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不嚴司法不公
Ⅰ 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能不「回頭看」嗎
學習階段,無非是怎麼集中學習分散學習,學了哪些內容,學習體會是什麼很簡單可以幫你搞定,望採納
Ⅱ 法官執法不公可以判那些罪
《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規定的罪名,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專枉法裁判罪、
屬《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監獄開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大討論
一般都很公證的
Ⅳ 你,認為基層幹部執法不公的問題表現在那些方面
(一)、執法程序不規范。一是明顯違反法定程序。如,超期羈押、超期審判、久拖不結;非執法主體參與執法、參與辦案等。2003年全省集中清理超期羈押中,共清理糾正超期羈押XXX件XXX人。二是不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如,先辦案後補立案,先執法後補法律文書,迴避制度、陪審制度執行不嚴;不按法定程序評估和拍賣被執行財產;簡易程序內未審結案件不及時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等。特別是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留置盤查、保外就醫、減刑、假釋等執法環節,隨意擴大或降低法定標准和條件。三是擅自改變法定程序規定。如,執法中只講配合,不講制約;違反案件管轄規定爭奪管轄權,亂收案件,越權辦案等。
(二)、履行職責不到位,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現象。一是執法不到位。如,調查取證不到位,取證不規范、記錄不清楚,有的關鍵證據未及時、合法提取固定,該移送鑒定的物證不鑒定,導致案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法律文書製作不規范、不完善;對本應受理的不受理,使案件查處和打擊處理不及時,引起當事人及家屬不滿。二是執法不作為。如,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拖案不辦、壓案不查,應當逮捕的不依法逮捕、應當起訴的不依法起訴;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應當監督不依法監督,信訪核查發現的問題和錯誤久拖不糾;對符合規定的證照不及時辦理,對群眾救助需求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項不理不睬、上推下卸,互相推諉等。2003年發生的「李思怡事件」就是典型的玩忽職守、執法不作為。三是執法亂作為。如,辦關系案、人情案,袒護和照顧一方當事人等。
(三)、剝奪、限制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是未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如,少數案件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定性不準,實體裁判錯誤,影響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平等公正和及時有效保護。有的不按規定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律師會見當事人難;有的對當事人的申請不理睬、該救助的不救助;有的只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不重視嫌疑人無罪的辯解、陳述,更不重視調查核實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據;有的對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不開庭審理。少數部門對該賠償的不賠償,該退還的非涉案款物不及時退還。二是濫用強制措施。如,隨意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動用械具、打罵、體罰嫌疑人,個別甚至搞刑訊逼供。如簡陽市「曹德弟非法拘禁案」、2003年發生的兩起監獄民警體罰致死罪犯案等,影響十分惡劣。三是違法採取或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如,隨意、違規、超范圍扣押、凍結財物等。
(四)、「執行難」問題仍然突出。執行存案較多,執結率較低。據統計,目前全省法院執結率在XX%左右。2005年底,全省各級法院未執結案件X萬余件。一些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但也有執行人員責任心不強,執行措施不力的的問題。個別的不給好處不執行,故意久拖不執、久拖不結。對涉及到基層政府及一些國有改制、破產企業的案件執行難度大。涉及地方利益時,有的仍存在地方保護,往往暫緩或不予執行,人為造成執行難。一些跨區域的案件,委託執行一般較難執結。
(五)、權錢交易、徇私枉法時有發生。裁判不公、枉法裁判絕大多數都與權錢交易有關。有的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索賄受賄;有的接受當事人及其請託人吃請、送錢物和安排高消費娛樂活動等,在辦案中偏袒一方當事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錯誤的、不公正的裁判。有的違法參股分紅,經營或參與經營娛樂場所,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Ⅳ 警察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怎麼辦
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督察隊反應。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60日內到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到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刑事案件的,在法院開庭時可以陳述為自己辯護,或者在法院判決後提起上訴。
如果有證據證明辦案民警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以申請該辦案民警迴避,辦案單位負責人審查後,符合迴避條件的,會作出該辦案民警迴避的決定。
Ⅵ 司法不公,怎麼辦
對司法不公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參考法律: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Ⅶ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是什麼意思
中國的法律建立和執行,社會一直認為存在兩種現象:
1,法律版不健全,很多行權為沒有法律的約束,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部分政府官員一般只能看到第1種現象,而忽視第2種現象,對此,從上級到下級,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一直以來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為榮,尤其是地方政府,各種部門規章,紅頭文件滿地飛。很少有人會真正認識到第2種現象的嚴重性。當然對於第2種現象,更有人說要制定執法法來捍衛法律的執行,可是執法法又由誰來捍衛,這樣就不攻自破了,所以這樣說的人都是在瞎扯淡。其實以上只是兩種現象而已,並非中國社會法律問題的根源。那些對著表觀現象下葯的從根本上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有時反而強化了這兩種現象的活躍性。
Ⅷ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是什麼意思
中國的法律建立和執行,社會一直認為存在兩種現象:
1,法律不健全,很回多行為沒有法律的約束答,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部分政府官員一般只能看到第1種現象,而忽視第2種現象,對此,從上級到下級,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一直以來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為榮,尤其是地方政府,各種部門規章,紅頭文件滿地飛。很少有人會真正認識到第2種現象的嚴重性。當然對於第2種現象,更有人說要制定執法法來捍衛法律的執行,可是執法法又由誰來捍衛,這樣就不攻自破了,所以這樣說的人都是在瞎扯淡。其實以上只是兩種現象而已,並非中國社會法律問題的根源。那些對著表觀現象下葯的從根本上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有時反而強化了這兩種現象的活躍性。
Ⅸ 執法機關執法不公正不公平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Ⅹ 遇到了嚴重的司法不公,怎麼辦
如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