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審批籌建
⑴ 正在籌建的 保險公司
第七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籌建時限】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保險公司的籌建時限的規定。本條是新增加的條款,沿用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0條的規定。
籌建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按照《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設立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申請人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應當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使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得以成就,即籌建工作分為6個方面:(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擬訂和批准公司的章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根據公司法制訂,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准。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並經創立大會通過。(2)籌集資本,使其達到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聘任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4)建立、健全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租賃和收購營業場所,購置相關設備等。(6)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保險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提出申請。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的保險公司應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者,原批准籌建的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但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籌建期間內原則上不得變更投資人。未經批准變更投資人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經過籌建,具備了《保險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正式開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設立保險公司由誰批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依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指經內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經容營保險業而設立的,專營保險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公司形式是我國保險法確認的惟一的保險業組織形式。設立保險公司的程序有:(1)申請和審查。設立保險公司,應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保險法所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有關文件、資料。(2)審批。在我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採取許可主義,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審批部門對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進行實質審查。(3)登記。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批准部門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保險公司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保險業的合法憑證。
⑶ 籌劃保險公司多久能批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是否獲批期限是六個月。保險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獲准後,籌建期是一年。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是否獲批期限是六十日,保險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保險公司營業部是如何籌建起來的
(一)申請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向當地保監辦提交籌建申請材料(一式五份)
申請材料包括:
(1)籌建申請報告
(2)業務經營范圍
(3)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
(4)籌建負責人簡歷
(5)計算機設備方案
(6)擬定的辦公地點
(7)總公司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授權書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6條
(二)初審
當地保監辦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籌建條件的,向保監會提交請示;不符合籌建條件的,說明理由,書面答復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初審內容:
(1)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2)省級分公司內控制度健全,機構運轉正常
(3)省級分公司最近二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上一級機構年檢合格
(4)上次批設的分支機構籌建成功,運轉正常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5條、第17條
(三)批復
(1)保監會批復當地保監辦
(2)當地保監辦轉批復給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審批(初審、批復)期限為3個月,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並說明理由。
依據:1、《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8條
2、《關於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六)
注意事項:
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經籌建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8條)
⑸ 批復籌建 保險公司
首先到保監會申請,請你搜索中國保監會,上面有詳細內容和聯系方式,申請以後,6個月內給你批復,得到批復以後,到工商局辦理。。如同注冊公司一樣了
大概是這樣子,具體細節要問專業人士!畢竟成立保險公司不是這么簡單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保險公司一般籌建多長時間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籌建時限】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保險公司的籌建時限的規定。本條是新增加的條款,沿用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0條的規定。
籌建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按照《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設立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申請人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應當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使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得以成就,即籌建工作分為6個方面:(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擬訂和批准公司的章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根據公司法制訂,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准。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並經創立大會通過。(2)籌集資本,使其達到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聘任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4)建立、健全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租賃和收購營業場所,購置相關設備等。(6)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保險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提出申請。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的保險公司應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者,原批准籌建的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但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籌建期間內原則上不得變更投資人。未經批准變更投資人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經過籌建,具備了《保險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正式開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⑺ 審批設立保險公司申請期限有多長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是否獲批期限是六個月。保險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獲准後,籌建期是一年。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是否獲批期限是六十日,保險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⑻ 創立保險公司流程
創立保險公司流程如下: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依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第三章相關條款。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