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
㈠ 勞動法對使用未成年工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於同齡人標准;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於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勞動法對使用未成年工的規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二)工作滿1年;(三)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第4條規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1級以上的高處作業;(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3級以上的低溫作業;(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2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3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第10條還規定:未成年工體驗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法》第58條規定: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9條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未成年工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年齡小、社會經驗少,對勞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了解不多,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能力較弱,如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未成年工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國家為了實行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對使用未成年實行登記制度。其具體內容是: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件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http://www.lawtime.cn/shi/aqscf/xiangguanfagui/20070425/63402_2.html
㈢ 《勞動法》對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有什麼規定
《勞動法》明確規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因為礦山井下的勞動條件都是非常艱苦的,作業環境差,危險因素多,勞動強度大。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因此,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後也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制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
由於未成年工的身體尚未發育成熟,為了保證他們身體的健康成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果發現未成年工身體有了疾病或者發育異常,應當及時進行治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借口來推卸自己的責任。
㈣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什麼的勞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招聘僱傭未成年人。讓未成年人從事勞動都是違法的。發現這種情況可以向勞動鑒察大隊舉報。望採納。
㈤ 《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指的是多少歲的勞動者
C
答案解析:
《勞動法》第58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拓展資料:
未成年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和《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說明的通知》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是指:
(一)森林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二)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即二級高處作業;
(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四)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㈥ 新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㈦ 勞動法對未成年工人的上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未成年勞工特殊保護條例,未成年工禁止加班加點或從事夜班勞動。
《勞動法》第64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65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部發【1994】498號第6條: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關於具體上班時間可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於此項的規定。
㈧ 《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