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要件是
1.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歸責即責任的歸屬。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根據何種內原則來判斷賠償責容任是否歸屬於國家。歸責原則是行政賠償的重要理論基礎。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因此,違法原則是我國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有:①侵權主體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個人;②侵權主體實施了違法的職務行為;③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④違法職務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⑤行政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凡不符合法定條件、不屬於賠償范圍的,均不予賠償。
2. 問68: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任何主體承擔任何一種法律責任,首先必須就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行政賠償是否成立,關鍵要看構成行政賠償的以下法定要件是否成立並齊備:
(1)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已發生或者必然會發生。行政賠償因行政侵權行為而發生,但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須以損害的存在為前提。無損害也就是無賠償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這里損害是指已經發生並客觀存在的或者未來一定時期內會發生的損害,而非假想的或者非現實的損害,對後者,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相對人也不得請求賠償。
(2)損害事實必須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這包含以下含義:
①致害主體是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上,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雙重法律身份的主體:當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法、行政法上的權利及義務主體,從事國家管理活動,作出的行為是國家公職行為;而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以機關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出現,參與民事活動,作出的行為就是民事行為。公職行為與民事行為因其主體身分性質不同,導致其各自的法律後果也就不同。國家對行政侵權承擔的是國家賠償責任,而由民事行為引起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則只屬於一般民事賠償責任。
②致害行為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到賠償的權利:
a.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強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d.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權情形之一的,受害者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a.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b.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c.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d.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引起的損害事實都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而只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損害事實才有可能引起行政賠償責任的發生。
③損害事實必須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也即是某種損害的發生,是由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二者存在著不可分割的前因後果關系,如果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
④侵權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在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發生的,而且是因執行公務而導致的。若完全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私人行為,則即使是在其執行職務期間所為的行為,其所造成的損失,也不能構成行政侵權責任,只能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只有行政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違法行使職務而發生的侵權行為,才能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3)致害行為在性質上屬於違法行為。只有行政行為違法的情況之下,該行為導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才能發生行政賠償責任。這里所指違法,不僅包括形式上、程序上的違法,也包括性質上、實體上的違法。
(4)致害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侵權賠償的行為。通常情況下,只要是由行政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國家即負賠償責任,但是,根據《行政賠償法》第5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損害發生的;
③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如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是行政賠償的必備條件,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在完全具備了以上條件的前提下,才有權請求行政賠償。同樣,當以上條件具備後,對侵權行為負責的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4)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或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3. 提出行政賠償的要件有哪些
在行政賠償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請求均須符合一定條件。這些條件具體包括: (1)賠償請求人必須具有請求權,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才能行使請求權。請求權人原則上是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而直接遭受損害的人。 (2)被請求人是賠償義務機關。 (3)賠償請求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 (4)賠償請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提出賠償請求時限為兩年。其次是形式要件。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應以書面形式申請。如果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由本人簽名或蓋章。行政賠償先行處理程序的提起方式一般有兩種:單獨提出賠償和附帶提出賠償請求。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指僅要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接受這類請求無須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須就侵權事實成立與否、賠償數額等問題與受害人協商。
4. 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行政賠償的當事人包括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一、行政賠償當事人 1、賠償請求人,這是指有權要求賠償的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這是指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義務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主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主體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該行政主體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主體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主體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二、申請行政賠償的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三、行政賠償的范圍及方式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於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1、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1)違法拘留或者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其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金。 2、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這類行為有四種:(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5. 簡述行政賠償責任得構成的要件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賠償起訴書、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一、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職務違法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
1、什麼是違法;
2、什麼是「執行職務」。
(1)「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
(2)「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
三、損害後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於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行政賠償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後果負責。
(5)行政賠償要件是擴展閱讀: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賠償
6. 行政賠償是什麼意思
行政賠償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它具有下列特徵:
第一,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而引起。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第二,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第三,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第四,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而引起。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於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於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最後,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屬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
7. 行政賠償的構成條件
歸責原則雖然是判斷責任構成的「最後界點」,但是,單憑歸責原則,還是無法合理、全面地判斷出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的。這就需要有較之於歸責原則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責任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
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所謂違法責任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准。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這一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缺點,具有操作方便、認定精確、易於接受的特點,因而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原則,為我國頒布的《國家賠償法》所接受。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就是對違法原則作為行政賠償基本歸責原則在立法中的明文規定。
因此,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受害人也無須證明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機關無法證明其實施的行為合法就要無條件地予以賠償。
8. 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必須符合的條件: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國家負責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損害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賠償是法律規定的。
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實質上是國家,導致損害發生的行政機關只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之所以說賠償主體是國家,主要是因為賠償費用實際由國庫支出,列入各級政府財政;行政許可機關只是負責處理具體的賠償事務。
如收集證據,確定是否賠償和賠償數額,出庭應訴,決定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以及最後支付賠償金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8)行政賠償要件是擴展閱讀:
范圍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