
(三)宗教官地位的下降
自夏商周三代以來,「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宗教祭祀官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一直很高。到了春秋,情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生產的發展,王室的衰微,引起宗教地位的變動,神權統治同周天子的統治一樣發生了動搖,宗教事務官的作用也逐漸削弱。「春秋前期,王宮之長太宰尚頗重要(僖九年宰周公、隱十一年魯太宰、桓二年宋太宰等),至春秋中葉,太宰僅為尊稱,其實際地位已降低」。戰國時,人們又對天神有了新的認識,「不見其事而見其功,夫是之謂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唯聖人為不求知天」。作為「聖人」,「不務說其所以然,而致善用其材」。顯然已經意識到,所謂天神的作用無非是人間世俗塑造而成的,真正要處理好國家的大政方針,主要還是要靠人而非依賴神。因此,宗教事務官的地位更加下降,僅在國家各種典禮中充當司儀媒介,而不再直接參與國家軍政大事的商議和決策了。
(四)地方郡縣制的建立
春秋戰國時期,地方由采邑制逐漸變為郡縣制,從而使地方行政體制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郡縣設立最早和較普遍的是春秋初期的晉國和楚國,楚國最早設縣,這些縣與原來奴隸制國家國君直接統治的領邑和國君分賞給卿大夫的封邑不同。君主在縣設有長官,縣是一級行政組織,由君主直接控制。春秋後期,晉國首先設立了郡,「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遠較縣大。但是地位要比縣低」。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各國之間戰爭與交往的頻繁,邊境地區也逐漸繁榮起來。由於郡的面積大,在郡以下逐漸分置了若干縣,形成郡統縣的郡縣制度。與此同時,也加強了郡縣行政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郡的長官稱為「守」或「太守」,既是行政長官,又是軍事長官,所以常常任命武將出守,官名也因此而來。關於春秋戰國時的郡的行政組織,史略其詳,目前還沒有資料可供推斷,人們多根據《史記》、《漢書》所載的秦制來進行猜測。
縣的長官稱「令」、「長」、「公」、「尹」、「大夫」、「嗇夫」等,並不統一。各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在縣內還設有丞(主民政)、尉(主軍事)、御史(主監察)、司寇(主刑罰)、司空(主土木工程)、司馬(主軍馬)、官嗇夫(主官吏任免)、倉嗇夫(主糧食支儲)、庫嗇夫(主錢帛雜物支儲)、廄嗇夫(主養殖)、皂嗇夫(主僕役)、田嗇夫(主收稅)、苑嗇夫(主苑囿)、發弩嗇夫(主軍械)等分管各方面事務的官吏,以及令史、佐、史等主管具體文案工作的「少吏」或「小吏」,一套比較完整的縣級行政管理體制已經初步形成。
據《管子·立政》所雲,齊國分為五鄉,這五鄉就是後來的「五都」。以下有州、里、游、什、伍等組織。戰國時,各國按照居住地的邑(村鎮)、聚(村落)設立基層組織,或稱鄉、里,或稱連、閭,分別設官吏進行管理。秦商鞅變法,「令民為什伍,以相收司連坐」,使地方基層的鄉里什伍組織進一步得以確立。這樣,從中央到郡縣以至鄉里什伍,形成一個龐大的統治網路,由君主牢牢提控著主綱,進而層層控制整個國家。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也就在君主對官僚的嚴格約束和對地方的絕對統治的基礎上初具規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