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法規
1. 國家規定農民灌溉每畝多少錢
十八大以來,國家並沒有制定新的土地法,按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執行,其中關於國家建設徵用農村土地的補償標准,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由省市自治區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2. 農田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 gb/t 20203-2006 是現行規范嗎
《GB/T 20203-2006農田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標准狀態: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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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准簡介
本標準是將正在編制的國家標准《農田低壓輸水管道質量檢驗評定規范》與經過擴充修改後的水利行業標准《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井灌區部分)》(SL/T 153-1995)合二為一而制定的。
本標准規定了農田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的規劃、設計、管材與設備的選擇和安裝、工程施工、驗收、運行及維護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准界定了農田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使用的術語。
本標准適用於井灌區以及泵站揚水灌區和丘陵山區自流灌區中,每個系統控制面積不大於80hm2的農田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系統控制面積大於80hm2的工程可參照執行。
英文名稱: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rrigation projects with low pressure pipe conveyance
中標分類: 工程建設>>水利、水電工程>>P57灌溉排水與水土保持工程
ICS分類: 土木工程>>93.160水利建築
發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2006-02-24
實施日期: 2006-07-01
首發日期: 2006-02-24
提出單位: 水利部
歸口單位: 水利部
主管部門: 水利部
起草單位: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上海市水利排灌管理處、山東省水利科學研究院、福建省水利建設技術服務中心、揚州大學
起草人: 劉群昌、丁昆侖、張國祥、劉曉濤、桑保良等
計劃單號: 20022002-T-332
頁數: 21頁
出版社: 中國標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6-07-01
3. 保護農田水利設施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對於農田水利工程的適用法律在優浩律師事務所看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灌溉與排水工程技術管理規程》SL/T246-1999
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民辦公助」專項資金管理試點辦法》《水庫工程管理通則》《水閘工程管理通則》《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定員試行標准》《關於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職責劃分的若干規定》。《關於修好管好小型水庫的幾項規定》
4. 關於農村的灌溉河的法律法規,個人或者集體是否有權私自填埋,或者是堵塞。
無權
5. 依據什麼法律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法律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並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水資源費,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
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92具體是什麼標准
GB5084-92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國標,強制性。已廢止。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標準的實施和采樣監測方法。 適用於全國以地面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作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不適用醫葯、生物製品、化學試劑、農葯、石油煉制、焦化和有機化工處理後的廢水進行灌溉。
現行版本:GB 5084-2005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7. 農業灌溉機井保護有相關法律規定嗎這樣的機井受保護嗎
如果你們的機井存在安全隱患,你和政府都有權利和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排除所存在的安全隱患!任何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不得擅自毀壞這口井,並都有責任來保護他!你做得很對,不過如果有人阻礙你施工1!最好向政府反映由政府出面解決!這也是政府的職能所在!
8. 有什麼法規規范了灌溉渠道的保護辦法
。其基本組成包括:控制器、電磁閥,還可選配土壤水分感測器、降雨感測器及霜凍感測器等設備。其中控制器是系統的核心。灌溉管理人員可根據需要將灌水開始時間、灌水延續時間、灌水周期等設置到控制器的程序當中,控制器既通過電纜向電磁閥發出信號,開啟或關閉灌溉系統。
控制器的種類很多,可分為機電式和混合電路式,交流電源式和直流電池操作式等。其容量有大有小,最小的控制器只控制單個電磁閥,而最大的控制器可控制上百個電磁
9. 國家對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並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准。
第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Ⅱ類標准,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第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條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葯,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葯、毒品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確定,並保證開采規劃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准。
第十五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於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後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後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其作用是保護水源地的補給水源水量和水質。
第十八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葯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一)對於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於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
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並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
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級以上(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9)灌溉法規擴展閱讀:
所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還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劃分不同級別的保護區應當按照不同的水質標准和防護要求,不同級別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將採取不同的保護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